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荀子的礼法价值观

作 者:

作者简介:
高春花,博士,河北大学马列部教授。(河北 保定 071002)

原文出处: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基于对国家治理的现实考虑,荀子将法纳入自己的关怀视野,认为法是国家治理的工具之一。但他又秉承儒家的思想立场,以逻辑上的礼包含法、产生顺序上的礼先法后、功能上的礼本法标为学理依据,论述了礼相对于法的价值优先性。


期刊代号:G2
分类名称:思想政治教育
复印期号:2005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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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荀子的思想体系中,礼有着相对于法的价值优先性。作为由三代社会政治文化模式中升华出来的价值准则,礼对于工具性的法具有一种涵摄作用。在荀子看来,礼包含着形上层面的终极关怀意义,而法则不过是实现礼的工具而已。即使同为治理国家的手段,礼发挥作用的范围和程度也是法所不能比拟的。荀子的礼法价值观从一个侧面揭示了儒家文化何以被称为礼乐文化的原因之所在。

      一、荀子对礼、法概念之界定

      (一)礼之概念界定

      荀子礼学思想中的礼,具有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双重含义。

      第一,作为一种价值理性,礼表达了荀子对社会等差秩序的追求。面对春秋战国时期“礼坏乐崩”的社会现实,针对当时人们对三代之礼的混淆和僭越,荀子进行文化重建的首要任务是重新厘定由礼所承载的社会等差秩序,实现“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1] (p178)的价值目标。荀子从两个方面论证了社会等差秩序的必要性。从人性的角度看,因为人的自然欲望可能导向恶的行为,所以必须以礼来划分等级尊卑秩序,满足不同等级的不同欲求,或者是根据不同的等级来控制不同的欲求。从人类生存的角度看,“人之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乱则穷矣。故无分者,人之大害也;有分者,天下之大利也。”[1] (p179)也就是说,人和禽兽的不同,就在于人能“群”而禽兽不能“群”,而群居之所以可能,就在于人能够各自恪守自己的本分。如果超越了这种欲望享受的分界,就会产生争夺,群居的生活就不能维持。因此,必须以礼来“明分使群”。他说:“分均则不偏,势齐则不一,众齐则不使。有天有地而上下有差,明王使立而处国有制。夫两贵之不能相事,两贱之不能相使,是天数也。势位齐,而欲恶同,物不能澹则必争,争则必乱,乱则穷矣。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使有贫、富、贵、贱之等,足以相兼临者,是养天下之本也。《书》曰:‘维齐非齐’。此之谓也”。[1] (p152)在这里,荀子试图站在人类生活的高度来证明封建等级制度的合理性。在他看来,社会上的不平等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即“非齐维齐”。惟有不平等的社会等级名分制度,才能有效地维系社会群体,使社会处于整合状态。

      第二,作为一种工具理性,礼是维护社会等差秩序的主要手段。荀子说:“礼也者,贵者敬焉,老者存焉,长者弟焉,幼者慈焉,贱者惠焉。”[1] (p490)又说:“请问为人君?曰:以礼分施,均遍而不偏。请问为人臣?曰:以礼待君,忠顺而不懈。请问为人父?曰:宽惠而有礼。请问为人子?曰:敬爱而致文。请问为人兄?曰:慈爱而见友。请问为人弟?曰:敬诎而不苟。请问为人夫?曰:致功而不流,致临而有辨。请问为人妻?曰:夫有礼,则柔从听侍,夫无礼,则恐惧而自竦也。此道也,偏立而乱,俱立而治,其足以稽矣。”[1] (p232~233)在这里,荀子试图通过礼对处于各种社会关系中人的义务进行设定,以实现维护社会等差秩序之目的。

      (二)法之概念界定

      据《说文解字》解释,法即刑。《尔雅·释诂》曰:“刑,法也。”[2] (p15)《韩非子·难三》说:“法者,编著之图籍。”[3] (p381)可见,在我国很长的一个历史时期,法是刑的成文的表现方式。战国时期,法的内涵发生了新的变化,如《尔雅·释诂》说:“法,常也。”[2](p15)由此可知,法又指度量行为的尺度。有学者认为,从时间顺序来看,中国古代法的称谓,在三代称之为刑,春秋战国时期称之为法,秦以后称之为律。但是,无论是法、刑还是律,其内在规定性都不外乎一种通过肉体惩罚使人屈服的工具。在这里,法即刑,律也是刑,法、律、刑有着相同的本质。

      法字在《荀子》一书中出现的频率高达170余次,仅次于礼。[4] (p241)这些众多的法字,主要有以下几种用法:一取效法之意,如说“法先王”(《荀子·非相》),说“不法先王,不是礼义”[1] (p93),说“上则法舜禹之治,下则法仲尼子弓之义,以务息十二子之说”[1] (p97)等。二取一般意义上的规范制度之意,如说“礼者,法之大分”[1] (p12)等。三取政治性国家制定的法律规章之意,如说“故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闻也”[1] (p151),说“慎子蔽于法而不知贤”[1] (p392),说“若是则百官莫不畏法而遵绳矣[1] (p228)。以礼法关系为视角,荀子的法主要是指第二和第三层意思。在大多数情况下,荀子的法更接近于今天所说的刑。

      二、礼作为工具理性的价值优先性

      在我国先秦时期,儒家与法家的根本对立在于确立社会等差秩序的价值合理性的依据不同。法家以“竞力”作为理想社会建构的根本原则,而儒家则将价值理性意义上的礼作为理想社会建构的根本原则,尽管儒家也运用刑罚这样的工具措施,但却把它们置于礼的框架内,使它们在现实中的运用获得某种超越其本身之上的更高的神圣性。[4] (p247)作为一个“彼其人者,生乎今之世而志乎古之道”[1] (p236)的思想家,荀子继承了孔子思想,把礼置于价值体系中的主导地位,他曾提出“行一不义,杀一无罪,而得天下,仁者不为也”[1] (p202),这同孔子的价值观是完全一致的。梁治平说:在先秦时期,“理、义或礼乃是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原则,只是在有的场合,它以其精神贯注于律、令等专门的法律形式之中;在另一些场合,它直接被援用作为判决的依据。”[5] (p180)这充分说明了礼在包括荀子思想在内的儒家思想中的价值优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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