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性与公民伦理

——兼论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的公民伦理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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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福建教育学院政史系。

原文出处:
人文杂志

内容提要:

本文以哈贝马斯的现代民主和法治国理论为分析前提,讨论基于公共性建构的公民伦理思想。在公民普遍性社会交往的意义上,无论是哈贝马斯基于交往结构来谈论的“公共性”,还是阿伦特基于行为类别划分来分析的“公共性”,都在公共领域成为联接公民与公民伦理概念的基本向度。对于与“公共性”相接洽的公民伦理的基本属性,我们可以在经验性生活的基础上将其概括为公民在公共交往生活中的自然法。它可以在人类公共生活交互性与社会性叠加所生成的层面上,解析为公民伦理的自主属性、公民伦理的和谐属性、公民伦理的权责属性、公民伦理的契约属性、公民伦理的共通属性。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5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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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共性:视域交融的理论框架

      在可能的意义上,正义性是对公共生活的一般要求。但关键的是公共生活是一种复数性(plurality)(注:“复数性”(plurality)是阿伦特政治哲学中所使用的概念,它意指人类在地球这个世界中生存,不是单个的人,而是复数的人。在人与人之间发生活动力的正是复数性存在。公民社会正是复数的人群所组成。这一事实是“公民的条件”之一。“复数性”包含“平等”(equality)和“差异”(distinction)这两重性质。一方面,如果公民相互之间是不平等的,那么寻求相互之间的理解也是困难的。另一方面,如果公民之间只是共性的存在,而没有差异性,那么作为政治共同体公民社会的活动也是不必要的。公民的“平等性”是公民的共性存在;而公民的“差异性”便成为公民的个性存在。因此“复数性”也正是公民存在的复数性。)生活,是同一个政治区域单元的公民共同生活的所在。它也在公共交往过程中体现同其他人的相互关系。作为历史的文化的统一体,公共生活通过公共交往而得成立,为其诸多社会建制化存在的沟通与融合提供了可能性的凭鉴。公共交往,它是一种宽广的视角,是公民在社会参与活动中行为的扩张与延伸,在此也体现为文化互动;哈贝马斯所阐述的公共商谈就是一种双向的文化交流与互动,这种行动者在利用交往活动维护公共领域的存在,“他们知道当他们在进行意见争论、争取更大影响时,是在参加重构和维持公共领域的结构的共同事业”(注:[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第457页。)。

      在“视域交融”的框架中,“公共性”是一种多元的融合,是确保公众自由行使自己权力的重要保障。“公共性”是开放的、平等的与社群的,它在权力范畴体现为政治共同体的“公共性”,是通过每个社群成员相互性行为与结构性活动才能存在的。按照哈贝马斯以市民社会行动者立场的分析,“公共性”与“政治公共领域”概念密切相关。哈贝马斯以交往结构来谈论根植于生活世界之中的政治公共领域。“公共领域最好被描述为一个关于内容、观点、也就是意见的交往网络;在那里,交往之流被以一种特定方式加以过滤和综合,从而成为根据特定议题集束而成的公共意见或舆论。像整个生活世界一样,公共领域也是通过交往行动——对于这种行动来说,掌握自然语言就足够了——而得到再生产的;它是适合于日常交往语言所具有的普遍可理解性的。”(注:[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第446页。)公共领域是开放的、可渗透的交往结构,它所蕴含的“公共性”是在真正互动多元的现代性视野中生成的。其作为日常交往行动中所产生的社会空间,其公共性历经反思与智慧的碰撞,是在自由平等的开放格局下由每个社群成员在阐述自我见解并不断讨论的选择下涌发而来的。其核心就是社群的集体共识与公民之间的积极互动,作为公共意见的引领,其作用则是要调节公民与社会和国家之间的关系,形成和谐交往的第三空间,避免国家与社会之间产生直接的冲突。

      公共交往所形成的公共领域是相互联系的有机体。作为另一位“公共性”概念倡导者的政治哲学家阿伦特在《人的条件》中认为“公共领域”是共通世界中关系到政治领域的领域,它是从封闭的家庭生活中走出来的体现解放性与自由性的领域,是从必然的支配中超脱出来的公民领域。在对“公共事务”与“私人事务”进行合理区分时(公共事务是私人事务的上层建筑),“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是明确的存在。如阿伦特所说:就是公民们共同维持的可见领域和共同拥有的世界,体现为具备显露性和人为性的世界。“总而言之,一方面,活动受到内在的制约,这种制约由来于公共性,即与公共空间和对公共的关心不可分割的事务。另一方面,活动具有不可预测性、非定型性或某种无规范性,这些特点来自于活动所具有的表现自我实存的特性。”(注:[日]川崎修:《阿伦特:公共性的复权》,斯日译,河北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303、222、302页。)在此交往性权力是使公共领域得以存在的关键。正因为这种交往性的权力“维护公共领域和展现的空间,因而它自身也成了人类技能的生命线,这一技能必须与言行相联,与人类事务、人际关系之网及其产生的故事相联,否则就会失去它最终的政治理由。”(注:阿伦特:《人的条件》,《The Human Condition》,Chicago,1958年,第203-204页。)在阿伦特看来:“人所拥有的严格意义上的平等,只能存在于政治领域。换言之,只有作为公民,人才能拥有平等。这是因为,平等并不是人的自然属性。根据自然属性,人与人之间,集团与集团之间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差异,它只有在与自然相对立的人为的制度中才可能实现。换句话说,只有在集团内的成员共同拥有应当受到平等对待这种规范的基础上,平等才成为可能。那么,这个集团就只能是政治体。因此,归根到底,只有在政治体的内部,平等才被当作绝对的必要,强制实行平等才既是正当的又是可能的。”(注:[日]川崎修:《阿伦特:公共性的复权》,斯日译,河北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303、222、302页。)

      在阿伦特那里,“公共性”体现在一种区别于劳动和工作的活动中,它作为一种非常特殊的行为类型,也为了容纳不同人群的个性,公共领域或者说具像意义上的公共空间是不可或缺的。“就是说,在进行活动时,必须具备能够使活动变得可能的公共空间,即政治的或城邦的秩序。因此,在公共空间里,一切对于平等性和相互性有可能造成破坏的‘活动’,是决不能被允许的。在这里,暴力以及针对他人的、单方面的支配,同样也是应当排除的。而且,作为公共空间的相互行为的活动,由此必须始终以对公共的关心作为自己的动机,所以,一切基于私人利益的行为,也被绝对地排除了。”(注:[日]川崎修:《阿伦特:公共性的复权》,斯日译,河北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303、222、302页。)公共性既体现在人们为了维持生命而相互依存这一事实中,又表现在公民在相互合作的社会生活中所具备的活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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