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以下问题是关于理由、理性和道德的核心问题:(1)理由的本质是什么?它们的来源是什么?(2)理性的本质是什么?它和理由的关系是什么?(3)在道德和理由以及道德和理性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关系?让我从第一个问题开始。 理由的本质和来源 几乎所有的人都同意,你相信、想做某事或者做某件事情的理由指的就是有利于你相信、想做某事或者做那件事情的考量(consideration)。更概括地说,理由是“有利于某个行动或态度的考量”(注:T.M.Scanlon,"Reasons: A Puzzling Duality?"in R.Jay Wallace,Philip Pettit,Samuel Scheffler,Michael Smith,eds.Reason and Value: Themes from the Moral Philosophy of Joseph Raz(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4),p.231,p.231,p.231,p.232,p.233.以下文章及所有页码,均出自该书,除非另行注明。)。比如,在海边潮湿的沙滩上有人的脚印(一个考量)是相信有人不久前走过那里的理由。饮水可以解渴(另一个考量)既是想喝水的理由也是喝水这个行动的理由。沙滩上人的脚印支持你相信不久前有人沿着海滩走过,饮水会解渴的事实支持你喝水的愿望以及喝水行动。 约翰·布卢姆(John Broome)认为,说“行动的理由是支持那个行动的考量”(注:John Broome,"Reasons,"p.41,p.35,p.32,p.32,pp.42~43,p.39,p.41,pp.39~40,p.33.)不过是一个常识,而他认为更需要说明的是支持一个行动的考量是什么。他把完美的理由定义为“对你为什么应当这么做的一个解释”(注:John Broome,"Reasons,"p.41,p.35,p.32,p.32,pp.42~43,p.39,p.41,pp.39~40,p.33.)。他把“‘应然’[也可译为‘应当’]的概念和‘解释’的概念当作原初的概念”(注:John Broome,"Reasons,"p.41,p.35,p.32,p.32,pp.42~43,p.39,p.41,pp.39~40,p.33.),并且根据这些概念来定义一个完美的理由。对布卢姆来说,存在着“应然”的事实,理由是解释这些应然事实的事实。(注:John Broome,"Reasons,"p.41,p.35,p.32,p.32,pp.42~43,p.39,p.41,pp.39~40,p.33.)例如,我应当把从你那里借的书还给你可能是一个事实,对此的解释可能是我许诺这么做。这样,我许诺的这一事实就成为了我要还书的理由。 虽然布卢姆要求一个理由应该成为一个应然事实的解释的观点似乎适用于推导出来的应然,但对根本的应然而言,他的观点未必正确。用布卢姆自己的一个例子来说明。(注:John Broome,"Reasons,"p.41,p.35,p.32,p.32,pp.42~43,p.39,p.41,pp.39~40,p.33.)我不应当相信今天是星期天和星期三。为什么呢?因为我不应当相信一个命题的同时又相信它的反命题。根据什么理由我不应当相信这样的命题呢?或许因为我应当相信的只是真命题,而一个命题和它的反命题不可能同时真。但是为什么我应当相信的只是真命题呢?问题问到某地方,对我为什么应当或不应当相信某种命题是没有解释的。但依然还会有理由相信或不相信这类命题。 回到实践的应然。假设我应当还你书是因为我许诺了。我的许诺解释了为什么我应当还书,并且也是我还书的理由。但怎样看待我应当遵守诺言的事实呢?用什么来解释这一事实呢?也许某些规则功利主义者或自利契约论者的考量可以解释这一事实。但是为什么我应当按照这些规则所说的去做呢?当问题问到某个地方时,我们会达到一个终点:我就是应当做X类事情。但是,成为X类的事情本身不会解释为什么我应当做X类的事情,当这些应然无法推演出来的时候,也不存在着我为什么应当做X类事情的进一步的解释。我应当如此不过是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并且我们能够看到它确实如此。但依然还是有理由做X类的事情。然而,布卢姆则不得不得出没有理由做X类的事情,因为,当这些“应然”是根本的事实时,没有解释能够说明我们为什么应当做X类的事情。 布卢姆将一个你采取行动A的完美理由定义为一个能解释为什么你应当采取行动A的事实。他将一个你采取行动A的到目前为止的(pro tanto)理由定义为一个事实,该事实可以潜在地或者实际上有效地解释为什么你应当采取行动A,或者采取行动非A,或者既不采取行动A又不采取行动非A。(注:John Broome,"Reasons,"p.41,p.35,p.32,p.32,pp.42~43,p.39,p.41,pp.39~40,p.33.)但是,假如完美的理由不需要解释你为什么应当做某事,那么,为什么到目前为止的理由非得必须是这样的解释呢?此外,考量C1和考量C2之间的不可通约性也许可以解释为什么你应当采取行动A不是真的,并同时解释你应当不采取行动A不是真的。(注:John Broome,"Reasons,"p.41,p.35,p.32,p.32,pp.42~43,p.39,p.41,pp.39~40,p.33.)但是,C1和C2的不可通约的事实不是一个或采取行动A,或采取行动非A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