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诚信与大学生信用析辨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文爽,哈尔滨工业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副教授,法学硕士,在读博士研究生。(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6)

原文出处:
学术交流

内容提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大学生诚信与大学生信用问题引起社会的关注。许多研究者都把二者当做同一概念来理解,实际上这是两个在内涵、历史形成和表现形式以及建立、维护和惩罚机制上都有着严格区别的概念。信用在本质上是一个经济范畴,诚信则是道德范畴。明确二者的联系和区别,对于促进大学生道德建设与信用建设,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期刊代号:G2
分类名称:思想政治教育
复印期号:2005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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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生的“诚信”与“信用”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然而,学术界很多谈论这类问题的文章对二者却不加以区分,或者把二者等同,或者把信用当做道德范畴,或者把诚信当做经济问题。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混淆呢?主要原因在于没有弄清楚这两个概念互相联系、甚至部分交叉,但却又相互区别的关系。

      一、大学生诚信与大学生信用的内涵

      对于大学生诚信的内涵,我们应从伦理学、社会学角度去理解。一是诚实,要求人与人交往时说真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即站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上,坚持实事求是地向别人传递真实信息,不掩盖或歪曲事实真相。二是讲信用,遵守诺言。从诚信概念的演变来看,“诚”与“信”是两个分别有着不同含义、相对独立的范畴,后来合二为一,因此,诚信是一种非正式制度,具有主观性。它是大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的体现,属于人的思想道德体系范畴。

      对大学生信用的内涵,我们应从经济学、法学角度去理解。一是大学生信用概念是一个法学范畴,是一种社会契约。在法律范围内,大学生讲信用如同公民履行契约合同,履行合同应信用至上。信用原则是民商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二是大学生信用概念是一个经济学范畴。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市场经济就不可能健康发展。从一定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信用是大学生参加经济领域内的各种活动,进行合作交流必须尊重的无形资产和立身之本。

      综上所述,诚信是诚实守信的意思,属于道德范畴。在经济活动中,它是指主体的主观意识,表现为主体内在的行为和动机。而信用则是指人们之间的一种特殊的经济交易方式,属于经济范畴,体现着“本质的、发达的生产关系”。因此,信用是经济规则,而诚信是道德准则。

      二、大学生诚信与信用形成的历史条件和表现形式

      就形成的历史条件而言,大学生诚信的形成可以说始于大学生之间的最低限度的合作。它是处于一定发展水平的大学生群体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诚信的产生来源于大学生的社会交往,并随着社会交往有序化程度的提高而提高。而大学生信用既不是从诚信中产生,也不是从竞争中产生的,而是从经济活动中产生,并随着经济活动的发展而发展。例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高等教育实行收费制度,便产生了大学生的个人信用。大学生信用产生的前提条件和商品交换产生的前提条件一样,都是社会分工的出现和产品属于不同的所有者。因此大学生信用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交换关系,也可以理解为一种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法权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权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

      应该看到,二者表现形式不同。大学生诚信作为一种道德要求,其基本表现形式是:内诚于心,外化于人,言必信,行必果,不能言而无信。因而,诚信具有如下三个不同层次的要求:(1)在思想层面要内诚于心,这是诚信道德的最高形式。也就是说,从内在要求看,应当有一种恭敬、尊重、诚实信仰、忠诚信奉的心理和道德品质。(2)在行为层面,外化于人,体现出大学生的一种道德品质。即诚实守诺,这也是诚信道德的基本要求。诚信又是道德修养方法和能力,要求内在的品质外化为一种能力,即童叟无欺、不妄不伪、言行相符。(3)在价值观层面,大学生在遵守承诺的基础上自觉地取信于义,真诚负责,这是诚信道德的最终归结。也就是说,诚信作为一种内心的信仰和外在行为的统一,必须与信义、道义相结合,才能体现为忠于职守的责任心和义务感。所以,诚信内蕴着公正、正义、负责等要求。

      大学生信用的表现形式有多个视角。从社会形态上看属于社会信用;从主体和所属系统范围上看属于个人信用;从地位上看属于私人信用;从作用上看属于消费信用;从信用作用时间的长短来看,可以分为长期信用、中期信用和短期信用。根据不同标准所划分的这些信用形式,各有其不同的功能和作用,但从积极方面看,至少有三个共同点:(1)促进了资本的自由转移;(2)减少了流通费用,节省了劳动时间;(3)加速了资本的集中和积聚。

      三、大学生诚信与信用运作机制不同

      ——建立机制与维护机制不同。大学生诚信作为一种道德人格,是自律和他律的统一,是道德义务和道德良心的统一,因此,培养和完善诚信道德,需要从自律和他律,亦即从道德修养和道德教育两个环节着手。所谓道德自律(道德修养),是指大学生在诚信道德素质方面进行的自觉的自我改造、自我表现、自我陶冶、自我锻炼和自我培养的功夫,是一种自主、自愿、自觉的活动。它首先要求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抵制和反对那些只注重自我利益而无视社会和他人利益的腐朽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其次,要提高大学生的道德认知能力,即对道德规范是否符合行为事实的判断能力,这种认知能力的获得需要道德他律。所谓道德他律(道德教育),是指道德一经形成,必然带来某种超越个体特殊性的社会普遍性,内含着社会共同意志,是一种外在于人的客观必然性,在形式上表现为道德规范、道德义务。它对人起着约束和导向作用,规范着人的行为,防止人的任意和妄为,从而达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培养大学生诚信道德不能依靠法律来实现。列宁早就指出,思想道德的问题只能采取说服教育的方法加以解决。从法理上看,国外自近代确立思想自由的理念以来,对思想进行强制的法律已经不复存在,法律只规范人们的行为,而对人的内心世界却给予充分的自由。从实践上看,西方国家在诚信的应用上,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规范的管理程序,开发出评价个体是否诚信的工具(包括责任心、工作承诺、道德推理、工作伦理、可靠性、动力水平,等等),在诚信行为稽查基础上的考核监督和奖惩等。但这些做法都是在法律的范围之外进行的。因此,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诚信建设都只能是“德治”,而不能是“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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