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古巴比伦时期西帕尔地区的女祭司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海峰,东北师范大学世界古典文明史研究所博士研究生。(吉林 长春 130024)

原文出处:
安徽史学

内容提要:

在古巴比伦时期,由于特定的社会和经济条件,社会上兴起了一个特殊的妇女阶层, 即女祭司。她们享有很高的社会地位,在经济领域和宗教领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对女 祭司这一特殊群体的研究,有助于进一步的了解古巴比伦社会状况。本文从社会地位、 经济地位、宗教地位以及婚姻等多个视角对古巴比伦时期西帕尔地区的女祭司进行了论 述。


期刊代号:K5
分类名称:世界史
复印期号:2005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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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教在人类的早期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神庙祭司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 也扮演着重要角色。在古巴比伦时期,由于特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修道院开始兴起,与 此相适应在社会上形成了一个特殊的女祭司阶层。她们和一般的妇女截然不同,在社会 上有着很高的地位;在经济领域也是积极的参与者;在宗教领域内,由于她们献身与神 ,与神有着某种特殊的关系,其作用更是无法代替。在现存的泥板文书中,有关西帕尔 地区女祭司的材料比较充分。现以西帕尔地区的女祭司为例,对这一特殊阶层进行简单 的探讨。

      西帕尔的泥板文书显示,西帕尔地区的女祭司主要分成两个部分:住在修道院里的女 祭司和不住在修道院里的女祭司。前者主要包括沙马什纳第图女祭司(注:献身沙马什 神,住在沙马什神庙内的纳第图叫做沙马什纳第图。)、塞克雷图和乌克巴不图

      (ugbabtu)。后者主要包括马尔都克纳第图(注:马尔都克:起初为巴比伦的守护神,后 来上升为全国性的神,神庙叫埃萨吉拉(Esagila)。马尔都克纳第图:献身马尔都克神 ,住在马尔都克神庙内的纳第图。)、库尔玛什图(kulmaītu)和卡第什图(qaditu)(注:Rivkah Harris:Ancient Sippar,Nederland,1975,P303.)。

      (一)沙马什纳第图女祭司(nadītu of ama)(注:在第一部分中,以下简称纳第 图。)

      纳第图苏美尔语为lukur,在古巴比伦以前就已经存在,但是在那时纳第图是皇家中的 一员,她的地位和古巴比伦时期有根本的区别。纳第图阿卡德语为nadītu,其字面的意 思为休耕的土地和没有被开发的土地(注:L.M.Diakonoff:“Women in Old

      Babylonia not under Patriarchal Authority”,JESHO Vol.29 1-3,1986,P234.)。纳 第图不允许有性行为,她必须保持独身。

      纳第图到了结婚的年龄时,便到修道院里,并且在修道院里度过一生。这时的修道院 和中世纪的修道院有很大的不同,除了对神庙负有一定的义务之外,修道院里女祭司们 的行为主要都是个人行为。通过各种各样的商业交易,纳第图在社区的经济生活中起到 了重要的作用。虽然纳第图被限制在修道院里,但是她也有一定程度的活动自由,并且 和修道院外的人有一定的交流。一些书信显示,纳第图可以邀请一些人到修道院里来看 望她,她也可以离开修道院到外面去参观。

      纳第图的社会地位

      大部分纳第图来自社会的上层。她们大都是公主、高级官员的女儿(军事官员、修道院 官员、神庙官员、城市官员的女儿),还有一些富裕书吏和工匠的女儿。西帕尔的修道 院具有很高的社会声誉,以至于其他城市的女孩纷纷来到西帕尔的修道院作纳第图,这 些人中包括公主——巴比伦王的女儿们、来自首都巴比伦城的女孩、来自狄勒巴特城

      (Dilbat)的女孩,虽然基什(Kish)的修道院就在附近。纳第图的社会地位很高,一些家 庭的几代人都进入西帕尔的修道院。有很多例子显示姑妈和她的侄女以及她的一些堂姐 妹同为西帕尔修道院的女祭司。在很多家庭中有两个姐妹做纳第图,还有一些家庭年龄 大的女儿做纳第图,年龄小的则做不住在修道院里的女祭司。

      很多纳第图在进入修道院的时候,带有大量奴隶和不动产作为嫁妆,在修道院的生活 ,还会使她们的财富大大的增加。

      《汉穆拉比法典》中很多关于女祭司的条款也显示了这些女祭司有很高的社会地位。 她们的嫁妆受到保护、有权利得到她的兄弟们的支持、有权利选择她的兄弟或者和她没 有关系的人来管理她的田园。法典第178条规定:“如果一个恩图女祭司,纳第图或塞 克雷图女祭司,她的父亲赠给她嫁妆并为她写了泥板文书,但在为她写的泥板文书中他 没有为她写明她可以把她的遗产赠给她喜欢的任何人,(因此)他没有授予她随心所欲的 处置权,在父亲死后(直译:走向命运),她的兄弟们可以拿去她的田地、椰枣园,但他 们应该根据她的份额的质量给予她口粮、油食和衣料(直译:羊毛)(月)供应,因而使她 心性愉快;如果她的兄弟们没有根据她的份额质量给予她口粮、油食和衣料,因而没有 使她的心性愉快,她可以把她的田地和椰枣园(租)给她喜欢的农夫,她的农夫应该长期 供养她,只要她活着,她可以食用她父亲给她的田地、椰枣园和其它任何东西;但她不 能卖掉(它们),也不能还另一个人的债务,她的被继承权属于她的兄弟们。”(注:J.B .Pritchard:Ancient Near Eastern Texts,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55,P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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