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出现于19世纪中晚期,没落于1930年代的北京外交团(Diplomatic Body,Peking)到底是什么样的组织?在名称上,有人称它为公使团,也有人以“列强”涵括其组织全体成员。在性质上,有研究认为它是民初南北分裂时期(1917-1928年)北京政府背后的“太上政府”,处处干预中国内政与外交;(注:参见唐启华:《北洋政府时期海关总税务司安格联之初步研究》,《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24期下册,台北,1995年,第573页;袁道丰:《外交丛谈》上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67页。本文系由笔者硕士论文《北京外交团与近代中国关系之研究——以关余交涉案为研究中心》(台中:中兴大学历史系,1999年)部分章节修改而成,修改中蒙《历史研究》匿名审查人提出宝贵意见,特此致谢。)媒体则控诉它是一个具体而微,“专门侵略中国的国际联盟”,为国际关系发展中的恶例;(注:譬如1928年隶属于国民党文宣系统的《中央日报》曾刊载《打破公使团的恶例》一文,作者署名“雪崖”,他批评道:“北京的公使团的范围,从来没有限制过,自朝贺大典,至争权夺利,以致干涉中国内政,样样事都有权去做。毫无根据的公使团,居然有领袖公使,有使团会议,有使团决议,俨然成为一个专门侵略中国的国际联盟,真可算是空前绝后的恶例。”参见雪崖:《打破公使团的恶例》,《中央日报》1928年6月22日,第2版。)也有研究指出,尽管外交团的帝国主义色彩浓厚,但它仍然不忘秉持人道主义的信念,积极参与中国民间非政府组织救济灾荒的事务。(注:参见黄文德:《国际合作在中国:华洋义赈会之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台北中国文化大学史学研究所,2004年,第100页。)从政治运作的角度来看,甚至有学者将北京外交团视为中国政府的一部分。(注:Albert Feuerwerk,The Foreign Establishment in China in the Early Twentieth Century,Ann Arbor:Center fir Chinese Studies,The Uinversity of Michigan,1976,p.34.)这些从负面到正面的评价,反映了外交团在华形象的争议性与多样性。然而,目前有关北京外交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使馆区及其衍生的法权问题,学界似乎甚少谈到它的组织性质、活动路线、联合决策方式,以及执行方案过程中的效力等议题。(注:最早从事北京外交团研究的是苏联列宁格勒大学法律教授M.J.Pergament,1927年他以英文撰写了The Diplomatic Quarter in Peking(Peking:China Booksellers Ltd.,1927),主要以1917年11月发生的张勋进入使馆区荷兰使馆寻求庇护事件为中心,从法学与历史的观点讨论北京使馆区的“庇护权”,质疑馆区存在的合理性与适当性。Pergament认为1901年开始运作的使馆区至欧战以后,其专为外国使馆而设置的严格规定已不复存在。另外,1933年燕京大学邓肯(Robert Moor Duncan)的学位论文Peiping Municipality and the Diplomatic Quarter(New York:Garland,1980,reprient)以“管理使馆界事务公署”(Administrative Commission of Peking Legation Quarter)档案作为一手史料,针对使馆区公共安全、财务管理、社会福利、与北平市政府关系、馆区法理基础等问题加以讨论,但是Duncan对外交团本身的政治活动,并未着墨。Duncan之后,吴孟雪在1993年发表《加拉罕使华与旧外交团的解体——北京政府后期的一场外交角逐》(《近代史研究》1993年第2期)一文探讨1924年前后加拉罕使华与领衔制度,较为重要。然而,该文仅着眼于1924年加拉罕(L.M.Karakhan)来华后造成的“新外交团”问题,忽略使团的长期发展与此一问题带来的组织性质转变。因此,黄文德以英国外交档案与北京政府外交档案为史料基础,撰写《北京外交团领衔制度之变迁——兼论加拉罕使华案的影响》(《近代中国》第147期,2002年),强调中国政府在处理领衔制度时的自主性与灵活性。唐启华教授又以修约问题为核心,利用英国外交部档案(FO371)的辅助,突破中国中心论的研究限制,重新检讨外交团的没落之关键,撰写了《中俄协议与北京外交团的没落》(《兴大历史学报》第14期,台中,2003年,第73-104页)。这篇论文指出:北京政府在五卅事件交涉及其后的修约谈判中,针对各国对华不同的立场,明显区分“有关系国”,并发展出针对个别国家采取不同的“到期修约”方针,促使外交团逐渐没落。) 过去的革命外交研究模式习惯凸显列强对华联合交涉的严重性,夸大外交团的力量及其对中国的迫害程度,使得外交团的存在受到不少误解,以至连带影响后世对北洋外交的认识。实际上,北京外交团的政治性活动受到其成员国组成变动、国际情势、各国势力范围等因素的影响,往往不能达到真正的“全体一致”(solidarity and unanimous),以及长期性的对华联合交涉。它的内部不仅有强国与弱国、西方与东方、盎格鲁—萨克逊等不同民族,以及庚子条约签约国与华盛顿会议九国公约签约国之区分,就是各国与中国政府之间也有因各类条约关系而产生的利益关系国(interested nations)。因此,所谓北京外交团对外联合交涉力量的展现,也只能够反映相关国家的态度,不能完全代表使团全体成员。1901年以后,当使团内部讨论对华政策时,必须迁就所谓的条约关系,即以各国在华利益的有无作为能否参与使团会议决策的标准与界限,构成它长期以条约利益为主体的运作方式。这种将成员国分类的做法,固然能够在特定交涉中团结部分列强,却也让外交团从1901年开始就埋下分裂的种子,而1920年代中国南北政府对使团权威的挑战,则让它的政治影响力加速崩溃。 外交团的发展路线:徘徊在礼仪与政治之间 有关外交团的组成,近代国际法习惯上将其定位在礼仪团体,藉由组织各国驻在东道国首都的使馆以方便使节参与外交觐见与交际活动。另外,由所有使馆馆长之中推举出外交阶级最高、呈递国书最早的使节担任领衔(Dean or Doyen)。(注:少数例外的情形是在部分信仰天主教的国家,传统上教廷大使(Apostolic Nuncio)恒为外交团领衔。(R.G.Feltham,Diplomatic Handbook,London:Longman,1993,p.15)此外,某些过去曾为殖民地或受外国势力影响之国家,其保护国之外交代表亦享有担任领衔之优遇,如1921年以前的墨西哥外交团,在各国的默契下,长期以来只有美国派遣大使,故领衔向由美使担任。参见驻墨使馆报告:《译丛:驻墨外交团情形》,1921年2月,《外交公报》第1期,北京:北京政府外交部,1921年,第8页。)在集体行动方面,各国外交团通常不涉及政治性活动,除非外交团全体成员认为有必要就礼仪、外交人员待遇、豁免权等问题向驻在国政府抗议,否则使团不得以全体之名进行。这些惯例与游戏规则,本为西方近代发展国际关系下的产物,然而在19世纪的欧陆与美洲,究竟有多少国家遵循,不无疑问。特别是在中国,允许外国使节驻京与觐见皇帝的协议是英、法、俄、美等国以武力强加获得的。因此,北京外交团在1860年代初期成立的过程就带有浓厚的政治气息,初期的活动路线也不局限于觐见活动,后来甚至发展成为国际关系史上独一无二、具备强大影响力的外交组织,其来有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