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对思想政治教育的影响

作 者:

作者简介:
耿梅芳,北京交通大学人文学院教师。(北京 100044)

原文出处:
科学社会主义

内容提要:

公民社会是一个新的理论视角,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对思想政治教育的观念、内容以及工作方法的冲击,使得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面临新的挑战。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必须正确认识公民社会的兴起对思想政治教育的影响,积极探索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有效途径。


期刊代号:G2
分类名称:思想政治教育
复印期号:2005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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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社会”是源于西方的一个概念,它伴随着历史的发展被赋予了不同的含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民社会逐步发展。尤其是自十六大以来,我们党和政府提出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全面协调发展,这一历史背景为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提供了现实依据。中国的公民社会必将伴随着和谐社会的建立得到进一步的发展。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条件,必然要特别关注新事物的出现和发展。公民社会的发展带来了人的思维方式以及人与人的关系的改变,这些改变都会要求思想政治教育的观念、工作方法的更新。如何应对公民社会的兴起对思想政治教育带来的挑战,需要在理论与实践结合上认真思考。

      一

      公民社会理论起源于公元一世纪,首先由西塞罗提出,表示一种区别于部落和乡村的城市文明共同体。到14世纪后,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使用公民社会( civil society) 表示从封建体制外生长出来的商业城市文明。到17—18世纪,随着欧洲封建专制国家的产生,这时公民社会被认为是从自然状态脱离出来的“经过订立契约而形成的政治社会”。到19世纪,“公民社会”概念在黑格尔和马克思的思想里得到改造并获得新的内涵。黑格尔将“市民社会”又称为“外在的国家——建立在需要基础上的和理智所想象的国家”,(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83页。)而在他的“国家”中,又包括着“政治国家”。在他那里,“市民社会”和“国家”都是社会与国家的统一体,是国家与社会的两种形式。到马克思那里,“市民社会”与“国家”才真正分化为纯粹的社会和国家,但马克思只是选取了黑格尔“市民社会”概念的经济内涵,即将其解释为“物质生活关系的总和”。(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3卷,第8页。)安东尼奥·葛兰西( Antonio Gramsci) 将公民社会定义为不同经济利益或利益集团的代表机构的总和。

      尽管各个流派对公民社会的理解不同,现在普遍将当代公民社会定义归结为“二分法”(two-part-model)和“三分法”(three-part-model)两种。所谓“二分法”即国家与社会二分法,公民社会在此是指独立于国家和社会而相互作用的领域及与之相关联的一系列社会价值或原则。所谓“三分法”即国家——经济领域——公民社会三分法,公民社会在此指介于国家和家庭或个人之间的一个社会相互作用的领域及其与之相关的价值或原则。(注:何增科主编:《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实际上,公民社会就是指相对独立的具有一系列社会价值和原则的社会组织。

      针对上述各个流派的理解,还可以从组织的角度对公民社会的基本特征作如下概述:其一,人类历史发展的产物,各个历史发展阶段有不同的内涵;其二,非官方性,即一些组织是以民间的形式出现的,它不代表政府或国家的立场;其三,多元主义,公民社会各个部门(即所谓第三部门)在追求各自的利益、喜好、目的的活动中建立和组织起来;其四,相对独立性,即它们拥有自己的组织机制和管理机制,有独立的经济来源,无论在政治上、管理上,还是在财政上,它们都在相当程度上独立于政府;其五,自愿性,参加公民社会组织的成员都不是强迫的,而完全是自愿的,因此这些组织也叫公民的志愿性组织。(注: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及其对政治生活的影响》,《人民文摘》2002年第10期。)

      二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进入新的历史发展阶段,我们不可否认,中国的公民社会正在伴随着我国民间组织的大幅度上升而逐步兴起。1993年各级民政部门全年批准登记各类社团组织26214个;1997年底,全国在县级以上区域活动的社团已达18万个。(注: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报告),民政部网站。)随着制度化、规范化的发展,民间组织的虽然在数量上有下降的趋势,但是其影响力却越来越大。这些民间组织涉及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包括经济、政治、文化、卫生、教育等方方面面。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对社会的各个领域都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对我国的思想政治教育在观念、内容、方法上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第一,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凸显了民主法制观念教育的重要性。

      思想政治教育的任务之一就是要以基本道德规范为基础,深入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即引导广大公民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爱,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大规模独立、自愿组成起来的民间组织,社团,研究咨询机构等等将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场所。公民社会的独立和自愿性特点决定了其所要求的民主法制环境必须通过法律来制约人的行为,只有高度发展的民主法制环境才有利于公民社会的积极良性发展。因此,在公民社会理论视角下研究公民的民主法制观念教育必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首先,公民社会的独立性、自愿性的特征将有助于营造民主法制观念教育的良好社会环境。公民社会最大的特点在于独立和自愿性,公民社会的成员之间依靠诚信联系在一起,与此同时它们之间的约束更多地依靠法律,讲求民主。法律为公民社会的诚信提供了法律基础,为其有序发展提供了必要条件。换句话说,公民社会健康有序地发展离不开对公民进行民主法制观念的教育,离不开基本的道德规范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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