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北美殖民地与英国议会间的冲突与斗争

作 者:

作者简介:
万昌华,南开大学历史学院博士研究生,泰山学院政史系教授。(天津 300071)

原文出处:
齐鲁学刊

内容提要:

北美殖民地独立之前,对其进行管辖的是英国议会及对英国议会负责的英国内阁,不 存在《独立宣言》中所说的英王暴政。北美独立运动是自由的殖民地人民在已有高度自 由之上的自由的进一步扩展。


期刊代号:K5
分类名称:世界史
复印期号:2005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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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美独立运动的许多领袖人物都说过英王是暴君,英国对北美殖民地的管辖是英王的 专制暴政。帕特利克·亨利在弗吉尼亚议会的演讲中说:“恺撒有他的布鲁斯特,查理 一世有他的克伦威尔,乔治三世也会有……”华盛顿在给人的信中写道:“……告诉他 们,我们的自由精神已在沸腾,不能再屈服于奴役;告诉他们,如果除了奴役就不能使 暴君及其凶狠的大臣满意,我们已决心与如此不公正、不人道的国家一刀两断。”[1]( P107-108)富兰克林的名言是:“反抗暴君,就是对上帝的服从。”杰弗逊1776年听到 该格言后认为非常好,把它镌刻在自己的印章上终身佩带[2](P490)。第二届大陆会议1 776年7月4日通过的《独立宣言》虽然是杰佛逊起草的,但经过了约翰·亚当斯等人修 改,代表了大陆会议全体成员的意见。其中写道:“现今大不列颠国王的历史,就是一 部怙恶不悛、倒行逆施的历史,他那一切的措施都只有一个直接的目的,即在我们各州 建立一种绝对专制的统治。”在列举了英王28条的“倒行逆施”事实后(刘祚昌先生考 证说,杰佛逊《独立宣言》原稿中例举的英王“罪状”是25条)[2](P141),宣言接着写 道:“一个如此罪恶昭彰的君主,其一切的行为都可以确认为暴君。”[3](P94-97)

      当时在位的英国国王乔治三世真是专制暴君?不是。历史的实际是,早在北美独立运动 前半个世纪,英王就没有统治国家的任何实权了。当时北美殖民地与母国英国间的矛盾 与冲突,实际是与握有英国统治全权的英国议会的冲突。然而,建国以来,不论是我们 的历史教科书中,还是有关美国独立的专门史著中,均未给此问题以明确清晰的说明。 甚至,有些史著的作者本人对该问题的认识也还相当的模糊。为了改变这种以讹传讹流 于肤浅的状况,本文拟从四个方面对此问题进行探讨,其中探讨的重点在北美殖民地与 英国议会的冲突及其斗争上。

      一、北美独立运动前后的英国国王

      北美独立运动开展以前很久,英国就已经不存在专制王权了。再往上推,英国中世纪 时王权也并不强大,也没法与中国中古时期的皇权相比较。

      1688年光荣革命后,英王的权力进一步受到制约,议会高于王权。英王在前期还拥有 部分行政权力,到后来,早于北美独立运动约60年(自不懂英语的德意志人乔治一世即 英国王位计),他们连部分的行政权力也没有了。

      1689年的《权利法案》中规定,未经议会批准,国王无权废止法律;未经议会批准, 国王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国民征税;未经议会批准,国王不得征募或维持常备军;议会和 议员有政治行为司法豁免权,“国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国会以 外之任何法院或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3](P28-29)。据此,英国议会掌握了包括立 法、财政、军事诸权力在内的国家大权,国王只保留了行政权。

      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进一步加强了议会的权力,削弱了王权。《王位继承法》有 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开创了世界近代史上国王由议会选任的先例,二是具有无与伦比的 可操作性。为了彻底剥夺信奉天主教者继承英国王位的权利,《王位继承法》中明确规 定,英王威廉三世去世后,王位由玛丽的妹妹、信奉新教的安娜继承;安娜死后,请信 奉新教的德意志汉诺威选帝侯来继承。

      威廉三世即英国王位后任命辉格党人做枢密大臣,议事于密室,逐渐形成了直辖于国 王的国家最高行政班子内阁。1714年,德意志汉诺威家族的乔治一世根据《王位继承法 》即英国王位,开始了英国近代史上的汉诺威王朝。乔治一世即位时已54岁,是地道的 德国人,不谙英语,无法与枢密大臣交流,因而经常不参加枢密院讨论国家行政事务的 会议。从1717年开始,英王就完全不出席和主持内阁会议了。于是,在枢密大臣中逐渐 产生了主持会议的首席——首相,并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形成了政党内阁制。

      在此情况下,“作为国家行政首脑,英王只有象征性的地位和权力,即所谓‘临朝而 不理政’。英王作为政府首脑,每天要批阅、签署许多内阁文件、决议、记录和报告, 但对此一概不负责任,所有政府文件除国王签署外,都由一个内阁大臣或全体阁员副署 代为负责”[4](P35)。北美独立运动开展之时,英王的此种政治角色已经形成多年了, 因而有乔治三世的在1775年英国议会开幕式上的表态讲话。他在讲话中说:“将抵抗一 切削弱或伤害议会‘最高权威’的企图。”[2](P91)在谈到乔治三世与北美殖民地有关 的问题时,刘祚昌先生在《杰佛逊》一书中写道:“英王乔治三世在英国议会上发表了 杀气腾腾的讲话,说什么麻萨诸塞的事件是‘具有刑事性质的暴乱’……国王的发言博 得了英国议会上、下两院的喝彩。”[2](P91)在这里,刘先生的意思很明显,他同意杰 佛逊在《独立宣言》中说乔治三世是暴君的观点。这没有道理。因为,其中的内在逻辑 是这样:乔治三世作为当时的英王,他连实际的行政权力都没有,怎么会成了搞专制的 暴君了呢?

      二、独立运动前英国议会对北美的管辖

      众多史实也可以明白无误地表明,当时英国对北美的管辖是英国议会对北美殖民地的 管辖。

      早在复辟时期对北美殖民地行使最高管辖权的就已经是英国议会了。1660年英国议会 制定了《列举商品法》,1663年又颁布了《主要商品法》,以加强对北美殖民地的管辖 ,以及保护和促进本土资本主义工商业经济的发展[5](P83)。1660年的法令中规定,北 美殖民地的某些货物不得出口到英国本土以外的其他国家,殖民地不能使用自己的船只 运输产品出口;1663年的法令中规定,欧洲国家出口到北美殖民地的货物,需首先在英 国上税,上税后改装英国船再运往北美。英国议会的这些规定,旨在控制北美殖民地的 对外贸易[6](P73)。除此之外,其对英国来讲还具有某些国际法上的意义,即航船的国 籍必须明确、收税是国家主权管辖的重要体现。当时的英国与北美是一个国家,它内部 的货物运输规则及模式属于内政的问题,英国议会为维护国家主权作出上述规定是合乎 国际惯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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