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工业革命不仅给人类带来了技术文明,同时也孳生了绵延不止的野蛮征伐。法国正是在工业革命这股强大内驱力的驱役下,为了抢夺商品销售市场和原材料产地,不惜远洋跋涉,将战火从越南烧至中国。被强权意识包裹下的近代国际法,并没有对马江战役前后法国的侵华行为产生威慑和约束。 1884年7月16日,法国舰队司令孤拔座舰以“游历”为名开进福建马尾军港。随后,又有几艘军舰相继停泊马尾军港。会办福建海疆事宜大臣张佩纶急忙开始交涉,“遵旨照会该国领事,阻止多船入口”,但未取得丝毫成效,“法果成谋,断非笔舌所能阻止”(注:张佩纶:《涧于集·奏议四》,民国年间丰润张氏涧于草堂刊本,第16页。)。为了配合“占地为质”的计划,法国全然不顾中国官员的“告禁”,决意将军舰强行进驻马尾港。这种情形在中法关系已处于非正常关系的特定背景下明显侵犯了中国的主权。 关于军舰停泊他国港口问题,国际法有严格的法律解释。兵船驶进他国港口,无论是默准,抑或明许,均“不归他国管辖”(注:[美]惠顿撰:《万国公法》卷二,清同治三年刻本,第33页。)。而不归地方管辖的前提在于:“该船(即军舰)在此和平行事”(注:[美]惠顿撰:《万国公法》卷二,第35页。)。换言之,外国兵船绝对不能为所欲为:“盖默许友国兵船来海口,不归地方管辖,此例断不可误解,致令该船或有干犯国权之事”(注:[美]惠顿撰:《万国公法》卷二,第38页。)。 由于驻守马尾港的官员并未强硬下令禁阻法舰进港,法方则可认为得到默许,可以自由出入马尾港。然而,法舰在马尾港并非“和平行事”,而是以武力相胁迫,监视同在马尾军港江面的华舰,不给华舰移动自由,“声言动则开炮”(注:张侠等编:《清末海军史料》,海洋出版社1982年版,第302页。)。8月23日,在绝对掌握主动权的情况下,法军向清军发出挑战,公然下战书,并迅速摧毁马江江面的福建海军军舰。次日,又炮轰船政局。从8月25日至29日,法舰撤离闽江口期间,还先后摧毁了闽安南、北岸炮台、金牌炮台三座沿江炮台,仅长门炮台得以保存。可见,法国既强行剥夺中国的自卫权,又用变相的宣战方式公然挑起侵略战争,肆意违犯国际法泊港规则。 在马江交战中,法国又明显滥用战权,违背国际法战例规则。按公法,“害敌之方有合例,有不合例者,凡无济于事而徒害敌人之举,不可为之,凡背理违义以及残暴不仁之举亦均不可为之”(注:《陆地战例新选》卷一,载梁启超:《西政丛书》,第1页。)。法军却不仅“背理违义”,还异常残暴。福建海军参战军舰全军覆没,11艘军用船,除了伏波、艺新两艘逃离战斗并于马江上游林浦一带搁浅下沉外,剩余9艘军用船全被轰毁击沉,还被击沉旧师船13艘,商船19艘,鱼雷艇多艘,以及一些有武装的划船。将士死伤700多人(注:郑剑顺:《甲申中法马江战役》,厦门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44页。)。而法国侵略舰队损伤不大,“六人毙命,二十七人受伤,战舰则一处严重的损害亦没有”(注:《中法战争》(三),新知识出版社1955年版,第557页。)。法军以欺骗手段进泊马尾港,在占据绝对优势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来自装备、时间等各方面的有利条件,最终赢得“丰硕”战果。正如一个外国人所指出:“孤拔在一个未与法国宣战国家的港口内,并且在他进入这港口时曾得到主权国家的默许,但他竟悍然地采取了敌对军事行动,这无疑地违反了国际公法”(注:《中国海关与中法战争》,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20页。)。 按国际法规定:“敌兵既败,虽有不受降之势,间有被擒、被伤,而不复能抵御者,亦不可杀之”(注:《公法会通》卷七,光绪六年同文馆聚珍版,第25页。)。但法军在战争中采取泯灭人性的野蛮手段,用“不合例”的害敌方式进攻对手。此类记载颇多:福建海军有的水兵在船沉落水后,还受到法舰机枪的凶残扫射(注:郑剑顺:《甲申中法马江战役》,厦门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9页。);“开仗半点钟之后,华船已被法军轰毁,华兵有溺毙者,有受伤者,有凫水逃避者,有号呼求救者,而法兵船仍放炮不止,时潮流甚急,军士随波而下。英、德、美诸国船虽欲援救而为法炮所阻。有一华船火势炎炎,人皆引领待救,惨不忍视,法船犹向之放炮,此真无人心者”(注:《申报》1884年8月28日。);“华军力不能支,有两兵船即驶入福州内河以避之,其余华船都被法军用炮击沉。华军已毁灭,法军犹放炮不止,进逼船政局,相近向华兵营盘轰击,尽被毁坏。初四日早六点,法军又开炮攻击船政相近之村镇,据而守之”(注:《申报》1884年8月25日。);“开战时,各军舰被焚,舰中人跳入水中,泅去求生,而敌军惨无人道,见江面有人,特命驱逐舰两艘在江面横冲直荡,使波浪沸起,泅者卷没浪中,即或有善泅而出水面者,彼复以竹竿猛击,至沉没而后已”(注:《中法战争》(三),第134页。)。可见,法军在马江战役中采取了惨绝人寰的方式残害对方,全然不顾近代国际法的战争规则。 二 马江战役是对近代国际法道义与权威的一次大考验。对侵略者而言,国际法并不足以成为制约其野蛮行径的有效武器,时常被强权所僭越,甚至还不幸成为殖民征伐的凭借工具。但代表道义与理性的近代国际法在西方殖民浪潮中多少还是可以承载落后国家与弱小民族对于伸张正义的些许期待。就在老牌殖民国家——法国肆意损毁公法的同时,清政府以积极的姿态尝试跻身于近代国际法律秩序中,既对法国违法行为进行指责,努力争取国际公论与主持正义者的调处,又在交涉中谨守公法,希望借助国际法的力量弥补自身的弱势。 李鸿章、福禄诺两人是否在《中法简明条款》之外达成另外一份关于中国限期从越南撤兵的协议?这在马江战役爆发前曾引起一次不小的外交纷争。离开天津前夕,福禄诺私下与李鸿章交涉,要求中国限期撤兵,但遭到拒绝。后来,当事者李鸿章据约解释,他说:“三个月后,详细条约规定,朝廷自有权衡,是我未允许福禄诺限期退兵之说,何所谓背约乎?且此事,当时福禄诺面请,即经我面驳,故彼此皆未动用公文,尤无所谓约也,背于何有?”可见,李鸿章并未当场应允,事实上双方也没有以条约或节略的形式确定撤兵时限。由于事情内幕的澄清将有助于辨明到底由谁承担背约罪责这个关键问题,清政府大胆援引国际法,并借助国际法来维护国家主权。1884年7月30日,总理衙门在拟复美使杨约翰的照会中也称:“试思此系紧要公事,彼此倘已商定,必有往来照会,或经来信函可为凭据,福总兵所言撤兵限期,李中堂既无允许之言,又无允许之文、信为据,不得谓中国为违约者”(注:《中法战争》(五),第452页。)。正是依托国际交往惯例,坚持认为中方“既无允许之言,又无允许之文、信为据”,清廷由此在国际舆论与道义立场上赢得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