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的终极价值定向,特别是处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青年终极价值定向如何,事关党和国家的未来;事关社会主义事业的成败。青年的终极价值定向包含青年的政治价值取向、经济价值取向、思想道德价值取向等。与众多的价值调控手段相比,法律的贯彻执行更具有权威性、广泛性和指导性;与众多的教育内容相比,法制教育也更带有权威性、具体性和形象性。本文就法制教育与青年终极价值定向形成的互动机制论题发表管见。 一、法制教育与青年经济价值取向的互动机制 市场经济建立在高度的社会分工和相互依赖的基础上,如果在参与经济活动的主体之间不建立一种明确的、可预测的、有保障的关系。市场经济活动就很难顺利地运转。加上市场经济作为一种交换经济,人又作为市场的主体,其欲望的满足必然通过交换的途径,通过交换的种种手段得以实现。靠诚实信用等道德规范调节人与人在商品交换中的关系固然是必要的,但市场经济的挑战在人的义与利发生矛盾时,就必须运用法律的调控手段。 法是由一定历史时期特定国家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体现国家的社会价值取向,规定人们权利义务关系的社会规范体系。法在控制人们的社会价值观方面具有十分重要功能。这种规范作用主要是通过法的指导、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青年作为一种动态概念,因为青年依据其自身的特点还处于个人价值定向建构的幼稚期,其可塑性很强。我国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建设大业正处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键时期,青年作为21世纪的建设力量,他们的经济价值取向一定程度上决定着21世纪市场经济形成、培育、发展的性质。从世界经济史角度论,市场经济越发展越要求有健全法制建设。所以,加强青年的法制教育对建构青年正确的经济价值取向已具十分重要的作用。 法律教育与青年经济价值取向的关系是互动的。这种互动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审视:(1)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 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改革使我国原有单一的公有制结构变化成为多种经济成分并存。这种体制并不意味着越来越向以私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发展,而在于公有制经济在市场竞争中可以凭借资金、技术、人力资源、能源供应、原材料供应、产品质量等优势。加快自身的发展,在市场的认定下与其它多种经成份共同发展以求得市场的繁荣。当然,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市场,也包含着对其它多种经济成份的合法地位的认定。这种原则的规范和认识的确立需要法制教育的普及与深入。只有在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健全的前提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健康地发展,这是青年经济价值取向的先决条件。(2 )社会主义的分配制度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长期并存为取向。按劳分配为主体取决于公有制经济分配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和全社会中按劳分配占主导地位。既然除公有制经济外其它经济成分得到我国宪法的承认和保护,就应该承认其分配形式。但各种分配形式都应该符合法律的规范。显然,保证公有制经济按劳分配的制度以及其它分配形式的合法化,需要各种经济成份的管理者、生产者都能接受法制教育,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求得发展。(3 )市场经济应以公平竞争为取向。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存在形式。如何使竞争在公平的环境中进行,这可以是道德价值取向的行为目标,但最要紧的仍是法律的规范。无论是道德还是法律规范,都离不开法制教育,这种互动机制,需要我们寻求一种平衡度,来约束自我、调节自我。(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最终结果是实现全人类的共同富裕。邓小平同志指出:“共同致富,我们从改革开始就讲,将来总有一天要成为中心议题,社会主义不是少数人富起来、大多数人穷,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马全洲等先生认为:市场经济是追求高效率的经济,它往往自发地向效率倾斜。而社会公平则不可能自发实现,无论机会均等、平等竞争,还是合理收入差距而言都必须依靠社会力量(如国家的法律、规章制度、政策、管理)和根据经济发展的要求予以解决。社会主义市场强调效率的优先地位,决不意味着可以冷漠社会不公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倡让部分人先富起来,而决不是放任两极分化。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手段——法律,是人民走共同富裕道路的坚强保证。当然,青年中存在一种思想,认为中国特色社会发展模式,无可避免地出现两极分化。这种思想影响之深之广,应该运用法律教育,予以引导。 二、法制教育与青年政治价值取向的互动机制 政治价值取向是决定青年人生观、世界观的基础。青年政治价值取向要靠政治教育来培育,也要靠法制教育来实现。江泽民同志指出:“我们要牢牢把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基本要求,不断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发展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和国家的长治久安”。青年政治价值取向的建构要求树立牢固的政治观:(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其表现在市场经济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要社会主义中国政治的稳定;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四项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青年应该有的根本政治价值取向。(二)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中国是一个经历几千年封建专制的国家,没有民主的传统,人民也没有民主的习惯,封建官僚专制的余毒根深蒂固。在这样一个国家里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极大的艰巨性。尽管社会主义制度本身能够实行最充分、最全面的民主,但要成为现实,需要我们长期艰巨的努力。青年是跨世纪的一代,他们既受中国传统思想熏陶,又接受外来思想的影响,要在青年一代中树立民主政治意识,就应该加强法制教育,提高青年的民主习惯,使民主政治逐步成为现实。建设民主政治不仅要提高民主意识,还要切实加强民主政治的具体制度、运行操作机制及其程序、方式等方面的建设。要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制度,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以及民主政治协商制度。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民主是法制的前提,社会主义法制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建立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之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需要加强法制的建设。法制建设要立足三个基本环节。一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教育,树立人民特别是青年的法制意识。使人民认识到在中国健全法制的重要意义,提高人民学法、懂法、守法的观念;二是要加强立法工作。江泽民同志曾经指出:加强立法工作,特别是要抓紧制订与完善保障改革开放,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法制法规,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迫切要求;三是要从严执法。既然“法是由一定的历史时期特定国家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体现国家社会价值取向的、规定人们权利义务关系的社会规范体系。”那么法的这种调控功能的主要环节便是如何认真从严地执法。列宁曾说:“法律的重要不在于写在纸上而在于由谁执行。”著名法学家宠德也认为“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可见执法的重要。几十年来中国人民之所以守法是因为人民看到了法律执行的威力。目前,执法导向还存在一些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贯彻的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这种现象应该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否则将影响人们对法律的信心,应该承认,近年来人们价值观念的某种“滑坡”恰恰说明了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