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6月23日,来自北京大学等高校和有关单位的30多位专家、 学者会聚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庆贺国内首家青少年法学研究所——中国青年政治学院青少年法学研究所的成立,并围绕新形势下如何加强青少年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了热烈而广泛的讨论。现将他们的发言要点综述如下: 一、在社会转型时期成立青少年法学研究所意义重大 与会者一致认为,1、青少年作为共和国的接班人, 其培养的好坏,事关国家未来大业,因而必须对青少年这个特殊群体进行特殊关注。2、在我国,青少年人口比例很大, 与青少年的切身利益有关的各种问题也很多,这些问题关系着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迫切需要研究;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亟待提供法律保护。3、在老一辈专家学者的努力下, 青少年法学研究至今已初具规模。但我国青少年法律保护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青少年法制建设尚须进一步地健全与发展,全方位对青少年法律保护进行研究正当其时。4、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作为团中央直属的唯一一所高等文科院校,在研究青少年问题上具有一定的实力,既有丰富的理论研究,又有相当的实践经验,而其法律系又汇集了一批具有开拓精神的年轻法律高级专门人才,他们对青少年法学方面的研究将起到推动作用。 二、必须对青少年进行全方位的法律保护 力康泰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中国人民大学犯罪学与监狱学研究所所长、中国劳改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律系康树华教授(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阴家宝教授(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郭翔教授(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一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与青少年犯罪研究所所长)等老一辈学者都纷纷指出,随着社会进步和法制加强,确实应当把青少年作为一个特殊的主体进行法学研究。目前我国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问题、青少年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预防、矫治等问题,都愈来愈引起全社会的关注,愈来愈需要法律的调整。把一切有关青少年事务纳入国家法制轨道,这是社会的需要,也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需要。尤其在社会转型时期必须进一步加强研究。郭翔教授谈到,我国目前未成年人犯罪每年都有十几万起,70%以上的刑事案件都是青少年犯罪案件,青少年的违法犯罪向低龄化发展。另外,新出现的青少年流浪、卖淫、吸毒、赌博等问题,都应当引起全社会的足够的重视,并尽可能多地从法学角度进行研究,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护。 三、关于青少年法律保护的内容 与会者对青少年法律保护包括哪些内容各抒己见。择其要者有: 1、加强青少年的权益保护。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王大为讲师认为, 目前我国青少年权益受侵害现象很严重,而青少年权益受侵害缺乏法律保护。例如,青少年权益被侵害后,他们的父母总喜欢用“私了”的方式来解决;青少年的隐私得不到法律保护,被随意公开,并且由于青少年权益受侵害后得不到社会保护而自暴自弃走向堕落的情形很多。因而,研究如何保护和预防青少年权益被侵害的问题,应是青少年法律保护的一个重要内容。王大为进而认为,成立青少年法学研究所,就是要对青少年受害情况进行调查,健全教育和研究机构,对受害者进行保护以及为其提供一些预防被侵害的教育和保护措施。中国政法大学许章润副教授也认为,青少年被侵害的问题值得关注。由于青少年缺乏被侵害的敏感性,进入被害情境后,是非自觉的,而且对自身受侵害的不敏感又加剧了外界各种因素对青少年的侵害。因此,提高被侵害的敏感性很重要,要完善被害人学,多研究青少年被害因素及保护模式。 2、对青少年犯罪,要着重预防,惩治要宽容。 吴宗宪(司法部犯罪与改造研究所副研究员)、青锋(国务院法制局处长)、黄京平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等认为,青少年法律保护的内容是青少年权益的方方面面,其中之一即是要预防青少年犯罪。一旦犯了罪,惩治要宽容。我们在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的同时,不可忽视对青少年的犯罪防范和不良行为的研究,我们应当做到防患于未然,在如何预防青少年犯罪方面多下些功夫,这样才能让青少年得到真正的法律保护。当然我们也应同时重视对青少年犯人的保护问题。胡云腾副教授(社科院法学所刑法室副主任)谈到,我们要保护犯了罪的青少年,对青少年犯罪因其主体的特殊性给予一定的宽容,因为青少年犯罪有其人生成长中不成熟的一面。 3、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律义务教育。黄京平、 章晨(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处长)认为,青少年法律保护的内容要关注青少年的法律义务教育。以前我们很多东西靠道德来维系,然而随着急剧的社会变迁,道德作用弱化,导致社会失范,出现了种种青少年与社会相抵触的行为。因而我们必须加强青少年的法律义务教育,对青少年行为作一些规范性要求,使青少年树立起法律的约束意识。谈青少年法律保护要注意权利义务的平衡。以往我们对青少年权利讲得多,而义务讲得少,使得青少年责任意识非常淡薄。青少年的一些失范行为都是由于义务意识淡薄所致。所以,我们不仅要告知青少年有多少权利,还应告知他们有多少义务,增强其责任感和自觉意识,从而达到保护的目的。否则就不叫青少年法律保护,而叫青少年司法改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