社会建构论的三个思想渊源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华平,浙江大学哲学系硕士研究生;   盛晓明,浙江大学哲学系教授。(浙江 杭州 310028)

原文出处:
科学学研究

内容提要:

社会建构论是一种被寄予厚望的哲学方式。作为新思潮,它有必要到历史中汲取思想资源。我们认为社会建构论的思想不仅有知识社会学和历史主义等经常被提到的近缘,还可追溯到康德和黑格尔以及皮尔士的哲学。这种追本溯源不但有助于我们从社会建构论的历史去理解它的逻辑,而且也为它提供了辩护。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06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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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建构”一词是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在S&TS(science and technology studies)中流行开来的。S&TS最初从彼得·伯杰(P.Berger)和托马斯·吕克曼(T.Luckmann)的一篇有关知识社会学的论文引入该词:“知识社会学热衷于对实在的社会建构进行分析。”[1] 不过,伯杰和吕克曼感兴趣的实在是诸如制度与结构等因人的行动和态度而存在的社会实在,诸如礼貌的行为规则以及钱等等。但热衷于科学技术论的学者并不满足于此,他们像诺曼底登陆后的联军一样迅速地把社会建构论推向各个领域,事实、知识、理论、现象、科学、技术甚至社会本身都被宣称是建构起来的。社会建构论也因此成为总括众多不同流派的科学技术论的一个方便的标签,并同时成为聚集在实在论旗帜下的科学家、历史学家、哲学家和社会学家猛烈攻击的对象。

      尽管如此,在很多人的眼里社会建构论是一种被寄予厚望的全新的哲学方式,甚至被说成是“阻止后现代主义潮流的理念”。正如任何新的哲学思想都不可避免地带有历史的烙印一样,社会建构论也有它自己的思想渊源。社会建构论者在忙于“建构”的同时,对这段历史做出一些回顾也是大有裨益的。这不仅是一种传统,它有助于我们加深对社会建构论的理解,而且这种回顾本身就是理论的一个应用——“建构”出一个新理论的“史前时期”。

      社会建构论的基本观点是,某些领域的知识是我们的社会实践和社会制度的产物,或者说是我们建构起来的。这种思想在经典社会学和哲学中有多种来源。安德烈·库克拉(A.Kukla)指出社会建构论汇合了知识社会学和科学社会学这两股社会学的历史潮流[2]。前一种以马克思、曼海姆(K.Mannheim)和涂尔干(E.Durkheim)三人为代表,强调社会因素在形成个人信念中的主导作用。后者为默顿及其追随者所提倡,他们研究了科学制度是怎样组织起来的,并试图说明科学活动的社会作用。

      事实上,除了社会学,社会建构论的“史前时期”可以追溯到更悠久的哲学思想。通过后期维特根斯坦和库恩等经常被提到的近缘,我们可以在康德、黑格尔和皮尔士那里看到建构论的种种影子。在我们看来,当今的社会建构论可以从这三位先驱那里获得认识论的、本体论和方法论的资源。

      1 认识论的渊源

      有人说社会建构论的基础是康德哲学[3]。康德认为知识是人类理智的产物。自在之物维度以某种不为我们所知的方式激动感官,为知识提供了内容,但是内容组织的方式是由人类理智加诸其上的概念决定的。这些概念既不是人类随意选择的,也不是神经科学上的因素决定的,而且它们对特定的个人或共同体来说并不是独特的;作为理智所预设的条件,它们是人类普遍持有的观念。自在之物与我们的概念共同作用产生了现象的维度,这是人类日常生活中经验到的世界。正常人的理智运用这些普遍的概念把被经验的物体建构为我们所知的“自然”。所以,我们所知的实体至少部分地产生于人的概念。如果人类不存在,进而所有的概念不存在,那么经验的物体就将成为莫明其妙的自在之物。

      康德在阐述“哥白尼革命”时,要求我们把自己先天地设想出来的东西归于事物,并通过这个东西必然地推导出事物的特性。康德认为,诸如数学这样的纯粹知识决不是通过概念得出来的,而永远只是通过构造概念得出来的。而构造一个概念,意思就是先天地提供出与概念相对应的直观。在康德看来,我们正是通过构造出的概念,先天地把法则加诸现象和作为现象全体的自然之上,从而为自然界立法。认知主体所具有的先于、独立于外在对象的直观能力既使得认识成为可能,也使得建构成为可能。这是康德在考察了认识论的维度后得出的,同样也适用于库恩与社会建构论的结论。

      现在我们就可以明白,为什么库恩晚年把自己的理论定位为“后达尔文主义的康德主义”。因为在库恩那里,常规的科学活动同样也是通过认知主体或科学共同体的构造来实现的。然而,与康德不同,在库恩看来,作为经验之前提条件的范式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如达尔文所描述的那样处于缓慢的进化之中。

      尽管库恩曾强烈地抵制社会建构论,但实际上从库恩到爱丁堡学派的“强纲领”其实只有半步之遥,轻轻一跨便过去了。真正的“祸根”在康德,只要经验可靠性的依据与外部实在无关,而只相关于主体的内部条件,那么至于这种条件是先天地规定的,历时地给定的,还是主体间后天地商定的,就只是程度与路径上的差别了。

      社会建构论抛弃了康德式的“普遍性规定”,宣称不同的个体或共同体拥有不同的概念。这与建构论者抛弃了规范/建构,采纳了描述/建构的进路有关。科学技术史的研究表明,知识在稳定之前具有很大的偶然性,这说明放弃普遍性虽然可惜,却合乎实际情况。这样一来,我们所知道的自然到底是什么样子便是相对于特定概念的,进而可推出是相对于持有这些特定概念的个人或共同体的。所以,如果部分地构成“自然”的概念因个人或共同体的不同而不同,那么“自然”本身将会因个人或共同体的不同而不同。这容许了“自然”的存在以及关于自然的知识在个人或共同体之间不可通约。抛弃“普遍性规定”还使得建构论者不必像康德那样一定要在经验之外寻找建构能力的来源。对于社会建构论者,这个来源不言而喻就是社会。社会既是科学技术充满偶然性的起因,也是使它具有主体意义的客观性的保证,因为只有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中我们才能达成共识。社会建构论,又称新康德主义建构论,与康德主义都是观念论,它主张表象直接形成事物[4]。康德强调理智先于自然,只不过社会建构论所指的理智是社会版本的,确切地说就是用社会主体取代了理智主体。根据这种观点,当科学家就某个主张达成共识时,他们就在字面上使之为真,世界也就随着这种共识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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