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兼管常关是近代中国海关史上一起影响深远的事件。1900年8月八国联军侵占北京后,清政府与之达成和议,于1901年9月7日订立《辛丑条约》,内中规定:清政府向各国赔款4.5亿海关两白银,并规定为担保赔款的偿付,“所有常关各进款,在各通商口岸之常关,均归新关管理”。(注: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1006页。)然而,这一规定在事实上触犯了旧有常关体制下既得利益者的利益,因此海关兼管常关在其推行过程中遇到了来自一些清政府封疆大吏和各个地方上的不满和抵制。这使得海关兼管常关在短时期内不可能实现,而事实上海关将50 里内常关完全置于税务司直接管理之下则已是民国初年的事了。(注:参见戴一峰:《论清末海关兼管常关》,《历史研究》1989年第6期;陈诗启:《中国近代海关史》,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54—360页。)在这一段时期之内,共同置身于海关兼管常关这一矛盾冲突事件中,各地海关与地方上的势力集团有了一系列的密切交往和联系,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地方上社会经济活动。本文着眼于此,在海关兼管常关这一矛盾冲突事件中,在个案上选取厦门海关为例, 对海关和地方社团的关系作一论述,以就教于方家。 一 厦门海关兼管常关大体上可以从两个阶段加以考查。第一阶段是在《辛丑条约》订立、1901年11月11日厦门常关移归厦门关兼办到1905年8月的厦门英租界闹关事件;第二阶段则自1905年到1921年,厦门海关兼管常关(此一时期主要是石码常关)及其相应的修订关税、简化税则等方面的改革。 厦门常关于1901年11月11日移归厦门关兼办。接办之初,时任税务司辛盛并没有马上对其进行整顿改革,而是采用总税务司赫德的“暂按旧章用旧人,一切更张皆须从缓入手”原则,维持原有做法。1903年4月起,税务司阿理嗣接任后,即开始对厦门常关旧章进行一系列改革。而全面整顿则在1904年10月后,时嘉兰贝代理税务司,他在前任的基础上采取较为激烈的整顿方式,新章叠出,科罚无度,许多商民濒于破产,以至于酿成1905年8月的厦门英租界闹关事件。 据庄清水先生的研究,嘉兰贝对常关的整顿措施大致分四方面:第一,对常关行政上的旧有人员大量裁员裁薪,上至常关委员,下至听差、跟丁无一幸免,减薪幅度在百分之二十之上;第二,采取许多新的管理措施:为缩短允许商船装卸货时间,改24小时为白天,商人常因延误时间而增加费用。缩短红单(税单)有效期,改三年为半年,商人进口的已纳税货物常因流通渠道不畅不能按时出口而困于重征。同时扩大报关范围,改零星货物、物品不需报关征税的一贯做法为“一切报关”,阻塞商品销路,还增设岛内关卡,改货物岛内流通“无须再纳分文”为“皆应完税款”,使商人难堪重费;第三,实行船钞包商承包制。包商只要每年向常关缴交一定数额的包口费,就可任便雇船装运货物而不再缴纳船例,至于包商如何向船户收取及收取多少,常关实际上是不管的。所以往往造成包商任意私索。包商一方面勒索船户,另一方面又要贿赂关员,否则就会被取消承包资格同时被关员以各种借口处以罚金。在重罚勒索下,厦门常关的罚款竟然畸形地超过了常税;第四,扩大征税范围,增加规费种类。根据《辛丑条约》,常关划归新关兼办,仅指“五内”常关的行政管理和常税征收。但当时厦门口税务司并不满足于此,他多方扩大常税征收范围,甚至对路过厦门口岸50里内水面的他口航行船只也征收常税。(注:参见庄清水:《清末厦门英租界闹关事件始末》,《海关研究》1991年第1期。) 嘉兰贝推行的上述措施,毫无疑问地损害了以商会为代表的商民利益,引起了厦门商民的强烈不满。先是厦门各主要商行于光绪三十一年正月联名致函商政总局要求照会嘉兰贝删除不合理新章条文,在没有得到满意答案后,又于七月列举新章弊端六条,通过商部参议王清穆转告外务部札饬总税务司过问此事。厦门商会总理林尔嘉也于1905年8月连续多次就常关员役受贿问题致函嘉兰贝,要求给予受贿关役革职的处分。但都没有得到解决。这使得商民与海关的矛盾进一步激化。光绪三十一年八月初一日(1905年8月30日(注:魏尔特的记载是8月31日,与庄清水先生的研究有出入。见[英]魏尔特著,陈敖才、陆琢成等译,戴一峰校《赫德与中国海关》(下),厦门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厦门终于爆发了声势浩大的闹关浪潮,罢港、罢市达5天之久,商民围攻位于英租界海后路的厦门新关,强烈要求严办虐民关员,改良关章……后由于英国水兵60名登陆解围,事态才未进一步发展。新关当天损失关产约3700元。八月初三日,常关设在厦门岛内的江头哨卡也同时被商民捣毁,毁抢各物值银200余元。(注:庄清水:《清末厦门英租界闹关事件始末》,前引文。) 厦门闹关事件发生后,光绪三十一年九月初十日,福州将军崇善对整个事件提出了6条结案处理意见,由外务部代奏。其内容如下: (一)“此案实有关章不便于商”,对商民“应请从宽免议”。 (二)对首要分子“查已当场格杀,余饬拿务获”。 (三)“筹款修复”被毁关房。 (四)革办洋、常被告关员,“若辈利分赏金不无格外需索,现查实的各分别革办。” (五)“筹议将关章改良”。 (六)撤换厦门新关税务司,因为“嘉税务司于关役苛索不加约束,叠经行查又不遵办,致酿巨案,实难辞咎”,应“克日撤换,以肃榷政。” 至于关章修改,迫于商民的力量和军宪的干预,总税务司赫德虽出于无奈,但也做出了以下修改: (一)汇并、修订常关税则和规费。光绪三十一年十月,赫德选派三都澳税务司甘福履到厦门,协助新任厦门关税务司包罗进行此项工作,同时指示:“现在所有费例册簿暨税则应行综核,另定一并之则例刊发各商、俾众知晓”,但在汇并和修订时必须注意“从关务商情两面设想,不必似商人万难承认之例。总须两面情形无碍方能为永远遵守之办法”。最后经多次会商厦门商会,订立新章24条。 (二)改革罚办制度。赫德要求今后“凡关涉罚办暨充公等案,须将当时情形及货价、税数综核详酌,秉公订办。”不准随意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