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精卫、梁启超“革命”论战的政治学背景

作 者:

作者简介:
孙宏云,副教授。中山大学历史系 510275

原文出处:
历史研究

内容提要:

在清末立宪派与革命派论战中,汪精卫、梁启超围绕“种族革命”与“政治革命”的论战所援引的论点均以伯伦知理、波伦哈克以及笕克彦等人的学说为学理依据,只是双方各有偏重取舍而已。虽然表面上汪、梁均重视学理依据,但二人同为政论家,在理想与学问之间,都以理想为本位,有意无意之中,取学问为工具,论点开道,学说殿后,以致于漏洞百出,彼此相互攻击。通过观察清末政论的政治学背景,可以深入认识清末政治思想的一些本相。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05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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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05—1907年,革命派与立宪派各据《新民丛报》、《民报》就“种族革命”、“政治革命”与“社会革命”等问题展开激烈论战。其中,关于“种族革命”与“政治革命”的论战主要是在汪精卫和梁启超之间展开,双方结论虽多有歧异,但所本原理多不出当时日本知识界所传播的政治学的有关内容。关于这场论战的各种背景及详细内容,虽有不少专著和论文已经作过论述,但对双方在论战中所牵涉的学理依据却少有探讨。(注:如张朋园:《梁启超与清季革命》,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64年;张灏:《梁启超与中国思想的过渡》,江苏人民出版社,1997年;耿云志、崔志海:《梁启超》,广东人民出版社,1994年;蔡德全:《汪精卫评传》,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耿云志:《从革命党与立宪派的论战看双方民主思想的准备》,《近代史研究》2001年第6期。关于论战的评述,多数文章只是对论战双方观点的转述,而对双方的思想来源较为忽略;即使有之,也缺乏从文本上进行历史实证研究。而法国国家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巴斯蒂(Marianne Bastid-Bruguiere)教授的论文《中国近代国家观念溯源——关于伯伦知理〈国家论〉的翻译《(《近代史研究》1997年第4期)则堪称文本实证研究方面的典范。》鉴于此,笔者根据双方的论战文字,追踪相关文本,探讨汪、梁两人的政治主张与有关政治学说的具体关系,以便进一步认识清末政治思想的学术背景。

      一 “种族革命”论与伯伦知理的《国家学》

      “种族革命”是革命、立宪两派论战的焦点之一,论战的主角汪精卫、梁启超关于种族革命辩论的要点大体是:1.就民族复仇而言,种族革命是否具有正当性;2.种族革命是否会导致国家分裂与列强干涉;3.满族是否已经同化于汉族;4.中国是否已亡国于满人;5.就种族革命与政治革命的关系而言,种族革命与政治革命孰轻孰重,种族革命是否为政治革命的必要手段。这些既是双方辩论的重点,也是彼此分歧之关键所在。(注:“民族”与“种族”两个概念是有分别的,但在这场论战中,双方基本上将种族等同于民族,有时因民族而强调种性,有时以种族来模糊民族界限,这方面情况须另作专文探讨。有关这方面的研究,可参看冯客著《近代中国之种族观念》(杨立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9年);石川祯浩著《辛亥革命时期的种族主义与中国人类学的兴起》,中国史学会编《辛亥革命与20世纪的中国》(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

      梁启超认为,救国为中国之急务,救国必须以“政治革命”为惟一手段,所谓“政治革命者,革专制而成立宪之谓也,无论为君主立宪为共和立宪,皆谓之政治革命。”而“种族革命者,民间以武力而颠覆异族的中央政府之谓也”,与立宪——无论君主立宪还是共和立宪——无一毫之因果关系,反而可能为列强提供干涉、瓜分中国的可趁之机。梁启超并且认为种族不同必非不能立宪的原因,不能立宪也必非种族不同的结果。能否立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固然与君主肯与不肯有关,与君主之外恐立宪而损其权力因而阻碍立宪者亦有关,“而决非由种族之意见梗其间也”。在他看来,中国只有专制政治而无汪精卫所谓的“满洲贵族统治”。而维护专制政治的不仅有满人,更多的是汉人,与种族问题无关。因而,能否立宪的关键在于国民之要求与否。梁启超并不完全否认满汉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但认为相对于中国与外国之间的竞争,满汉之间的竞争是内竞,满汉利益在根本上是相同的,均在求国家的富强,同病于恶政府,同样面临亡国的处境:一旦中国亡了,无满亦无汉。内竞宜以调和方式对待,不应爆发为种族革命。他甚至认为中国不存在所谓“种族问题”,因为“满洲人实已同化于汉人,而有构成一混同民族之资格”,“满洲于我确不能谓为纯粹的异民族”,“间有一二未同化者,而必终归于同化”。因此,在梁启超看来,所谓种族革命乃属无的放矢,实无必要。(注:梁启超:《申论种族革命与政治革命之得失》,《新民丛报》第76号(1906年2月);《杂答某报》,《新民丛报》第85、86号(1906年7月)。)

      针对梁启超的观点,汪精卫反驳道:“盖本报之论种族革命有二原因,一为社会上之原因,即复仇是已,一为政治上之原因,即民族与政治互相关系是已。”(注:汪精卫:《再驳〈新民丛报〉之政治革命论》,《民报》第6号(1907年1月)。)既肯定民族复仇的正义性,更强调种族革命与政治革命的关系。他认为,种族现象与政治现象密接而不可分离,“民族不同同为国民者,国家之利害与各民族之利害相反,故各顾本族而不顾国家,至其解决之方法,(一)则互不相下而至于分裂,(二)则一民族专揽权力而以压制他族为治。夫如是之国家而欲其政治现象得以改良发达能乎?不能。故吾敢断然曰:种族问题未解决则政治问题必无由解决也。”“故欲为政治革命者须同时为种族革命,盖因异族压制而主张民族主义,因实行民族主义而为种族革命,此一定之原因结果之关系也。而种界不革命则政界亦终于不变。”而“今日中国之种族现象乃满族压制汉族,而此两族利害相反,不能并存,故政治现象亦无改良之望,不解决种族问题不能解决政治问题也”。“中国不为种族革命则不能立宪”。(注:汪精卫:《希望满洲立宪者盍听诸》,《民报》第5号(190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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