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古典时代政治文明在中世纪的延续与复兴

作 者:

作者简介:
郭小聪,中山大学政务学院、行政管理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学博士。(广东 广州 510275)

原文出处:
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英法革命能够取得确立君主立宪制与民主共和制的制度性成果,与古典时代政治文明在中世纪的延续和复兴是分不开的。其表现为:古典时代的民主思想在中世纪继续得到发展,古典时代的民主遗风制约中世纪各种君主制度的演变,古代社会所形成的体现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社会契约规范着中世纪的权力关系,城市自治与市民社会也约束着君权并推动民主化进程。文艺复兴时期公民人文主义的复兴、城市民主生活的复兴、古代罗马法典的复兴,对英法革命取得制度性成果更是起了关键作用。


期刊代号:K5
分类名称:世界史
复印期号:2005 年 09 期

字号:

      一、问题的提出

      英法革命为何能够取得确立君主立宪制和民主共和制的结果?人们首先想到的是革命的彻底性。但是,如果没有古典时代形成的政治文明基础及其延续与发展,英法革命能否取得制度性成果呢?实际上,西欧人为恢复古典时代的民主制度的斗争贯穿于整个中世纪。中世纪的政治制度演变偏离了西方古典时代的共和制(民主主义)路径,使城市市民阶级在以往就拥有的权利和利益面临丧失的威胁,因此,恢复古典时代的政治文明和政治生活是他们长期斗争的目标。英法革命所争取的制度转型是相对中世纪的专制制度而言的,相对于西方古典时代政治文明的演变史来说,它只是恢复和发展了古代政治制度的起源路径。

      在一般观念中,人们总是把西欧中世纪与君主专制制度联系在一起。但在历史事实上,君主专制制度是在西欧中世纪后期才形成的,不仅时间短暂、范围有限,而且作为君主专制制度的特征还不是很典型,严格说来只是一种准君主专制制度。君主专制制度是15世纪后期才开始发展的,主要是在英国、法国、西班牙等国。其中典型的专制制度只是在法国,它在路易十四时代臻于鼎盛。而前面十个世纪,其制度从古希腊、古罗马的贵族共和制演变为贵族君主制并进入封建社会后,早期形成的制度路径以及反映这条路径的民主思想意识仍然在发挥作用,形成与本性上要无限扩张的君主(国王)权力之间的张力,以至于无限(专制)君主制始终无法成为主导性政府制度,相反,有限君主制(如贵族君主制、分权君主制和等级君主制、议会君主制)成了占主流地位的政治制度。这也许就是西方政治制度经过近代社会转型后能够继续沿着古代的民主路径发展的重要原因。

      西欧“先进”的国家,如法国、日耳曼、意大利、英国等,在10世纪至11世纪间基本完成了封建化过程。这意味着封建君主制的基本确立。从权力的固有本性来说,权力具有强烈的扩张性和排他性。君权的天性就是要不断扩张,扩张的方向自然是往集权的专制君主制发展。即使在风平浪静的时代,权力都在扩张,就像迈克尔·曼所说:“无论如何,只要一个广泛性国家能够维持下去,仅仅是稳定本身也会使它的权力增长。”[1](P531)更何况是在封建化过程中的争权夺利。但是在西欧封建社会,君权并没有像中国古代社会那样很快就发展为中央高度集权的专制君主制,相反,除了后期在法国出现典型的专制君主制,多数国家的政府制度演变出各式各样的有限君主制来,为后来资产阶级的君主共和制并进一步演变为民主共和制留下了一条“顺水推舟”的路径。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其原因首先与当时西欧的经济形态密切相关。西欧封建社会前期存在两种经济形态,即封建贵族的庄园经济和自由农民经济。两种经济形态并存意味着封建割据的存在。随着封建化过程的加速,各国先后实行采邑制。自由农民纷纷破产,不断变为农奴,农村公社(自由农的聚居地)逐渐被领主的庄园取代。封建庄园成为西欧封建社会的基层组织。在领主的世袭领地内,领主不但占有领地和农奴,而且还直接掌握着领地内的行政权、司法权、财政权和军事权。所以,封建化的直接结果是地方封建割据更加严重。而封建割据实质上就是一种地方分权,它的普遍存在必然大大削弱君主与中央政府的地位和权力,以至难以形成中央集权的专制君主制。

      二、古典时代民主观念和习惯在中世纪的延续

      但是,经济因素不是惟一的决定因素。西欧封建社会的政治制度之所以难以演变出中央集权的专制君主制,还有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古希腊、古罗马形成的民主(共和)制度以及反映这种制度的认知和思维路径,在整个封建社会时期一直都在产生约束作用。这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古典时代的民主思想在封建时代继续得到发展

      曾经辉煌了近千年的希腊、罗马古典时代,在5世纪随着日耳曼人入侵西罗马导致帝国崩溃而终结。但是,古典时代创造的制度文明及反映这种制度文明的民主思想,不仅没有终结,而且在基督教的光环下继续得到发展。首先是奥古斯丁,他的著作《上帝城》(City of God)用基督教教义的形式表达了古典时代的民主共和思想。他认为,“人是两个城市的公民,一是他出生的城市,一是上帝城。……人的本质是双重的:他的精神又是肉体,因此他既是这个世界的公民,又是天城的公民。”[2](P232)所以,在奥古斯丁看来,好的政府制度是共和国,不过他认为,“一个真正的共和国必须是基督教的共和国”,因为“一个公正的国家必须是人们可以在其中受到信仰真正宗教的教育”。[2](P235)其次是托马斯·阿奎那,他研究和发挥了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的思想。他认为,“君主制是最好的政体”,但“暴君政治、即君主政治的腐化变质是最坏的政体”。[3](P49)那么,如何防止君主变成暴君呢?他主张通过法律来限制权力,权力的行使必须合乎法律。他认为在人的身上有一个三重的秩序:神的秩序、自然秩序和政治秩序。因为像亚里士多德所说的“人天然是个社会的和政治的产物”,所以,只有前两种秩序是不够的,还必须有政治秩序,法律就是维持政治秩序的准则。由于“法律的首要和主要的目的是公共幸福的安排”,因而凡是合法的就是“合乎正义”的。[3](P105)最后是马尔西利奥,他认为自己的著作《和平的保卫者》(Defensor Pacis)补充了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的一些不足。在他看来,存在两种法律,即神的法律和人的法律,“神的法律是上帝直接发出的命令,它无须人参加意见”;“人的法律是全体公民或其主要部分的命令,这种命令是受权制定法律的人们直接研究出来的”。(注:《小辩护书》(Defensor minor),i,2。转引自[美]乔治·霍兰·萨拜因著、托马斯·兰敦·索尔森修订:《政治学说史》,盛葵阳、崔妙因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347页。)他还说:“立法者或法律的第一个正当有效的原因是人民或全体公民”。(注:《和平的保卫者》(Defensor Pacis),I,xii,3。转引自[美]乔治·霍兰·萨拜因著、托马斯·兰敦·索尔森修订:《政治学说史》,盛葵阳、崔妙因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348页。)这些民主思想在当时以及后来都对制度的演变产生了作用,所以政治学说家萨拜因认为,“他的理论在指导后来14和15世纪的政治理论所遵循的方向这一点上可能有更大的影响。”[2](P342)英国著名政治学家昆廷·斯金纳在他的名著《近代政治思想的基础》中也认为他的“民众主权学说对于形成早期的近代立宪主义的最激进的形式,注定要起重大作用”。[4](P112)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