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时期,直隶教案频发,但相关研究尚显薄弱:现有的成果多集中于天津教案、热河金丹道起义、义和团运动、景廷宾起义等少数几个点上,且研究者多从曾国藩、李鸿章等人物研究,近代中外关系研究及农民起义研究等角度着眼,真正从“教案”视角进行考察的成果尚属鲜见。(注:截至目前,直隶教案的宏观研究专著尚付阙如,相关文章也只有董丛林的《十九世纪六十年代直隶教案概观》(《河北师范学院学报》1990年第1期)一篇。文章从反洋教斗争的角度出发,对19世纪60年代发生在直隶的38起教案进行了研究。)鉴于此,笔者不揣浅陋,对晚清直隶近百起教案的具体诱因作一较为系统、客观的历史考察,以揭示晚清直隶深刻的社会危机和直隶基层社会政治、经济、思想信仰等状况以及“弛禁”上谕颁布后直隶基层社会的变化。兹概括如下: 一 地产之争引发 (一)传教士查还旧址、租买房产引发 从康熙晚年“禁教”到道光二十六年“弛禁”,期间已历雍、乾、嘉三朝一百余年,所以当19世纪60年代法国提出归还天主堂旧址时,各地多因年远人亡而“无凭可查”。但是对清政府来说,条约已订,侵略者的隆隆炮声尚在耳边回荡,“天朝上国”的颜面也要保全。于是,1862年2月总署行文直督文煜:“各省天主教堂,如经传教人指出确据,自当给还;如碍难查给,即择地赔偿。其未经指出确据,只能择地租给,听其自行建造……查其未能指出根据者,与其择地租给,中国所得租税亦属不多,不如择地给予。如系官地,可以奏明给予;如系民地,亦可置买给予,由官发价。”[1](p260)从而为此类教案的解决定下了基调:有证据的当然要还;查无确据的,如果对方态度强硬也不妨赔送一块。刚刚成立的大清帝国中央外交特设机构——总理衙门并未表现出初生时的锐气,而是一派疲塌作风。 法国方面,虽然条约在手并有大清上谕作保,但一一去查显然不可能,因而拿出一个折中方案:“(直隶)从前遵旨所建天主堂七十二座,均应按约查还,若如此办理,许多费神,不如烦饬拣二、三处地方办理。”[1](p242)并最终选定正定、宣化两处。1861年10月,法使布尔布隆数函总署要求查还,之后呈出直隶旧有天主堂“清单”[1](第365号),诈称只查还此二处余可免究。清总署及各地方官犹豫再三后态度转变,法国如愿以偿地得到了上述两处旧址。但法国很快就食言,此后又发生3起案子:分别为1862年清河县教案[1](第471号)、1862年深州大染庄教案[1](第458、463、468、469号)、1866年宛平县罗谷峪教案[2](第337,376,390号)。法国基本达到了目的。 禁教期间,各地教堂大都被毁或移作他用,查还旧址也毕竟有限,因此60年代以后各地教士纷纷租买房产以建堂传教,由此引发的教案不在少数。传教士租买房产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向当地官府租买,如1861、1862年法国传教士分别向河间[1](第391号)、深州[1](第448,455,456号)地方官租得房产;二是向民间私人租买。在直隶,后者是引发教案的大宗。 实际上,清政府对传教士在内地置产有严格规定:第一,契据内只写立契人某某“卖为本处天主堂公产”字样,不必专列传教士与奉教人之名,以保证其“仍为中国之地”;第二,卖业者于交易前须向当地官府请示,严禁私卖[1](p54)。不仅如此,传教士租买房产还受到了中国地方官绅士民的普遍反对:“民间将地私卖洋人,乡邻闻知,即令悔议;即守土官宰,亦将藉口百端,不肯即以此项授受注册,往往经无穷周折,而后议成。”[3]被教方指控为“从中阻拦”、“纠约指使”的有县主、典史、千总、差役、民众等。而地方士绅的表现尤为突出,他们或直接出头拦阻,或坐镇幕后操纵,成为此类案件的实际指挥者。士绅这样做的原因有二:第一,买卖房产历来为民人所重,作为“中国乡土社会的控制主体”[4](p123)的地方土绅必然会在此类事件中行使自己的“地方事业之权”[5](p68),当自身的经济或社会利益受到威胁时,他们便会挺身而出。第二,与绅民对外国传教士及其宗教的认识有关。晚清时期,在相对闭塞的直隶城乡社区,一般绅民将高鼻深目的外国传教士视作“异类”,而将外来宗教与本土的秘密教派、会道门等量齐观,1868年1月,署理直督官文的奏折中即有“查天主一教,与白阳白莲等教,同干例禁”[6](卷56,p14)之语,可见一斑。1868年永清教案[7](第238号)、1895年固安教案[8](第505号)均因绅民阻拦教士租房引发。 (二)因民教互争公产(注:包括族产、家产、庙产等,在直隶以“庙产之争”引发教案最为典型。)、地亩而起 晚清时期,各色神庙寺院遍布城乡,其数量之多,曾令19世纪来华的外国传教士们一度“难以置信”[9](p131)。60年代以后传教场所的普遍缺乏,使各地教民将目光聚焦于“合村公产”——寺庙及其香火地上,寺庙成为进行教务活动比较理想的地方。教民认为,既是合村公产便可拿来使用,但很显然,他们的想法与做法遭到了非教民的反对。双方都有充分的理由为己申辩:一方以维护传统信仰为辞,将对方视为“叛逆”;一方则以有“股份”在内而理应分得相驳,二者互不相让。于是民教两方由信仰不同和实际利益分配而产生了矛盾和冲突。在直隶,这样的官司有好几起,其中以1864年柏乡县塞里村一案最为典型:此案从1862年教民“未得公议”在观音寺设学传教而起,两年后,当地庙会期间村民欲在寺内“施茶”,教民占住不让成讼,县断令教民暂挪,俟施茶事毕仍归教民使用。旋迭次翻控,经州断令村民另行择地对换给教民建堂结案[7](第1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