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律师: 我女儿小雪今年13岁,在读初中。不久前,因小雪父亲孔某婚外恋导致我们离婚,小雪随我生活。当初,小雪反对我们离婚,但孔某不顾孩子的感受执意离婚,这使得小雪怀恨在心,心存阴影,所以每当孔某来探望时,小雪都躲避不见,而且接连几天情绪低落。见此情况,我劝说孔某不要再来探望了。但孔某说小雪还是个未成年人,他有权利、也有义务来探望,小雪也不能拒绝他的探望。请问:未成年子女可以拒绝父亲或母亲的探望吗? 汤燕 汤燕女士: 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分居的父亲或母亲享有在一定的时间、地点探视子女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见,探望权是父亲或母亲的法定权利,受法律保护。探望权的设立和行使,一般来说,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但是,在有些情况下,探望权的行使,不但不能减少父母离婚对子女的伤害,相反会加重这种伤害。所以,《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父亲或母亲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这就是说,行使探望权是有条件限制的。一旦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就应当中止探望。那么,未成年子女能否提出中止父亲或母亲探望权的请求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6条规定:“未成年人子女、直接抚养的父亲或母亲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从你来信所述的情况看,你女儿小雪不愿意见父亲孔某,而孔某强行探望,已经影响到了小雪的身心健康,在这种情况下,小雪或你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孔某探望权的请求。作为父亲,孔某应当理解小雪的心情,多一份耐心,等过一段时间小雪心理阴影消除后,再提出恢复探望的权利。 潘家永(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