鸦片战争作为中国近代史上划时代的重大事件,其意义和影响向来没有多大争议。但有关教科书和研究论著对这一事件重大影响的一再强调,却或多或少地掩盖了鸦片战争前某些历史问题发展演变的连续性。而人们在对《南京条约》及相关不平等条约无可置疑的侵略性质和严重后果长期关注的同时,对这些问题的复杂背景也鲜能进行全面体察,以致一些重要事实至今仍未得到恰当的研究和认识。鸦片战争前的粤海关关税及战后税则谈判问题,即其中一例。在中外研究者一再证明1842年《南京条约》及次年公布的《海关税则》并未确定“值百抽五”的税率之后,(注:参见莱特:《中国关税沿革史》,姚曾廙译,北京:科学出版社,1965年,第1章;严中平:《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北京:科学出版社,1955年,第57页;叶松年:《中国近代海关税则史》,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第28-30页;陈诗启:《中国近代海关史》,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7页。)依然有无数的教科书宣称“值百抽五”的协定税率是鸦片战争后第一批不平等条约的内容。至于这一问题产生、演变的过程及其蕴涵的其他历史症结,则更未得到清楚的认识。本文将在中外学者相关成果的基础上,依据中英档案史料和其他资料,对该问题作进一步探讨。 一 1842年7月初,在与英国全权公使璞鼎查的谈判中,钦差大臣耆英及伊里布、牛鉴回应璞鼎查提出的条件,在照会中谈及关税问题时说道: 粤东海关之弊,在于条款过繁,司事者拘牵旧例,以致远商受其掊剋。即如货船一到,自进口日起至出口日止,总督、海关衙门,均派有官役押船。而押船之官役,每日皆取规费。此外薪水食物,均由买办之手。上下澳门,全须牌照支领。此皆大不便于远人者。而洋商经手税饷,各种行用使费,无不任意开销。贵公使条款所称,比税饷多一二倍,自系实在情形。(注:佐佐木正哉编:《鸦片战争的研究(资料篇)》,东京:近代中国资料委员会,1964年,第202页。) 耆英等在此指出的粤海关征课中存在的“条款过繁”、官役“收取规费”、行商收取各种“行用使费”等弊端,是对英方有关指责的承认。璞鼎查在《南京条约》签订后的一份照会中再次强调,“以粤海关与随带之衙役,左右勒索,额外苛求,以致正饷加倍三四。系英人不服,致启衅之大端。”(注:《璞鼎查照会》,佐佐木正哉编:《鸦片战争的研究(资料篇)》,第222页。)他将税费问题上升到战争原因的高度,意在迫使耆英、伊里布等对这一问题予以高度关注,不免有些言过其实,但也确实反映了英国人对这个问题长久郁积的愤懑。中英两国政府间就这一问题进行的讨论和谈判是以英国侵略军的压倒性胜利为背景的,但中西贸易中的税费问题,则是有历史渊源的。 17世纪末,英国商船初到广州时,就“立即开始了一个由来已久但永远滋长不息的争执,那就是决定在官定税额之外必须缴付多少的问题”,而中国官吏的受贿与勒索的问题也由此成为外商恒久的谴责对象。(注: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1卷,张汇文等译,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年,第58页。)1689年到广州贸易的英国商船“防卫”号(Defense)船长黑斯(Captain Heath),就记录了他遭受粤海关监督勒索和受贿的过程。(注:Peter Auber,China,An Outline of the Government,Laws,and Policy,London:Parbury,Allen,and Co.,1834,pp.148-149.)事实上,不仅在广州,在厦门等地,超出正式税则的征收和官役人等的勒索,在外商看来,也是中外贸易的一个显著特征。(注:参见马士:《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1、2卷合刊本,区宗华译,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80-81、122、301等页。)后来在中西贸易中占据主要地位的广州口岸关税征收中的规费问题,及其所引发的中外双方争端,贯穿于此后一个多世纪的中西贸易史。 英国东印度公司在1715年开始参与对华贸易,当时就向粤海关提出了9条要求。据英方史料,粤海关接受了8条。其中第八条规定:“海关监督须保护他们不受平民和官吏们的欺侮和勒索,这些官吏每年都加收新的税收和勒索,而这些本来是被禁止的。”这反映了中英贸易初期英国人对这一问题的敏感。(注:Peter Auber,China,An Outline of the Government,Laws,and Policy,pp.153-154.)在此后的漫长时期,公司大班对额外征收的反抗有时也会短时间地奏效,但不久均故态复萌。例如,“一七二七年(英国商馆)大班扬言如果再不削减,船只将离去广州另到厦门去发展贸易。于是粤海关部应允他们不课征多于正税的数额。”(注: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1卷,第74-75页。)然而在次年,广东当局又“对所有售给外国人的货物加上一种值百抽十的从价附加税。”英国大班和马德拉斯、孟买及法国商人共同向两广总督抗议,又向北京的朝廷陈情,“要求免除这项值百抽十的税收”,但未能如愿。直到1736年,“乾隆帝登极,下诏取消这项百分之十的税收”。然而,次年英国大班又开始“为取消丈税之外1950两的征收”以及其他“勒索”而继续抗争。(注:Peter Auber,China,An Outline of the Government,Laws,and Policy,pp.158-163.)洪任辉事件发生后,东印度公司董事部决定向两广总督派出特使,以“解决中国人与英国大班之间的分歧”。该特使除要求释放洪任辉外,还提出了4项要求,其中3项均与税费问题相关,但“没有任何一点得到让步”。(注:Peter Auber,China,An Outline of the Government,Laws,and Policy,pp.173-174.)各种变幻莫测的额外征取,成为英商挥之不去的长久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