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社会的建立 建立法制社会,首先应该遵守法制建设的规律,而不能凭领导人主观的意志和某些非 法律的政治或意识形态的信仰来随意制定和使用法律。这一点,身为剑桥大学法学院优 等生,并长期从事律师工作的李光耀认识到了。他在上台之初就说,英国人给我们留下 了很好的法律体系。他并没有因为领导反对殖民主义的民族运动而全盘否定英国的法律 制度,他深知,英国的法律体制是长期实践和不断修正的结果,它已经扎根于新加坡社 会,有很大的优越性,新加坡可以把它拿来,在进行必要改造的基础上运用于未来社会 。 对于实行什么样的法律制度,法律应该严厉到什么程度,李光耀的认识是有一个过程 的。早在1955年底李光耀就提出应该建立一个可以“为人民说话、撤销有违人权”的“ 紧急法令”的政府。这说明在当时,李光耀还是一个理想的民主社会主义者,不主张推 行有碍人的自由的严厉的法律制度。3年之后,新加坡的形势发生了一些变化,人民行 动党的法律态度也随之进行了某些调整。1958年10月8日,李光耀承诺,如果人民行动 党在普选中获胜,他会保留“紧急法令”,“只要《紧急法令》是马来亚维系安全所必 须的法令,《紧急法令》即是新加坡所必须的法令。”[1]李光耀还进一步说,该党对 《紧急法令》的立场,是在全盘考虑形势和预料将有政治危机的情况下形成的。1959年 10月14日李光耀在议会发表讲话,此时他已就任总理数月,他说,人民已授予他继续使 用《紧急法令》的权力。同时,他也指出,这不是解决危机的根本办法,根本的办法是 发展经济和民主力量,否则会出现极权。李光耀的这些观点,说明他对在新加坡推行什 么样的法律制度有了新的理解,放弃了过去那种认为应该无条件地推行宽松的法律体制 的观点,主张推行较严厉的法律体制。但这时他也认为法制社会的根本前途是民主和自 由。六十年代初,李光耀又结合人民行动党的法律政策对他的法制观作了进一步的阐述 。他说,对任何法律制度的评价,不在其理想概念的伟大或壮观,而在于其是否能在人 与人之间或民众与政府之间建立起秩序与公平。在他看来,秩序是第一位的,“因为没 有秩序,法律根本就不可能执行。秩序已经建立,在一个基础稳固的社会中,法令也就 有了强制性,惟有在这种情形下,依照既定的法律处理人民与人民及国家与人民之间的 关系,才能成为可能。同时,当一个国家内部日益混乱,当局不能藉现行法令有效控制 之时,为了维持秩序,往往就必须制定新的、有时候且是激烈的法令,以使法律能继续 处理人际关系。而另一种选择是,放弃秩序,任其进入混乱及无政府状态。”[2]其实 ,李光耀在这里所说的“秩序”,就是不为英国和一般西方民主国家所承认的,而只能 在某些发展中国家所推行的法律,例如“紧急法令”。在他看来,在新加坡要建立一个 法制社会,首先必须有铁的手腕,采取一些“不合法”的专断措施来打击那些强有力的 破坏秩序的力量,然后才能建立起西方意义上的“合法”的法制社会。李光耀的这些观 点就是自60年代初开始的人民行动党政府对政治反对派和私会党徒保留特别拘留权的理 论根据,也是它日后进行严格的社会管理的理论根据。 新加坡建立法制社会的先决条件是利用非常手段建立政治秩序和维持政治稳定,但并 不能据此说建立政治秩序和维持政治稳定就是新加坡法制社会的全部,不但不能说是全 部,甚至不能说它是大部。法制社会主要是指以法治国,是全体人民都要按照国际上公 认的法律标准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因此,它是面向大众的,它主要是对大众的一般的社 会生活进行规范和约束,而不是镇压。自70年代以后,新加坡建立法制社会的努力主要 是面对大众了。 新加坡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进行了持之以恒的法制建设,终于建成了令人称道的法 制社会。以下就新加坡建立法制社会的方法和内容进行一些概括和分析。 第一,立法完备、及时,做到有法可依。新加坡现行的法律有400多种,法律调整的范 围十分广泛,大到政府权力、经济管理、商业往来、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小到旅店管理 、停车规则、钞票保护、公共卫生,甚至人们的衣食住行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法律的 完备性还表现在,法院可以援引的作为判案根据的法律规则的渊源的惯例,它们构成了 一个严密的网络。除了立法完备之外,它还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立法及时。很多处 于转型中的国家就是因为法律建设跟不上变化了的形势,立法不及时而导致诸多社会现 象的失范。然而在新加坡,一旦发现某些行为无法可循或需要修正法律,国会很快就会 做出反应,或者立法,或者对法律进行修改。 第二,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使任何人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首先,人民 行动党自执政以来,基本上做到了党不干政,党不涉政,党只管党,摆正自己在国家中 的位置,而且从严治党,这是新加坡法制建设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其次,在新加坡, 基本上做到了官民平等。自建国以来对高级官员进行严厉惩罚、不徇私情的例子很多, 但找不出一件高级官员可以减轻或逃避惩罚的例子。在新加坡,不论领导人还是普通人 ,总是通过法律来解决纠纷,而不是找行政部门,不会出现行政干预法律的事情。另外 ,在对外国人的法律制裁上,也仍然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违法者坚持处罚 ,决不容许任何人凌驾于法律之上。 第三,法律严明,执法严厉。法律严明表现在,新加坡不仅立法完备,而且法律规定 的处罚特别严厉。首先,它从未废除过死刑,尤其是残酷的鞭刑。另外,它的罚款也特 别广泛和严厉。例如,乱丢垃圾罚款1000新元(约合600美元),随地吐痰最高也可罚到1 000新元,乱停车最高罚款500新元等等。执法严厉也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建立了 严密的法律监督体系和素质精良的警察队伍,做到了“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二是新 加坡法院的审判不像西方那么复杂,比较简捷。法院不但可以依据犯罪结果定罪,而且 即使没有结果,只有动机和行为也可定罪。因为就当时许多发展中国家的现实来看,如 果法律定罪一定要有严格的程序和足够的证据,那就会耗费很长时间,用李光耀的话说 ,会使很多罪犯得不到及时的制裁。如果执法人员的素质较高,采取较快而简捷的程序 制裁犯罪是利大于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