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明理学“诚”“心”关系之三个层面

作 者:
鲁芳 

作者简介:
鲁芳,长沙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哲学博士。(长沙 410076)

原文出处: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内容提要:

宋明理学中,“诚”与“心”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三个层面:从存在论而言,“诚”以“心”为存在的寓所;从认识论而言,“诚”有赖于“心”的体认,使潜在的“诚”性变为人的自觉意识;从意志论而言,“诚”的最终实现需要“心”的主宰功能的发挥,去恶从善。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5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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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儒家在讲“诚”为“天之道”、“人之性”的同时,从来不离“心”而论“诚”,从荀子的“君子养心莫善于诚”,到朱熹的“诚以心言”,再到王夫之的“诚,心也”,莫不是将诚与心相联系,以心言诚。尤其是在宋明时期,“诚”与“心”的关系得到了更为细致的论述。但是由于宋明理学对“心”有多层次的规定,所以“诚”、“心”关系往往通过多种不同的层面表现出来。

      一、从存在论而言,“心”是“诚”的寓所

      “诚”有天道之诚和人性之诚之分,其中,人性之诚必须依附于人而存在,而且必须存在于人的“心”中。具有客观天理内容的“诚”以“心”为存在的寓所,展现的就是存在论上的“心理合一”。

      当我们从“天道”和“人性”方面来审视“诚”时,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诚”落脚于人的何处?一般而言,宋明理学家都认为“诚”具于“心”中,以“心”为存在的“寓所”(注:这里所说的“心”不是指人的有形的血肉之心,而是指人的“虚灵”之心,它无形体可言,正因无形体,所以具有包容万理的能力。)。张载就曾以“天之实”和“心之实”的合一来解释“诚”,其后,朱熹又对这一观点进行了发挥,他说:“盖诚之为言,实而已矣。……有以理之实而言者,……有以心之实而言者。”(《四书或问·中庸或问下》)“天之实”、“理之实”都是在天之诚,而“心之实”则是在人之诚,可见,在人之诚不能离心而存在。张载和朱熹通过“心之实”来说明诚在心中,陈献章则说得极为简单明了:“诚在人何所?具于一心耳。”(《论·无后论》,《陈献章集》卷一)心学的集大成者王守仁也赞成此说,只是并未明言。

      虽然宋明理学家都认为“诚”存在于“心”中,但是在“诚以何种方式存在于心中”这一问题上,他们也存在着分歧。理本派和心本派的基本观点是:诚是心之体。他们认为,具于“心”中之诚决不是像物件摆放在容器中那样,与心只是空间上的包含与被包含的存储关系,而是以“心之体”的形式与心内在地结合在一起,诚就是心的本然状态。对于“诚是心之体”这一共同的命题,理学派和心学派的理解又有着些微的不同。程、朱为代表的理本派,以“理”和“性”为中介来论述诚是心之体。他们首先以诚是实理,是天理之实然,是客观的精神实体——天理的根本属性;然后人禀天理而为性,即为性理,“诚”也随之成为“性”的根本属性,而性理即具于人的心中,通过这样一系列的转换,他们建立了“诚”与“心”的联系。例如,二程认为“心具天德”(《河南程氏遗书》卷五),就是说心包涵有仁义礼智等天理,朱熹则说“理无心,则无着处”,故心与理“本来贯通”。理在心则言之为性,“性便是心之所有之理”,故性也具于心中,“心将性做馅子模样”。朱熹说“心将性做馅子模样”,并不是将心、性视为截然分割的两个事物,而只是藉此表明心与性的存属关系,因为他同时还指出:“心兼体用而言,性是心之理,情是心之用”(《性理二·性情心意等名义》,《朱子语类》卷五),所谓“心之理”就是心之体。由此可以逻辑地推出,性理为心之体,性理以心之体的方式存在。程、朱又以至善之性为心之体,而至善之性即为诚,故心之体亦为诚。

      陆、王心学对“诚是心之体”有不同的论证方法。以陆九渊、王守仁为代表的心本派,他们不是将“诚”视为进入到主体心中的客观之理,而是直接将“诚”与心本体等同,使二者直接具有本体论上的统一性。陆九渊反对把“诚”视为客观精神,而是把“诚”理解为主观精神,因此他直接以心说诚,认为人的本心就是诚,“万物皆备于我矣,反身而诚,乐莫大焉。此吾之本心也”(《书·与曾宅之》,《陆九渊集》卷一)。“本心为诚”也就是“心之体为诚”。陈献章是明代心学的开端者,他不仅明确地指出“诚”具于人的“心”中,而且以“诚”为宇宙本体,“心之所有者此诚,而为天地者此诚也。夫天地之大,万物之富,何以为之也?一诚所为也”(《论·无后论》,《陈献章集》卷一),可见,心体就是诚。王守仁则直接从心体立论,直言“诚是心之本体”(《传习录上》,《王阳明全集》卷一)。同样是以诚为心之体,同样是从存在论上论述诚是心与理的合一,理本派和心本派走的却是两条不同的道路,然而他们方向虽然不同,最终却殊途同归。

      张载、王夫之等为代表的气本派,也都一致认为“诚”存在于人的心中。张载认为“诚”是天道:“天所以长久不已之道,乃所谓诚。”(《正蒙·诚明篇第六》)“诚”还是“天性”的道德内容的源泉(注:张载以气为宇宙本体,气的运行、变化、化生万物的规律和特征,即是天性,它内涵仁义礼智等道德内容。)。天地万物之性都禀赋于天性,但由于禀受程度不同,性也就千差万别。人之性由于“通而开”,故能禀受天性中仁义礼智等道德内容,而“诚”也就成为人之性的基本属性。继而,张载又提出“心统性情”说,将性和情统一于人的心中。王夫之则指出:“诚者,天之实理”(《乾称篇下》,《张子正蒙注》卷九)。而“万事万物之理无非吾心之所固有”(《四书训义》卷八),“故理者人心之实,而心者即天理之所著、所存者也”,也就是说“天下无心外之理”(《四书训义》卷六)。这样,作为天之实理的诚就随之进入了人的心中。气本派虽然认为“诚”存在于人的心中,但并没有指出“诚”是心的本体,因为在他们看来,“心”主要是认知之心、知觉之心,而较少本体论上的涵义。综上所述,宋明理学家们认为,作为“天之理”、“人之性”的诚,是不能脱离心而存在的,相反,它就以这样或那样的形式存在于人的心中,以心为存在的“寓所”。理学家们将“诚”寓于心中,一方面使“诚”具有了存在的根基,一方面又使心具有了内在的道德规定性,使儒家的心性理论以及对人的道德自觉的弘扬具有了心理根基,具有一定的伦理意义。但是,他们将“诚”视为先于人而存在的伦理属性,并以之作为“心”先天的伦理本质和道德内容,则是不科学的。他们不可能认识到,“心”中所具有的任何道德内容(包括诚)都是人们在后天的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的,是人社会化的产物;他们也不可能认识到,“诚”作为一种客观存在,既源于社会关系,又依赖社会关系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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