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民性之“在”的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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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甘肃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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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06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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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民性,亦称之为民族性,指一个国家或民族区别于其他国家或民族的具有持续性的人格特征或模式。在现代民族国家中,它作为民族文化的主体存在方式,是国情的一项基本内容。国民性研究数百年前就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进入20世纪后,西方一改过去经验直观、零散描述和缺乏理论支持的素朴状态,以人类学为主要的学科依托,把心理学引入文化人类学,借助“文化心理”这一概念工具,使自身步入了科学的殿堂。20世纪上半叶,西方国民性研究十分繁荣,尤其在四、五十年代达到了鼎盛时期。50年代以后,这项研究受到来自各方面的质疑和指责,遭受严重挫折。进入80年代后,国民性研究又呈现复苏迹象。西方国民性研究跌宕起伏的百年历史,给后人留下了许多有待破解的理论谜团,其中颇具神秘色彩的就是国民性之“在”的问题。

      20世纪西方国民性研究的根本缺陷,是缺失对国民性之“在”的形而上追问。国民性之“在”是本体论问题,它关注国民性的存在一般,而不是某种特殊的国民性之有无。这个问题的内涵有两个方面:其一,国民性是否存在?其二,如何确证国民性的存在?国民性是民族文化的主体存在方式,它表征着民族文化的特殊性。民族和民族文化的客观性和特殊性,就是国民性之“在”的本体根据。国民性不是一个国家或民族中“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或者是“把许多个人纯粹自然地联系起来的普遍性”,而是由一个民族的文化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正是民族文化特殊性的人格表征,赋予了国民性以普遍性的规定。国民性(或民族性),是由这个民族的全体成员在共同创造民族文化中被一同创造出来的,是世代积淀和不断内化、传承、嬗变的产物。因此,国民性不是类概念,而是集合概念;不是量的概念,而是质的概念,尽管它通常总是与多数人联系在一起。决定一种人格是否代表国民性,从根本上讲,不取决于它被多少人拥有,而取决于这种人格能否满足既定文化对人的内在要求,取决于这种人格是否表征了文化的特殊性。

      摘自《甘肃社会科学》(兰州),2005.5.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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