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组织指以工匠为主体的基本的工业生产或经营管理单位。尽管农户从事部分工业生产,但一般没有人将农民称作工匠(craftsmen,artisan),在此意义上农户不是工业组织,而这并不妨碍农村存在工业组织。西欧中世纪工业史是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国内外学者程度不同地进行过深入研究。不过,工业组织在中世纪(9—15世纪)西欧经历了哪些重要变化?这些变化在城乡有哪些共同表现?如何分析城乡工业组织变化的原因?目前为止,这些问题还缺少系统化的考察梳理。本文试图回答这些问题。 领地工业阶段的工业组织——庄园工场 中世纪的第一个工业组织是庄园工场(villa or manor workshop),它的历史可以追溯到罗马帝国晚期。当时的庄园不止是农业生产单位,还是工业生产的中心(注:庞兹:《中世纪欧洲经济史》(N.J.G.Pounds,An Economic History of Medieval Europe),朗曼出版社1994年版,第64页。)。罗马帝国灭亡后,古代城市的工商业中心的职能衰落了,而中世纪早期低下的农业生产力,使大地产不可能通过大量出售剩余产品而从市场上交换工业品。这种形势进一步促进了农村工业的普及,迫使王室、修道院和世俗贵族在自己的领地上建立庄园工场,招募奴隶和依附农民生产工业品(注:杜哈德:《中世纪早期的西方:经济和社会》(R.Doehaerd,The Early Middle Ages in the West:Economy and Society),北方荷兰出版公司1978年版,第127—128页;斯密指出,制造业和国外贸易等“这一类职业,在雅典和罗马,全由富人的奴隶经营”(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49页)。)。加洛林时期庄园工场的普遍化使工业的地理分布发生显著变化:墨洛温时期纺织品、工具、武器、铁制与木制品、玻璃、陶器和盐的生产还主要集中在城镇,加洛林时期上述工业生产已经在庄园和广袤的农村得到推广(注:维赫尔斯特:《加洛林经济》(A.Verhulst,The Carolingian Economy),剑桥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2页;庞兹:《中世纪欧洲经济史》,第64页。)。庄园工场独盛于缺少城市生活的中世纪早期的最后几个世纪,以王室和修道院的庄园工场最为典型。查理曼的王庄包括许多庄园工场,由王室经纪人指挥生产。尽管查理曼亲自制定了长达70节的庄园管理手册——“庄园诏令”,但它们“不是一个个别的例子”,从中只能获得王庄工场的工业生产活动非常多样化的印象,而无从进行个案考察。10—11世纪,城市兴起较晚的德意志“在教会的大庄园上,或在大领主的有些大庄园上,设立了‘工场’,由职工来制造东西”。在这些工场中,工匠是依附者。他们在庄园工作时得到原料和一定数量的食品、饮料。在剩余时间,他们被授予一块比份地小的工业田地维持家庭生活(注: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上册,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289、365页。)。 中世纪早期庄园工场的档案以修道院最为丰富。修道院一般建在定居点附近,这些定居点或为城市或为农村。在前种情况下,修道院可以直接利用城市工业与工匠,以满足修道院所需要的大部分工业品。后种情形下,同样封建化的修道院必须建立自己的庄园工场。825—830年圣·加尔修道院绘制的平面图上,各种工业以及酿酒和磨面集中在一个大的工场中,此外还有一个漂洗工场和其他工场。在圣·里基耶修道院,工匠按行业集中居住,他们是修道院不自由或半自由的奴隶(familia)。桑·樊尚修道院的新工场生产各种奢侈品,产品不仅可以满足修道院的需要,也供应所属的地产和修道院捐赠者家庭。后来考古所发掘的4个工场分别制造各种骑士装备和玻璃器皿,而陶器、皮革制品、日常金属用品或工具,以及象牙和骨制品则在其他工场生产。尽管本尼狄克教规和12世纪的西多会将劳动作为僧侣的精神需要,但在大多数时候,劳动由农奴或世俗弟兄代做,僧侣只从事监督性质的劳动而已(注: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下册,第213、219页。)。为此,鲍比欧修道院的庄园账册表明,该修道院的一个管家(chamberlain)负责管理毛皮匠、鞋匠、裁缝的劳动,为他们提供所需要的原料。另一个管家负责向铁匠、制盾者、鞍工、镟床匠、羊皮纸匠等供应原料,分发铁制工具。还有一个年轻僧侣监控其他工匠的生产。 尽管修道院的庄园工场集中了多种行业,但以纺织、金属加工、玻璃制造、制陶和制盐等行业的工场为要。8世纪以来,西欧各地都有专门的妇女工场(gynaecea),主要生产衣被和家居织物,无持有地的女奴隶和处于奴役地位、但拥有持有地的半自由妇女必须在那里承担纺织劳役。不仅如此,伦巴德国王罗萨里(636—652)的诏书(Edict of Rothari)谕令,任何与奴隶结婚的自由妇女,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必须在王室妇女工场中劳动。(注:杜哈德:《中世纪早期的西方:经济和社会》,第133页。)查理曼的庄园诏令中也有如下证明妇女工场生产活动的条款:“为使朕的妇女工作,应按照所指定的适当时间,来给予她们材料,如亚麻、羊毛、大青染料、朱红、茜草根制的颜料、理羊毛梳、起绒草、肥皂、润滑油、器皿及其他必须的东西。”(注: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上册,第288页。)在王室地产上,妇女工场是独立建筑,用篱笆和大门与外界搁开。但这些织女究竟是在一个大建筑的不同房间,还是在几个独立的半地下茅屋从事劳动,目前尚不清楚。在后一种情况下,庄园妇女工场的面积很小,一般仅有2.5—2.7平方米、深0.5—1米,只能容纳1—3个人在其中工作。中世纪早期,织布是典型的妇女劳动,修道院中的僧侣从来不亲自织布,而是选择建立妇女工场,规模可达几十人。巴伐利亚小修道院有24人,缪巴赫修道院有40人,菲尔达修道院的一个庄园有5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