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拉古兄弟的改革与罗马共和宪政的衰微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可风,湖南科技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博士。(湖南 湘潭 411201)

原文出处:
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公元前2世纪30年代和20年代,格拉古兄弟所进行的以土地为中心的改革试图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小农破产问题,恢复罗马共和政治制度的根基。但这种充满理想和复旧色彩的主张与日益扩大的罗马国家以及地中海区域市场经济的发展不相适应。与格拉古兄弟的愿望相反,他们的改革不仅未能恢复小农往昔的地位、巩固共和宪制,在客观上反倒确认了土地私有制和商业货币经济的发展。另外,格拉古兄弟的改革打破了传统罗马共和宪制内合法斗争形式,以直接的暴力冲突取代了谈判和妥协,标志着罗马共和制度的衰微。


期刊代号:K5
分类名称:世界史
复印期号:2005 年 07 期

字号:

      一 格拉古兄弟改革的目的及其历史背景

      提比略·格拉古(TIB.Sempronius Gracchus,163-132 B.C.)和盖乌斯·格拉古(C.Sempronius Gracchus,153-121 B.C.)所采取的方法不同,但兄弟俩所进行的改革都主要致力于解决小农破产问题,试图通过立法途径确保在中等庄园(Villa)盛行时代小地产的存在。实际上小农是罗马共和城邦政治制度的重要基础,也是确保这一社会结构稳定的关键。个别西方学者套用近现代社会阶级分析方法,把罗马的小农也称之为“中产阶级”(middle class),认为格拉古兄弟的改革就是要确保他们不被沦落为“无产者”(proletarii),避免社会急剧分化。有些中国学者则用。“抑强”(压制豪强)、“固本”(维护小农)、“强兵”(保持兵源)来概括格拉古兄弟的改革。格拉古兄弟改革的是小农问题、土地问题,要深入理解这场改革,有必要对此前罗马土地情况做一简要的说明。

      根据考古学和比较社会学的研究成果,现在一般倾向于蒙森的观点,认为早在罗马建城以前拉丁姆就已存在家庭私有土地(注:弗兰克:《古代罗马经济概览》(第1卷)[M].Tenney Frank.An Economic Survey of Ancient Rome[M].Paterson & New Jersey:Pageant Books,INC.,1959.)。多数学者还认为在埃特鲁斯王时期氏族土地就已经绝迹。当然氏族土地的消亡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它与罗马国家的发生和形成密切相关。瓦罗(M.Terentius Varro)和普林尼(C.Plinius Secundus)都曾提到罗马的第一个王罗慕路斯曾授予每位男丁(viritim)两犹格(bina iugera)土地,瓦罗还说“它们可传给子嗣”(quae heredem sequerentur)故而“称之为遗产”(heredium appellarunt)(注:见瓦罗:论农业[M].(Varro,Rerum Rusticarum),Ⅰ,10,2;另参见老普林尼:《自然史》(Plinius Secundus,Naturalis Historia),ⅩⅧ,2,7;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记》(Dionysius,Roman Antiquities),Ⅱ,7,4;西塞罗:《论国家》(Cicero,De Re Publica),Ⅱ,9,16;14,26。)。在罗慕路斯之后诸王,古典作家亦有按丁分配土地的记载(注: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记》,Ⅱ,62,3-4;Ⅱ,74,2-4;Ⅲ,1,4-5;李维:《建城以来史》(Livius,Ab Urba Condita),Ⅰ,33,2;46,1;西塞罗:《论国家》,Ⅱ,18,33。),不过这些土地似乎主要是征战掳掠土地的一部分(注:罗马很少象公元前396年对维爱、公元前211年对卡普亚那样全部剥夺被征服者的土地。在多数情况下,罗马只剥夺敌对居民所占据的部分土地,一般为1/3或2/3。),而不是原有氏族土地。除按丁分配土地外,西塞罗还曾提到王政时期第四王安库斯·马尔基乌斯(M.Marcius)在第伯河口奥斯提亚(Ostia)设置殖民地(注:西塞罗:《论国家》,Ⅱ,18,33。不过也有学者(如弗兰克)对此表示怀疑。)。

      关于共和早期(公元前5~4世纪)罗马设置殖民地和分配土地,史料中不乏记载[1]。其中公元前456年颁布的《关于将阿温提努姆土地收归国有的伊基利亚法》(lex Icilia de Aventino publicando)(注:见李维:《建城以来史》,Ⅲ,31-32;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记》,Ⅹ,32。根据该法,阿温提努姆上的土地分配给平民,供其建造住房之用。)和公元前393年对维爱土地(ager Veientanus)的分配(注:这是自罗马起源以来最大规模地按丁分配土地,狄奥多洛斯的说法是每丁4犹格(《历史集成》,ⅩⅣ,102,2),李维的说法则是每丁7犹格(《建城以来史》,Ⅴ,30,8)。另据李维记载(《建城以来史》,Ⅵ,5,8),公元前387年罗马在维爱土地上还组建了4个新部落。)具有重大意义。至于古典作家(注:李维:《建城以来史》,Ⅱ,41;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记》,Ⅴ,75。)所说公元前486年的《卡西亚土地法》(lex Cassia agraria),因与格拉古兄弟的改革方案颇为相似,不为多数当今学者采信;或至少认为这一法律未曾实施(注:见弗兰克:《古代罗马经济概览》,第1卷,第25页,注释4。)。

      公元前3世纪罗马在意大利兴建了不少殖民地,但似乎仍不能解决平民对土地的需求。公元前232年保民官盖乌斯·弗拉米尼乌斯(C.Flaminius)不顾元老院的强烈反对,提议通过了一项平民决议,即《按丁分配皮凯努姆和高卢土地法》(lex de agro Piceno et Gallico viritim dividendo)(注:波里比阿:《历史》(Polybius,The Histories),Ⅱ,21,7-8;西塞罗:《论老年》(Cicero,De Senectute),Ⅳ,11;《布鲁图斯》(Cicero,Brutus),ⅪⅤ,57。)。瓦罗曾引老加图《起源》(Origines)中的一句话对这块土地做出了具体说明,指出“阿里米努姆以内皮凯努姆以外按丁分配的土地称之为罗马高卢地”(ager Gallicus Romanus vocatur,qui viritim cis Ariminum datus est ultra agrum Picentium)(注:瓦罗:《论农业》,Ⅰ,2,7。此处“罗马高卢地”(ager Gallicus Romanus)即通常所说“高卢土地”(ager Gallicus)。关于元老院反对该法案的原因,当今学者有多种推测和争议,详见维西尼亚:《罗马共和中期的国家、社会和著名领袖》(Rachel Feigh Vishinia,State,Society and Popular Leaders in Mid-Republican Rome 241-167 BC,London & New York:Routledge,1996),第25-31页。)。该法的实施诱发了罗马人与这一地区相邻的高卢人之间的矛盾,引起高卢人入侵并最终导致罗马对山南高卢的征服。公元前218年至177年间,罗马还在山南高卢兴建了一批罗马殖民地和拉丁殖民地[2]。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