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每个儿童都有更美好的今天和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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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D421
分类名称: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复印期号:1996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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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纪念“六一”儿童节具有特殊的意义,因为不久前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这个跨世纪发展纲要的实施,将使我们的国家更加繁荣强盛,使我国的儿童不仅生活在幸福的今天,而且拥有更美好的明天。

      一、儿童工作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儿童是祖国的花朵。我们党和政府把儿童视为国家与民族的未来,把希望寄托在他们身上,历来十分重视儿童工作,关怀儿童的健康成长。

      在革命战争年代,党把培养儿童成为革命的后代,作为“最主要的战斗任务之一”。毛泽东同志曾写下了“儿童万岁”、“好生保育儿童”等题词,鼓励儿童“好好学习,天天向上”,“学习做新中国的主人”。

      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政府把儿童工作视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努力把儿童培养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儿童应做到“身体好、学习好、工作好”,在德智体几方面都得到发展。

      我国进入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的历史时期以后,党和政府把儿童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大计,给予了高度重视。邓小平同志提出“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指出提高全民族素质“要从娃娃抓起”。他“希望全国小朋友,立志做有理想、有道德、有知识、有体力的人,立志为人民作贡献,为祖国作贡献,为人类作贡献”。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强调指出,亿万儿童能否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命运,关系到党的事业的兴衰成败。做好儿童工作,发展儿童事业,培养造就新一代人,是提高民族素质的一项基础工程,是实现我国宏伟目标的重要保证,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兴旺发达的必然要求。目前,在我国,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条件得到了较大改善,广大儿童在改革开放、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环境中健康成长。

      二、新的历史时期我国儿童工作的新特点和新进展

      (一)儿童工作走上了法制化、制度化、社会化的轨道

      ——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维护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儿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得到法律保障,儿童工作有法可依。我国已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主体,以《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母婴保健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收养法》、《劳动法》等其它专门法相配套的有关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法律体系,还制定和实施了大量相应的法规和政策措施。在国际上,中国是《儿童权利公约》起草国之一,也是较早批准在本国认真履行这一国际公约的国家。因此,中国是儿童法律比较健全的国家。

      ——颁布和实施了《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使儿童工作第一次有规划可循。《纲要》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任务和总目标,依据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通过的两个文件(《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和《执行九十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的精神,结合我国儿童工作的实际,提出了本世纪内我国儿童从出生到成长过程中应达到的营养、卫生、保健、教育等方面的十项主要奋斗目标以及实现这些目标的方针和措施,使我国儿童工作更加全面和协调地开展。

      ——建立健全了儿童工作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立法和执法监督检查,委员会内设妇女、儿童专门小组。全国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的职能之一,是监督和促进国家有关妇女、青年、儿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实施,并向国家立法、行政部门提出建议。国务院成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实施《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为妇女儿童办实事。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有关部门设立了负责儿童工作的职能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组建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或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一些群众团体也承担了大量的儿童工作。这就使我国儿童工作有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社会广泛参与,“爱护儿童,教育儿童,为儿童做表率,为儿童办实事”的公民意识正在逐步形成,儿童工作的社会基础得到进一步加强。自1990年起,在政府的支持下,中央和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5个计划单列市以及铁道部、 国家教委等部门相继成立了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团结和组织了一大批离退休老干部、社会知名人士、老专家、老教师等,在学校、社区开展关心下一代的工作。据统计,仅教育系统参加这项工作的就有100多万人。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长是儿童成长的第一位老师。提高儿童素质,必须从家庭抓起,从家长抓起。鉴于家庭教育、家长工作的重要性,近几年来,致力提高家庭、家长教育水平的组织应运而生。全国现有家庭学校25万多所,家庭教育咨询服务站5.5万多个,全国29个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许多市、县都成立了家庭教育研究会。如此众多的社会人士和家长有组织地投入儿童工作,在我国历史上是空前的。

      ——加强了对贫困地区儿童和孤儿、残疾儿童的工作。政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或指定的专门机构,拨给专项经费,采取切实措施,对特殊儿童群体予以保护。国家教委实施了“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到2000年中央拨给的专款将达到39亿元,加上各地配备资金,总额将超过100亿元。1990—1994 年国家专门用于改善儿童福利院办院条件的资金就达7.4亿元。到1995年底, 全国在校残疾学生总数比1980年增长8倍。 我国的特殊儿童群体还得到了社会各界的热情关注,开展了形式多样的群众性助孤、助残、助贫活动,如“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志愿者助残行动”、“援助孤儿大行动”等,使孤儿、残疾儿童、贫困地区儿童得到了多方面的实际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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