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世纪西欧不平等与奴役的观念

作 者:

作者简介:
赵文洪,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研究员。(邮编:100006)

原文出处:
史学理论研究

内容提要:

在中世纪西欧,存在着形形色色的不平等与奴役的观念。本文集中探讨了一般的社会 等级观念、社会歧视观念、容忍奴役制度的观念和对异族和异教的歧视观念。


期刊代号:K5
分类名称:世界史
复印期号:2005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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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世纪西欧是一个根本对立于平等精神的封建等级社会、身份社会和奴役社会。在相 当长的时间里,这个社会的少数自由人和多数不自由人之间,有着天堂与地狱般的奴役 与被奴役的差异。在自由人群体内部,有着封君和封臣之间的封建等级,城市显贵阶层 和非显贵阶层之间的等级,行会师傅、帮工和徒弟之间的等级,本地人同外地人之间的 等级,等等。就城乡关系而言,许多城市周围的农村人受城市人治理。(注:例如,在 意大利,属于圭尔夫(Guelph)派的城市迫使附近的小市镇和村庄的人也成为圭尔夫党人 (不过,也有例外)。William J.Bouwsma,“Liberty in the Renaissance and

      Reformation”,in R.W.Davis,ed.,The Origins of Modern Freedom in the West,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5,pp.123,125.)

      尤其值得多说几句的就是,在这个有着浓厚法治氛围的社会,也存在着法律面前的不 平等。比如,在英国,如果国王要赦免任何犯人,原则上无人能同他争执。在1399—14 13年间,就有人给英国国王亨利四世写信,请他写信给诺福克郡郡长,让他释放她被关 押的丈夫。(注:Catherine Moriarty,ed.,The Voice of the Middle Ages in

      Personal Letters 1100—1500,Lennard Publishing,Oxford,1989,p.89.)许多穷人既 无职业又无居所,因此,民法学家们学着罗马法的样板,主张对他们最好的处罚是身体 方面的,而不是财产方面的。有位法学家说,除非犯有大罪,“那些更有尊严的人应该 更重地受财政处罚而更轻地受身体处罚。”因此,法律上的平等在实际操作中变成了不 平等。有钱人可以请很多很好的律师,穷人则请不起。因此,这位法学家还说,他实际 上从未见到过一位法官,在“一方有很多而且很好的律师,而另一方仅有极少而且极差 的律师”时主持过公正。(注:William J.Bouwsma,“Liberty in the Renaissance

      and Reformation”,in R.W.Davis,ed.,The Origins of Modern Freedom in the West ,p.126.)教皇伟大的格雷高里公然宣布,法律面前不能人人平等,应该区别对待那些处 于指挥地位和处于服从地位的人。他的这一观点成为一个法律原则:任何下级都不能合 法地起诉他的上级。换言之,下级无权请求法庭帮助他反对其上级。自9世纪中叶起, 这一观点被广泛接受,在教会和王廷都有广泛影响。在教会领域,俗人不仅被排除在宗 教事务管理之外,也不能指控任何有罪的牧师,因为他不过是牧师的一个下级。9世纪 时,很多立法议事机构都将此点说得很清楚。在这样一个社会,为了维护现存的政治经 济利益格局和秩序,必然会产生为不平等和奴役辩护的观念。国内世界史学界还缺乏对 这些观念比较系统的研究,本文拟对之做一些初步的探讨。

      一、一般的等级歧视观念

      “等级”一词,在本文中实际上包含着英文“order”、“hierarchy”和“estate” 几个词的意义。本书着重取它们中包含的不同的人群之间“不平等”的意义。有人认为 ,5世纪时,一个叫伪邓尼(Pseudo—Deny)的人创造了“hierarchy”意义上的“等级” 一词。(注:Walter Ullmann,The Individual and Society in the Middle Ages,

      Johns Hopkins Press,1966,pp.14—16.)至于“order”意义上的“等级”一词,也早 就被使用了。比如,6世纪时,有位叫琼纳斯(Jonas of Orleans)的主教指出:“每个 人都在其自己的等级(order)里奋斗。”

      整个西欧基督教世界的精神领袖教皇们也有明显的等级意识。比如,教皇伟大的格雷 高里将人间的社会秩序分为两极:给予命令的和执行命令的;站在队列前面的和后面的 。他认为人间目光所至均为两极:奴、主;老、少;长兄、次弟;女人、男人。这实际 上就明显地包含了等级的意思。另一位教皇说,信徒们只有一种到处都必须一样的信仰 ,但有多种显要的职位,每种都有其职能:有一个指挥者的等级,一个服从者的等级, 一个富有者的等级和一个贫穷者的等级,老人等级和年轻人等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 展,等级意识越来越弥漫于整个社会,弥漫于生活的各个角落。一个标志是,10世纪时 ,人们对社会阶层的划分更细了,比如,“people”逐渐地变成了“plebs”;身份开 始被更精确地加以描述:民众被分为“耕作者”(farmers)、“农夫”(peasants)、“ 村民”(villagers)。(注:Georges Duby,The Three Orders,Feudal Society

      lmagined,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0,pp.69,76,74—75,135.)

      至少自14世纪中叶起即出现了“言行举止构成人”(manners maketh man)这样一个成 语了。到了15世纪中叶,又变成“言行举止和衣着构成人”(Ever manner and

      clothing maketh man)。(注:Rosemary Horrox,ed.,Fifteenth-Century Attitud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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