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邦体制下,个人附属于共同体[1](第46卷上,p.470—477),公民集团与其他居民有严格区分。在罗马社会,只有罗马公民享有充分的权利。对被征服者来说,罗马公民权也一度价值甚高。按古代城邦体制,由于被征服者已经失去了本身存在的空间,因而也就失去了公民权。非公民不能成为合法的财产所有者或继承人,也不能参与国家事务。这就是罗马公民权的价值。因此,随着罗马不断扩张,对被征服者来说,获得罗马公民权也是解决许多问题的唯一途径。共和时期,罗马国家在维护公民、没有公民权的自由人和奴隶三大等级划分的同时,在公民权问题上,逐步“超越了希腊人城邦狭隘性的政治框架和希腊人意识的局限性”[2](p.101),罗马公民权逐步扩展。对内扩展到城邦内的平民和部分奴隶,对外扩展到被征服者拉丁人、意大利同盟者和部分行省居民。西方学者科尔弗德(Crawford)也看到罗马公民权的这一特点,他认为与同时代的希腊城邦相比,罗马的公民权有两个显著特征:被释奴自动加入公民团体;外来团体能轻易地获得公民权[3](p.334)。 罗马公民权扩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侧重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公民权的价值 既然城邦实行公民政治,非公民的平民和奴隶对公民权的渴望可想而知。此外,对被征服者来说,罗马公民权也一度是颇具价值的财产。 当罗马城邦和其他城邦平等地存在于意大利的时候,其他城邦作为一个整体来说,不会去争取罗马公民权。公元前7世纪以前,罗马地域狭小,只是众多拉丁胞族之一,但罗马地理位置优越,“是一支巨大社会威力的策源地,是中部意大利各种不同的人种的、经济的和文化的相互作用的中心”[4](p.2)。与周围部落不断的战争中,公元前7世纪和6世纪早期,罗马的影响达到中部拉丁姆。大约从公元前7世纪末伊达拉里亚王政时期,罗马稳步地扩大了领土和影响,控制了拉丁姆松散地组织的联盟。当伊达拉里亚国王被驱赶后,拉丁姆组成比以前更高程度的统一联盟,罗马成为拉丁联盟的头领。依据波里比阿所记罗马与迦太基间第一个条约(公元前509年)内容,这一时期罗马控制下的拉丁同盟城市有阿狄亚(Ardea)、安提乌姆(Antium)、西尔策依(Circeii)、塔拉西那(Tarracina)、劳兰顿(Laurente),而且禁止迦太基染指那些不受罗马管制的拉丁城市[5](3.22)。虽然罗马在拉丁姆征服的领土面积相当大(约350平方英里)、其人力远远超过任何其他拉丁城市,但她的国王却从未对拉丁姆实行总的统治[6](p.55)。 随着王政结束和伊达拉里亚军队撤向北部,罗马在拉丁姆的霸权衰落下来,而解脱出来的拉丁人开始要求独立,战争不可避免。但山地部落的侵犯迫使拉丁同盟平息同罗马的争吵。约公元前493年,罗马与联合的拉丁城市缔结了卡西乌斯条约,结成军事攻守同盟。公元前486年,非拉丁的赫尔尼克人(Hernici)也参加了联盟,后者的加盟标志着罗马首次在拉丁姆之外扩张,也标志着罗马更明显地成为拉丁姆的军事中心[7](p.26)。后来,罗马利用同盟“领导权”,强迫同盟国为其服兵役,使得平等条约变得不平等。在这种情况下,罗马公民会比同盟国的公民享受更多的特权,同盟国的公民才有争取罗马公民权的可能性。但在同盟中,罗马只是盟主,其他盟国虽受制于罗马,但基本上保持独立,所以其他城邦的公民争取罗马公民权的欲望并不高。 公元前5世纪以来,罗马及其拉丁同盟与周边地区的冲突中大获全胜。防御同盟的工作结束了,但罗马没有停止战争。公元前4世纪,罗马开始迈出拉丁姆。罗马的扩张首先指向南部伊达拉里亚,然后是康帕尼亚,但都与拉丁人利益无关,因此他们拒绝合作。公元前340年,拉丁人要求公民权不能再算是对一部分人的优待,从而集体反抗。古典作家认为拉丁诸城不仅要求与罗马平分土地和财富,还要求罗马元老院中的半数成员(150名)和两名执政官中的一人应由罗马之外的拉丁诸城中产生。这种要求罗马不能接受,由此引发了拉丁战争[8](8.5.5—6)。战后,拉丁姆从属于罗马,罗马公民权出现了第一次大规模扩展。 意大利同盟早先偏爱同盟的形式,“罗马在意大利各民族的支援下征服了世界,它在不同的时期把不同的特权给予了这些民族。这些民族的大部分一开头不很关心取得罗马的公民权,有一些民族毋宁说更愿意保存自己过去的习惯”[9](pp.49—50)。随着罗马称霸拉丁姆、意大利和地中海等地区,罗马公民权带来巨大的物质利益,罗马的公民权变成“代表世界主权的权利,如果一个人不是罗马的公民就什么都不是,而且有了这个头衔就等于有了一切的时候,意大利各族就决定,要是不能成为罗马公民,就毋宁死掉;在不能用阴谋或是用请求达到目的的时候,他们就诉诸武力。”[9](p.50)同盟战争后,罗马公民权有了大规模的扩展。内战后,一部分行省居民也获得了公民权。 公民权是城邦公民政治的产物,这一身份的尊荣,连同其含有的权利和义务,是长期政治进步的产物。罗马进入元首制社会后,公民权实际上已没有了公权的含义,也就是说没有了参政权的内容,而只有作为自由民的权利。公元212年,当元首卡拉卡拉差不多将公民权普遍授予整个罗马世界时,公民权已大大贬值。随着君主专制的强化,公民权的意义已消失殆尽,自治市镇不再珍视公民生活,它们承担的只有赋税的重担;城市议员职位从荣誉变成无法摆脱的桎梏;工商百业也成为固定不变的职业,父死子继不准自由迁徙;农民更是丧失了一切人身自由。基督教作家萨尔维安卢斯(Salvianus)记载:“在这里面,穷人遭搜刮,寡妇在呻吟,孤儿被蹂躏,以致他们当中有许多出身名门受过良好教养的人到敌人那里……他们迁居各地,或者投奔哥特人,或者投向巴高达,或者投到随便什么蛮族人统治的地方,并且他们决不后悔离乡背井:因为他们宁取在奴役的外表下过自由人的生活,而不愿在自由的外表下过着俘虏的生活。于是,罗马人这个名称,曾经不仅被珍视过,并且曾以很高的代价被换取过,但现在人们则甘心情愿地拒绝它、逃避它,把它认为是可鄙的甚至是令人反感的东西。”[10](pp.418—419)可见,公民权的价值是其扩展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