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的古代社会形态是如何演进的?或者说,越南的古代社会形态到底是由原始社会演进为封建社会还是由原始社会演进为奴隶社会再进入封建社会?看来,要解决这个问题,还得对越南古代社会演进与奴隶制问题进行一番深入的考察。 一 在东南亚诸国中,越南有文字记载的历史恐怕算是最为悠久的了。大约从公元前4—前2世纪左右,今日越南北部地区的越入社会便逐渐受到中国的影响,继而被置为郡县,关于这一地区的历史也开始有了较为可靠的文字记载。一般认为,在中原王朝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影响下,今日越南北部地区的越人社会便在原始社会末期的基础上逐渐封建化了。 然而,一些越南学者却认为,越南古代社会也是按原始社会、奴隶社会而封建社会这一模式依次演进的。例如,越南学者明峥便认为:“按照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共同规律来看,原始社会后即是奴隶占有制。”(注:(越)明峥:《越南社会发展史研究》,三联书店,1963年中译本,第30页,第38页,第39—40页,第39页,第30—31页,第16—17页。)明峥还举例说:“在越南语里有toi(仆役),to(仆役)、toi to(奴仆),toi doi(奴婢),或thay to(主仆),nguoi(佣人),con(婢女),con nuoi(养子),con may(女仆)。我们认为,这些名词的出现,标志着我国社会历史的转变时期——俘虏被抓去当奴隶的时期。因而当奴隶主阶级与奴隶阶级形成时,便出现了奴隶国家。在此时,奴隶占有制才正式成立。”(注:(越)明峥:《越南社会发展史研究》,三联书店,1963年中译本,第30页,第38页,第39—40页,第39页,第30—31页,第16—17页。) 那么,这一时期是什么时期呢?考虑到从公元前2—前1世纪起,红河流域被中原王朝置为郡县,当地社会开始逐渐演变为封建社会这一历史事实,又由于认为封建社会之前一定还有一个奴隶社会的发展阶段,这一时期自然也就应该在此之前了。 于是,明峥根据公元13世纪以后修成的越南史书和一些民间传说,“考证”出了一段关于“文朗国”(又称“文郎国”)和“瓯雒国”的历史。并认为: “第一个时期(即‘文朗国’时期——引者),即国家机器尚未形成的时期,雒王、雒侯、雒将、蒲政还没有脱离生产,还没有变成寄生者。在这个时期,社会基本上还处于原始状态”。 “第二个时期,即阶级、国家机器、私有制出现的时期,也就是瓯雒国出现的时期(公元前258年)。”(注:(越)明峥:《越南社会发展史研究》,三联书店,1963年中译本,第30页,第38页,第39—40页,第39页,第30—31页,第16—17页。) 关于这一时期,明峥认为,越人社会已出现阶级分化,出现了“雒王”、“雒侯”、“雒将”、“蒲政”等等,并谈到:“我们认为蒲政就是社长,雒侯、雒将是统治一个民族的人,雒王是部族的奴隶主。这部机器逐渐形成,到安阳王时期(公元前258年)即正式形成。”(注:(越)明峥:《越南社会发展史研究》,三联书店,1963年中译本,第30页,第38页,第39—40页,第39页,第30—31页,第16—17页。) “自公元前257年,即瓯雒社会还没有与中国的封建社会接触以前,蜀泮即安阳王登位。那么,由蜀泮建立起来的国家统治机器是哪个阶级的呢?毫无疑问,是奴隶主阶级的统治机器。正是瓯雒国家开始了我们的奴隶占有制时期。”(注:(越)明峥:《越南社会发展史研究》,三联书店,1963年中译本,第30页,第38页,第39—40页,第39页,第30—31页,第16—17页。) 更有一些越南学者,进一步把“瓯雒国”以前的“文郎国”也说成是奴隶社会时期。如文新等越南学者在《雄王时代》一书中即认为,由所谓的“雄王”统治的“文郎国”时期,社会分化已经很明显,最高统治者是“雄王”,其下有一个贵族阶级,再下有自由民和奴隶。(注:(越)文新等:《雄王时代》,云南省历史研究所,1980年中译本,第77—78页,第78页,第150页,第79页。) 在这个社会中,“奴隶当然是最低下的阶层,到了冯原时期,俘虏用来作祭祀或交换,还未用于生产。但进入东山时期,奴隶已经普遍地成为交易品了。当时奴隶的来源,有的是从战争中俘虏的,有的是由于买卖交易来的,有的是还不起债务,或者由于触犯刑律而沦为奴隶的。”(注:(越)文新等:《雄王时代》,云南省历史研究所,1980年中译本,第77—78页,第78页,第150页,第79页。) 但是,通观《雄王时代》一书的正文和注释,我们并没有看到任何用来证明所列举的这一时期的各种奴隶的具体资料,引征的却是《前汉书》中的一条记载,即公元前1世纪时,九真太守益昌“使人出买犀、奴婢”,并据此“证明以前买卖奴隶是相当普遍的”。(注:(越)文新等:《雄王时代》,云南省历史研究所,1980年中译本,第77—78页,第78页,第150页,第79页。) 试问,九真置郡以后的社会是什么性质的社会了?当时出现的买卖奴隶的现象怎么就一定能证明以前买卖奴婢是相当普遍的呢?这种证明颇有些牵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