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伦理世界观”

作 者:
樊浩 

作者简介:
樊浩,东南大学人文学院院长、教授、博士、博士生导师。(南京 210096)

原文出处:
道德与文明

内容提要:

伦理道德作为实践理性,当以“意识—意志”的复合为研究对象,因而现象学意义上的意识和法哲学意义上的意志,就是合理的伦理体系和伦理精神的两个理想要素,由此伦理学的研究必须实现现象学与法哲学的璧合。“伦理世界观”的基本问题是伦理与自然(包括客观自然与主观自然)的关系问题。伦理与自然、义务与现实在伦理精神中原初的对峙与对立——绝对义务意识对伦理与自然关系的抽象统一——透过伦理行为达致的伦理与自然的现实统一,是伦理世界观的辩证结构,及其生长的具体—抽象—具体的辩证过程。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5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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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问题与方法

      如果认定伦理、道德像康德所说的那样,是一种实践理性,那么,它们就应当有两个研究对象:意识和意志,准确地说,它们应该以“意识—意志”的复合为对象。这样,合理的伦理体系和伦理精神,就必定需要两个理想的要素:现象学意义上的道德自我意识,法哲学意义上的伦理客观意志;或简称为现象学意义上的道德,和法哲学意义上的伦理。由此,伦理学的研究和伦理体系的建构就有两个方法论的结构:现象学的;法哲学的。合理的伦理体系和伦理精神,必须是道德自我意识和伦理客观意志的整合,因而在方法论上就要求由关于意识的现象学考察走向对于意志的法哲学分析。难题在于,道德自我意识与伦理客观意志如何在伦理体系和伦理精神中有机璧合;现象学研究与法哲学分析,如何在概念上相互过渡和彼此链接。显而易见,体系上的璧合和方法上的链接,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理由很简单,建立个体内在生命秩序的道德自我意识,只有透过客观的伦理意志的扬弃,才能形成合理的社会生活秩序,而对伦理体系和伦理生活来说,合理的个体生命秩序和合理的社会生活秩序的结合,才是根本目的所在,其中,合理的社会生活秩序乃至比个体生命秩序更具有主导性和根源性意义。对被现代性碎片扎得支离破碎的现代伦理秩序来说,更是如此。

      黑格尔哲学为这个难题的解决提供了学术资源。他在《精神现象学》和《法哲学原理》中,分别确立了道德自我意识与伦理客观意志两个要素,并提供了现象学和法哲学两种研究方法的范型,但遗憾的是,黑格尔并没有完成要素整合和方法论过渡的课题,甚至没有提出这个课题。因为,正如人们已经了解的那样,他在有限的生命中没有能完成计划中的“精神哲学”的体系,而《精神现象学》和《法哲学原理》,在相当意义上只是他的精神哲学体系的两个环节。或者说,黑格尔没有完成,甚至没有来得及进行现象学与法哲学、道德自我意识与伦理客观意志的链接与整合,虽然他天才地揭示了“主观精神—客观精神—绝对精神”的辩证关系。

      进行道德自我意识与伦理客观意志的整合,以及由意识的现象学考察走向意志的法哲学分析的基础性工作,就是找到由前者向后者转化的中介和概念环节。黑格尔虽然没有直接解决这个课题,但却为它的完成提供了条件和基础。在“照着讲”的前提下,鼓起“接着讲”的勇气,可以作出一个大胆的理论假设,这个使道德自我意识向伦理客观意志转化,使现象学向法哲学过渡的中介和概念就是:“伦理世界观”。

      二、从“道德世界观”到“伦理世界观”

      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曾提出一个重要的,但至今在伦理学研究中未引起必要关注的概念:“道德世界观”。

      在他的思辨体系中,意识的自我运动在“精神”阶段经过“伦理—教化—道德”的辩证发展过程。其中,伦理是“真实的精神”,教化是“意识自身异化了的精神”,道德是“对自身具有确定性的精神”。精神一旦进入道德阶段,便出现关于纯粹的道德自我意识与“他在”,或者“绝对义务”与“自然一般”即所谓“完全无意义的现实”之间关系的规定,出现道德意识“自己个体性的世界”。由此,道德世界观便在自我意识中诞生了。

      “从这个规定开始,一个道德世界观就形成了,这个道德世界观是由道德的自在自为存在与自然的自在自为存在的关系构成的。这种关系以两种假定为基础,一方面假定自然与道德(道德的目的和活动)彼此是全不相干和各自独立的,另一方面又假定有这样的意识,它知道只有义务具有本质性而自然则全无独立性和本质性。道德世界观包含着两个环节的发展,而这两个环节则处于上述两种完全矛盾的假定的关系之中。”[1]

      从以上规定可以发现,道德世界观具有三大要义。第一,道德世界观的基本内容和基本问题,是道德和自然的关系。第二,这种关系以两个假定为前提:其一,自我意识中道德与自然、道德世界与自然世界的分立与对峙,它是对道德与自然混沌未分的原初同一性的否定,在原始同一性阶段,意识任凭自然摆布,自然规律统驭道德规律;其二,道德世界观之成为“道德”自我意识,是因为它在道德与自然、义务与现实的对峙中,执著于义务的本质性,在意识中以道德规律驾御自然规律,从而有别于以自然本性为基本概念的“生物”世界观或“自然”世界观,而成为“道德的”世界观,或“道德世界”的自我意识。第三,道德与自然的现实统一,必须透过道德行为扬弃两种假定之间的矛盾,从而道德规律不仅抽象地而且现实地成为自然规律。

      这个规定中难以理解的,可能是“义务”何以在道德世界观中成为本质并与“自然”相对峙。如果参照《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对义务的规定,这个问题可能很容易得到诠释:“在义务中个人毋宁说是获得了解放。一方面,他既摆脱了对赤裸裸的自然冲动的依附状态,在关于应做什么、可做什么这种道德反思中,又摆脱了他作为主观特殊性的所陷入的困境;另一方面,他摆脱了没有规定性的主观性,这种主观性没有达到定在,也没有达到行为的客观规定性,而仍停留在自己内部,并缺乏现实性。在义务中,个人得到实体性的自由。”[2]义务使人从生物的自然冲动中解放出来,从人的个别性与偶然性中解放出来,是对人的真正解放,是人的真正自由的获得,因而是道德自我意识升起的标志和道德自我意识的真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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