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初江南地主制度文书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村松祐次,日   村松祐次,日本东京大学已故历史学教授;

原文出处:
史林

内容提要:

作者通过研究日本及美国学术机构所藏晚清到1930年代苏州地区的地主文书,包括佃户名册、租簿、赋役书、收租者的信函以及地主租栈收租程序的文书,进而认为:中国的地主制度至少在1920年代初期仍然具有相当强的生命力,而维持其生命力的一个极重要因素便是“租栈”制度。作者对清末与民初的江南苏州地区地主租栈的运作以及地主与佃户的经济生活作了细致描述。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05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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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当前,在研究20世纪中国地主制度问题时,社会经济历史学者的见解间存在着一个基本的冲突与矛盾,他们的主要观点往往是:“封建”地主控制土地和农民的制度正趋于衰落并最终走向崩溃,这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进程。然而,当代中国历史的现实情况和事实却表明:地主权力的衰亡似乎并不是不可避免的,以致于彭湃和毛泽东等人不得不动用革命的力量,以暴力的方式来摧毁地主统治。

      无疑,社会经济的发展,如中国乡村经济日趋商品化与货币化,对农民摆脱绅士地主和地方政权的直接控制的确具有巨大作用。但是,即使我们承认这种发展变化是一种总的趋势或将其作为一种有根据的理论概括,在我们能够满怀信心地说出哪些方面、哪些地区、什么时候确实产生这种总的趋势之前,特别的历史事实仍然有必要加以研究。(注:译者注:本文原题为A documentary study of Chinese landlordism in the late Ch'ing and the early Republican Kiangnan,刊于Bulletin of the School of Oriental and African Studies,University of London,Vol.XXIX,Part 3,1966;后收入村松祐次《近代江南の租栈——中国地主制度の研究》一书(日本东京大学出版会,1970年)。该著作由村松教授有关苏州地区租栈研究的8篇论文组成,本文为其中的第8篇。实际上,本文是村松教授有关苏州地区租栈研究成果的概括。2004年春,译者向村松教授著作出版者——日本东京大学出版会提出申请,要求获得发表村松教授此文汉语译文的许可。很遗憾,村松教授与其夫人均已谢世多年,东京大学出版会未能与其著作权继承人取得联系。但东京大学出版会充分认识到村松教授此论文的学术意义,因而特别允许译文先期予以发表。对此译者表示感谢。现请村松教授著作权继承人见到此译文后速与译者联系。另外,在翻译过程中,译者还得到了上海师范大学唐力行教授、东京外国语大学臼井佐知子教授与南京大学范金民教授的帮助;杜建人先生审阅了译文初稿;在此一并表示衷心感谢。限于篇幅,译者对原文中部分内容、图表以及注释作了一些删节。)

      一般认为,我们缺乏足够的原始文书资料,使我们能从制度和行为两个方面对中国地主与中国地主如何剥削和控制农民进行深入而具体的研究。这就造成有关中国地主制度细致与全面的研究确实非常少。然而,认为近代中国经济史的原始资料稀少或缺乏的观点只在一定程度上是真实的。近年来,在东洋文库、[日本]国会、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东京大学东洋研究所和哈佛—燕京研究所等机构的图书馆,我发现了数量可观的地主文书,其中包括佃户名册、租簿、赋役书、收租者的信函以及地主租栈多种[收租]程序的文书。(注:在本研究中,许多学者给了我帮助与鼓励;我要特别感谢收藏这些文书机构的图书馆馆员,我也要特别感谢哈佛[大学]的杨联陞(L.S.Yang)教授和伦敦[大学]的D.C.Twitchett教授,在我的论文英语稿发表前,他俩进行了仔细地审阅。)在这些机构的图书馆收藏中,至少有数百卷文书可供研究。到目前为止,我只是对其中100卷左右进行了研究;我已将我的研究成果用日语以系列论文形式发表。(注:有关这个主题我的主要研究成果如下所列。为方便查阅,我将这些研究成果编为村松[1]……等的序列号。

      [1]《二十世纪初苏州附近一租栈与租佃制度——有关江苏省吴江县费氏恭寿栈“租籍便查”册研究》。

      [2]《清末苏州附近一租栈的赋税与地租——有关江苏省吴县冯林一栈的地丁漕粮簿册研究》。

      [3]《国立国会图书馆收藏的“鱼鳞册”研究》。

      [4]《清末江南佃农耕作条件与地租催追——江苏省吴县范氏义庄与吴县吴氏畬经栈的召由、承揽、租由、字条、切脚和“出切备查”册研究》。

      [5]《清末民初江南的包揽关系实态与决算报告——苏州吴氏畬经栈“报销各号备查”册研究》。

      [6]《最近所见有关中国地主制度的若干文书——哈佛燕京学社以及其他机构收藏的租繇》。

      [7]《近代中国的地主文书研究——种类与性质》。

      [8]《中国近代化的土地问题》,《历史教育》,XIII,12,1965,1—12。)

      我坚信,这些研究成果清楚地表明:中国的地主制度至少在1920年代初期仍然具有相当强的生命力,而维持其生命力的一个极重要因素便是“租栈”制度。然而,在学术上,这一制度却很少受到注意。(注:直至近日,除了我的研究外,有关租栈制度的研究仅见于天野元之助:《支那农业经济论》(东京,1940)与《支那农村杂记》(东京,1942)和《中国经济年鉴—民国廿三年》(南京,1935)。)

      简言之,租栈是地主进行规模剥削并对其拥有的土地进行规模管理的一种组织。租栈通常是由有官方背景因而具有相当地方势力及社会地位的绅士(注:尽管会有很多困难,在本研究中我仍使用“绅士”这名词,其含意大致与张仲礼的研究相同,见《中国绅士的收入》,西雅图,1962。)地主所设立并经营的。租栈不仅管理租栈经营者的土地,而且作为代理人,租栈经营者还接受其他地主的委托,管理其土地。其他地主则认为,较之其直接管理土地,将土地交由租栈管理更为便利。租栈向佃户收租并向地方政权交纳赋税,因为地方政权将所有的土地都视为在其管辖之下。租栈向非租栈经营者的其他地主的佃户收租,在扣除了赋税、“栈费”以及其他费用后,每年将地租结余交给委托其管理土地的其他地主。

      由于认识到由租栈代表地方行政当局扣缴赋税的便利,因此作为惯例,地方政权常派遣“府差”、或“县差”、或其他低级衙役如“舟盘”,帮助租栈的收租人强迫佃户向租栈交租。(注:有清一代(事实上从明初以来),朝廷多次颁布严厉的禁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实际纳税人与地方政权间扮演完纳赋税的中介。然而,这些反复颁布的禁令证明:朝廷试图禁止“自封投柜”是无效的。事实上,有大量的第三者——通常被称之为“包揽”,介于纳税人与地方政权间。包含禁令的这些法令大都指出,地方上有势力的家族和绅士是违禁的主要根源。我认为租栈是其中最根深蒂固的违禁者。不管朝廷怎样决定并颁布禁令,地方官员仍得依赖地主绅士的善意与协助来征收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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