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公司制企业的治理与监管

作 者:

作者简介:
严亚明(1965-),男,湖北汉川人,汉族,韩山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历史学博士。韩山师范学院 政法学院,广东潮州 521041

原文出处:
东方论坛

内容提要:

清末时人们对公司企业的法律属性有了进一步的认识,揭示了洋务官督商办股份制企业治理机构和监管机制方面的弊端,要求政府立法规范公司企业的内部运作。清末《公司律》出台,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公司企业实践发展的需求,为清末公司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制度框架。同时,实业界、思想界人士从不同角度对公司企业的治理与监管问题进行了更为深入的探讨。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05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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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5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7110(2004)05-0083-09

      甲午战后,随着民族危机的加深和洋务企业内部矛盾的发展,在舆论压力和经济压力的共同作用下,清政府逐渐改变了经济政策,开始扶持私人企业的发展,将国有企业向私人转让,并规定“一切仿照西例,商总其事,官为保护,若商人稍有不足,亦可借官款维持。”随着政府经济政策的调整,洋务派官僚在此前所办的近代企业也随之发生了较大变化,多数官办、官督商办企业被商办企业所代替。可以说,洋务派创设的官督商办股份制公司企业模式,在经济制度方面实现慢步调的创新,融合传统经济思想和西方新式企业制度,逐步转变了传统的投资理念和经营方式,使民间商人等愿意采取新的组织方式创设近代企业,民办股份制企业随之出现,并在甲午战后由于政府经济政策的调整而迅速发展。民营股份制公司的大量出现,以及官督商办股份制公司企业的转轨改制,使社会各阶层对公司制企业的治理与监管问题更加关注,人们不仅在理论上进行了深入探讨,而且在企业经营管理实践活动中,努力探索切合中国文化传统和特殊国情的治理机构和监管机制。

      一

      洋务运动时期,除了官督商办股份制公司企业这一主导模式之外,还出现了一些民办股份制企业,亦即纯粹商办的股份制企业。民办股份制企业的出现无疑是受了政府主导的官督商办企业招商集股的影响,恰如时人所言:“招商局开其端,一人倡之,众人和之,不数年间,风气为之大开,公司因之云集,虽其中亦有成与不成之分,然而一变从前狭隘之规则。”[1]民办股份制企业自19世纪80年代前后陆续出现,这些企业的经营效果较之官督商办股份制企业要好一些,其经营活动较少受到官方的粗暴干涉。甲午战后至20世纪初,随着官督商办股份制企业制度弊端的充分暴露,政府经济政策向发展民办企业倾斜,民营股份制公司企业开始迅速发展,出现了创办私营公司的热潮。清政府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了政企合一的企业模式的危害,开始退出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政府减少了以行政手段插手企业的经营活动的做法,企业开始获得较大的自主权力,走上独立自主经营的道路。

      由于前期洋务官督商办股份公司没有相应的法人地位,没有确认自身独立的法人财产权,缺少独立的公司治理结构,它们形式上虽然已是公司组织,但在管理上却承袭了封建衙门式的管理方式和作风,由此造成对私人投资者权利的损害,从而也败坏了公司企业的声誉。甲午战后,随后社会形势的变化,官督商办式股份制企业普遍衰落,政府倡导鼓励民间投资办厂,人们进一步反思官督商办式股份公司在公司治理与监管方面的弊病,并思考如何搞好民办股份制企业的治理与监管。

      陈炽在1896年撰文指出:“公司一也,而有行有不行,有胜有不胜者,无他焉,公与不公而已矣。”“夫公司者,秉至公而司其事之谓也”。他批评电报局、轮船招商局等官督商办股份公司企业由少数官员把持,为少数人谋利,“是不啻取大众之悭囊,以饱一二人之私橐也”。他主张创办由商人集资的公司,并由商人投资者来管理公司,“诚能纠集资本,凡土产、矿金、制造诸物,各立公司,由商人公举明通公正之人主持其事,则贫者骤富,弱者骤强,不惟自擅利权,并可通行海国”[2](卷6,商务)。要求清政府改变官方干涉企业经营活动的做法,鼓励和扶持民办公司的发展。

      时人批评官场恶习对公司企业的侵袭,“而奸狡之徒,倚官仗势,招股既成,视如己物,大权独揽,恣意侵吞,酒地花天,挥霍如粪土。驯至大局破坏,不可收拾,巨万金资,化为乌有,甘受众人唾骂。公司招股之流弊一至于此,于是人人视为畏途。谚云:宁可一人养一鸡,不可数人牵一牛。诚有慨乎其言之也。”[3](卷63,理财部8,公司)指出公司企业的衰落源于对企业经理人员缺乏监管,以致权力恶性膨胀,营私舞弊,贪污腐化,葬送了企业的发展生机,而这在很大程度上又与官方势力的庇护相关。公司企业社会声誉的低落,又直接影响了人们对集股创办近代企业的信心,其恶劣影响由此可见一斑。时人开始探究公司制度的法律属性,对西方公司的资本制度和有限责任制度作了粗略的分析。当时有人撰文指出,“商之所大利者,尤莫要于通力合作,公利公明,即外洋所谓公司股分也。股分之中,又有有限之目。无论他日如何兴替,亦惟所有股中现在之老本、逐年之盈余以凭摊核,而无局外株连辗转相轧之弊。法至良,位至当也。而其所以与此股分者,有现备本预备本之分,则现备以凭在股,预备以凭总局。先与现备而后,不乐与于预备,则现备者自在也。另有总局,再招别股,以实此预备。各有名额,使不侵从前预备者之权。而为现备为预备等股中人,皆可将其股分纸据转售于人。”有限责任的确认对于消除投资者的后顾之忧,区别公司企业与传统单人业主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的法律责任有着重要意义。作者进而指出,“中国仿之,首招商局,而未能即满人意者,因官办故耳。”“中国目下虽知其利,然惟外洋西人所创设者,则踊跃不惶,争先恐后。内地华人之所创设者,则大声唤号,哀如充耳。即至近年奉旨开办之铁路公司、股分银行公司,股分重以皇家为之保护,而应者愈寥寥如晨星焉。又何也。”作者的结论是“中国人非不乐公司股分也,不乐其为官办也。”[4](卷25,户政,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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