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0年1月19日美日两国政府签署的《日美相互合作及安全保障条约》,通称新《日美安保条约》。与1952年的《日美安保条约》相比,最大的变化莫过于明确规定了美国防卫日本的义务。因此,新《日美安保条约》标志着美日关系发展的新阶段。一般说来,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这一点是没有疑义的。但是,在怎样具体认识新《日美安保条约》形成的原因、新《日美安保条约》的适用范围、新《日美安保条约》规定的“事前协商”制度的性质诸多问题上,仍然存在着需要继续探讨之处。之所以呈现这种局面,归根结底,是与论者能够利用的基本史料密切相关的。在我国学者撰写的美国对日政策史、日本外交史著作当中,一般都认为新《日美安保条约》有9个文件。日本著名学者细谷千博主编的《日美关系资料集1945—1997 年》也作如是观。(注:参阅冯昭奎主编:《战后日本外交1945—1995》,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第140页。宋成有、李寒梅:《战后日本外交史1945—1994》, 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5年,第155—156页。于群:《美国对日政策研究1945—1972》,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294—295页。刘世龙:《美日关系》,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年,第487页。资中筠主编:《战后美国外交史》, 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5年,没有具体说明新美日安保条约相关文件的数目。日本学者细谷千博等根据美国政府档案和日本政府档案编撰的《日米关系资料集1945—1997年》,只是收录了9件文件。其中, 有关新《日美安保条约》及换文类文件有:1.《日美相互合作及安全保障条约》,2.《关于实施日美相互合作及安全保障条约第六条的换文》,3.《关于相互合作及安全保障条约的谅解备忘录》,4.《关于建立安全保障协商委员会的往返信件》,5.《关于吉田茂·艾奇逊换文的会议记录》。6.《关于共同防卫援助协定的换文》。关于《日美地位协定及谅解备忘录·换文》的文件有3件。包括:1.《日美地位协定》,2.《日美地位协定谅解备忘录》,3.《关于地位协定第12条第6项(D)款的换文》。参阅《日米关系资料集1945—1997年》,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99年,第460—498页。)就我们现在所知,新《日美安保条约》及其有关的协定、换文、谅解备忘录等文件共计有17个文件。(注:Central Files 611.947,U.S.-Japanese Military and Defense Agreements,611.947/1—960(Embtel.2206) ,Records of State Department,Records General Files59,National Arches(以下使用的该卷宗档案以缩略语CF和RG59表示,美国国家档案馆以N.A..表示)。在这里的英语词汇“Embtel”是美国国务院使用的“大使文电(Embassy telegram)”一词的缩略语。)其中,1960年1月19日在华盛顿白宫签署的文件有4个:(1)《日美相互合作及安全保障条约》;(2)《日美关于根据日美相互合作及安全保障条约第6条规定的设施、区域及美军在日本的地位协定》, 简称《日美地位协定》;(3)《关于〈旧金山对日和约〉第3条诸岛屿(冲绳·小笠原群岛)的会议记录》;(4)《向外界报道使用的关于地位协定解释问题的会议记录》。当天,在正式签字仪式之前,美日双方签署的文件有6个:(5)《关于事前协商制的换文》;(6)《关于吉田茂·艾奇逊换文的备忘录》;(7)《关于地位协定第12条第6项D款的换文》;(8)《关于建立安全保障协商委员会的换文》;(9)《关于共同防卫协定的换文》;(10)《关于新联合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会议记录》。事前已经签署而在当天下午交换的文件只有1件,这就是(11 )《关于确认联合委员会已有决定效力问题的换文》。在1960年1月19日以前, 美日双方在东京签署并交换的文件有:(12)《关于防空协定的换文》;(13)《关于延长1960年度防卫分担经费的非正式换文》;(14)《关于事前协商制的会议记录》;(15)《关于地位协定第18条第4项的会议记录》;(16)《安全保障协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纪要》;(17)《关于基本劳务契约延期1年的换文》。 如果我们将这些文件加以整理和分类,可以将其分成三个类别。(注:CF611.947/1—760(Embtel 2169):Records of State Department,RG59.N.A..)