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20世纪初以来,中国古代通俗小说版本研究成为一门显学,至今仍然盛行不衰。与传统的经、史、子、集等文献相比较,中国古代通俗小说的著述背景、制作背景与流传背景有着明显的不同特征,从而为版本学的理论与实践提出了许多亟须深思、有待解决的课题,如“一书各本”的现象、文本“原貌”的追寻、不同版本的价值等等。在中国古代通俗小说中,《水浒传》的版本最为纷繁复杂。本文即拟以《水浒传》作为例证,针对上述问题,谈一些不太成熟的想法,敬请学界同仁指教。本文以《水浒传》版本作为例证,仅仅是为了说明问题的方便,而不拟对《水浒传》版本本身进行深入研究,这是需要首先说明的。 一 “一书各本”的现象 版本指一部图书经由抄写、刊刻等方式而形成的各种不同的实物形态。一部图书问世以后,在流传过程中,由其著述背景、制作背景与流传背景所决定,往往产生文字内容或外观形式方面的差异,由此形成了各种不同的版本,这就是“一书各本”的现象。在“一书各本”之中,根据各本的书名、卷数、次要作者、文字内容、版式行款等方面是否具有某种相同或相似的特征,往往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版本系统。 问题在于,一部图书在问世以后,或经主要作者(即一部图书问世之前的原作者)修改增饰,或经次要作者(即一部图书问世之后的整理者、增删者、修改者、注释者、校点者、批评者、翻译者等)增删改易,从而导致“一书各本”正文文字内容互有出入或多寡不同的现象,这在中国古代书籍出版史上是屡见不鲜的。尤其是中国古代通俗小说作品,从来就没有关于“著作权”或“版权”的政策法规,也没有约定俗成、行业共遵的出版惯例,“谁都可以任意修改,不仅抄时可以改,就是刻时也可改”(注:范宁《水浒传版本源流考》,《中华文史论丛》1982年第4辑,第70页。)。因此在长期的流传过程中,一部通俗小说作品往往经过次要作者或多或少的增删改易,甚至于“一书各本”的内容面貌相去甚远,造成不同版本正文文字内容歧异纷呈的复杂状况。 以繁本《水浒传》为例,从“文繁事简”的明万历十七年(1589)天都外臣序百回本和明万历三十八年(1610)杭州容与堂刊百回本,到“繁简综合”的明万历四十二年(1614)安徽袁无涯刊百二十回本,在情节内容上增加了征田虎、王庆二十回,全书正文文字内容也作了许多修润改写;再到“腰斩断刻”的明崇祯十四年(1641)贯华堂刊金圣叹(1608-1661)七十回本,则既有情节内容的减少,如将百回本七十一回以后的部分尽数砍掉,也有情节内容的改易,如将百回本的第一回改为楔子,另外杜撰一个“惊噩梦”的结局,此外在文字内容上也作了大量的删削改动。 如果说上述三种类型的《水浒传》版本的区别,主要还是正文中大段情节内容的增删改易,那么,“文繁事简本”与“文简事繁本”两种类型的版本之间,在情节内容、语言文字、写作风格、审美效果等方面则存在着全方位的巨大差异,两相对读,不能不给人以“面目全非”、“判若两人”的感觉(注:关于“文繁事简本”与“文简事繁本”的差异,参见何心《水浒研究》“四、简本与繁本的不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52-73页。)。早在明万历十七年,天都外臣(汪道昆,1525-1593)就说: 嘉靖时,郭武定重刻其书(指《水浒传》),削去致语,独存本传。余犹及见《灯花婆婆》数种,极其蒜酪,余皆散去,既已可恨。自此版者渐多,复为村学究所损益,盖损其科浑形容之妙,而益以淮西、河北二事。赭豹之文,而画蛇之足,岂非此书之再厄乎!(注:天都外臣《水浒传序》,《忠义水浒传》卷首,明万历十七年新安原刻、清康熙五年石渠阁补修本。转引自马蹄疾《水浒资料汇编》,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页。) 稍后胡应麟(1551-1602)也说: 余二十年前所见《水浒传》本,尚极足寻味。十数载来,为闽中坊贾刊落,止录事实,中间游词余韵,神情寄寓处,一概删之,遂几不堪覆瓿。(注:胡应麟《少室山房笔丛》卷四一《庄岳委谈下》,中华书局上海编辑所1958年版。) 那么,这种正文文字内容相去甚远的“一书各本”,是否仍然同属一书呢?易言之,在中国古代通俗小说版本研究中,“一书各本”正文文字内容的差异是否应该确定一定的限度?如果说“量变终将导致质变”的话,那么,“一书各本”正文文字内容差异的限度,能否以一定的量化标准加以确定,在这个限度之内“各本”仍属一书,越过这个限度“各本”即各属一书呢?在中国古代通俗文学版本研究中,这的确是一个极为棘手的难题。 其实在古今中外各种类型图书的版本研究中,这都是一个有待思考和解决的难题。姚伯岳说:“所谓正文的文字内容基本相同,意思是各本正文的文字内容可以有所差异,但这些差异不能超过某种程度范围,就是说不会使人看后以为是看了几部不同的书。至于这个限度具体应怎样掌握,是很难一概而论的,只好因书而宜了。”(注:姚伯岳《版本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64页。)“不会使人看后以为是看了几部不同的书”,这未免主观性太强,而缺乏客观性标准;而“只好因书而宜”,其中的分寸也实在难以拿捏。 我认为,根据约定俗成的惯例,在中国古代通俗小说版本研究中,所谓“一书各本”的正文文字内容基本相同这一原则,大致可以非常宽泛地容纳次要作者对小说原作的下列著述行为:(一)发凡起例的整理,(二)添枝加叶的附益,(三)删繁就简的删略,(四)修饰润色的修订,(五)逐字逐句的校勘,(六)分句识读的标点,(七)注音释字的注释,(八)条分缕析的批评,(九)不同语种的翻译。所有经由这些著述行为而产生的版本,包括整理本、增订本、删节本、改写本、校勘本、标点本、音注本、注释本、批评本、翻译本等等,仅仅构成一部图书不同的版本系统,而不是另起炉灶,构成一部性质不同的图书(注:至于一部图书“狗尾续貂”的续写本、“依样葫芦”的抄袭本、“改弦易辙”的改编本(改编成不同体裁的作品)等,则不属于“一书各本”的范围,而另成为一部图书的续书、仿书、改编之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