其一,安全保障条约及其附件。包括:《日美安全保障条约》、《关于〈旧金山对日和约〉第3条诸岛屿的会议记录》、《关于事前协商制的换文》、《关于吉田茂·艾奇逊换文的备忘录》、《关于建立安全保障协商委员会的换文》、《关于共同防卫协定的换文》。所有这些文件都是公开的文件。其二,地位协定及其附件。包括:与《关于事前协商制的换文》和《关于吉田茂·艾奇逊换文》有关的会议记录; 《关于解释事前协商制的会议记录(Record of Discussion on Consultation Fomula)》、 《关于召开第一次安全保障协商委员会会议的会议记录( Minute of Frist Meeting of Security Consultative Committee)》。按照美日双方达成的谅解, 这两个会议记录都作为“机密”(confidential)文件处理,在日本则作为“绝密”(strictly confidential)文件处理。直到现在, 这两个会议记录的详细内容也没有解密。而《地位协定》、《向外界报道使用的关于解释地位协定的会议记录》、《关于地位协定第3条和第18条第4项的会议记录》、《关于联合委员会已有决定继续有效问题的换文》、《关于基本劳务契约延期1年的换文》、《关于地位协定第6项D 款的换文》、《关于1960年度防卫经费分担问题的非正式换文》,这些文件都属于非正式文件。其中,关于《驻日美军地位协定》第3条(美军在基地内外的权利)和第18条第4项(请求权、民事裁判权)的会议记录, 日本政府作为“机密”文件(confidential)处理,美国政府作为“只限官方使用”(official use only)文件处理。这个会议记录的详细内容现在仍然没有解密。(注:CF611.947/1—760(Embtel 2169):Records of State Department,RG59.N.A..)其三,关于防空问题的文件,在这个类别当中只有《关于防空问题的换文》这一个文件。本文将在这些新文献的基础上,探讨新《日美安保条约》形成的原因、适用范围和“事前协商”制的性质诸问题。 一 在美国政府公开的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文件当中,NSC5516/1文件和NSC6008/1文件是艾森豪威尔政府对日政策的纲领性文件。NSC6008/1 文件确定了新《美日安保条约》以后的美国对日基本政策。在NSC5516/1文件中,美国政府决定不修改《美日安保条约》。然而,到1957年岸信介首相访美之际,美国政府转向同意修改《美日安保条约》。美国政府的政策为什么会出现如此巨大的转变?冲绳问题在其中发挥了怎样的作用,这是我们在探讨新《日美安保条约》形成问题时不能不探索的问题。 众所周知,《日美安保条约》是在美国占领日本时期形成的, 也是美国转变对日占领政策的产物。根据《日美安保条约》,日本成为以美国为主导的西方世界的成员,追随美国遏制社会主义国家的政策。同时,《日美安保条约》没有明确规定美国对日本的防卫义务和条约的有效期限,具有强烈的驻军协定色彩。(注:细谷千博主编:《日米关系资料集1945—1997年》,第142页。)对于日本而言,《日美安保条约》的利弊参半。日本政府在加入联合国以后创办了《我国外交的近况》,既所谓的《日本外交蓝皮书》。在1959年度的《日本外交蓝皮书》中,日本政府概括了《日美安保条约》的弊端:(1 )只规定了美军驻扎日本的权利,但却没有明确规定美国必须防卫日本的义务。这就使日美两国的安全保障关系实际上变成了美国出兵,日本提供基地的军事同盟。这一条约只是美国有驻军权而没有防卫日本义务的单方面的条约。(2)条约规定美军可以利用日本提供的军事基地,“维持远东的国际和平”。美国无须与日本协商就可以单方面调动驻日美军。条约中的“远东”所包含的地理范围大体指菲律宾以北、日本及周边地区。北面包括日本北方四岛和朝鲜半岛,南面包括台湾地区(包括金门、马祖周边海域)。上述地区正是容易引发亚洲冷战向热战转变的危险地区,这显然增加了日本被卷入战争的危险。同时,“远东条款”也使日美安保条约具有很强的进攻性,不利于日本改善与周边国家特别是曾经遭受日本侵略的亚洲国家的关系。(3)《日美行政协定》规定:美国可以自行决定并运进驻日美军所需要的各种武器,这当然也包括核武器。(4)除此之外,《日美安保条约》没有明确规定与联合国宪章的关系, 不利于将来日本开展以联合国为中心的国际外交活动。《日美安保条约》虽然使日本获得了国防安全,但是,却使日本丧失了处理本国内部事务的行动自由。《日美行政协定》中的“内乱条款”、有关第三国驻军的条款、美军的刑事裁判管辖权条款、军队联合指挥权问题,无不损害日本的国家主权,不利于日本作为独立国家的形象。《日美安保条约》没有明确规定有效期限和废除条约的手续。应该承认,日本政府从一开始就充分认识到这些问题。日本政府之所以又接受这些条款,根本原因在于吉田茂政府的“对美协调”政策,在于吉田茂政府将获得最有利的媾和条约作为当务之急。(注:吉田茂:《十年回忆》第3卷(中译本),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63年,第103、10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