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提出了创建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最近,胡锦涛总书记又指明了和谐社会的六大标准: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分别从政治、人际关系、社会生活、人与自然等方面规定了我们今后的努力方向,也为我们社会的道德建设提供了新的指导。和谐社会中的道德主要表现为公民道德。可以从培养公民道德入手达至社会成员的和谐,以最终实现和谐社会。公民道德的成长和推广是在公民社会中进行的,因此,公民社会可以构成和谐社会的基础和前提。 一、公民社会是社会和谐的基础 和谐社会是一种这样的状态,即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身、人与自然均获得协调的均衡状态,其中,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协调是首要的,它制约着人与自身、人与自然的协调水平。然而,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协调需要一系列的制度保障,包括合理的权力支配程序、公平的利益分配体系以及有序的公民互动格局等。在现代社会,要实现上述目标,必须借助公民社会这一平台。 关于是否存在“公民社会”,学界存有争论。反对者认为,公民总是在某一国家范围内存在,并不会出现脱离国家的活动空间;赞成者则指出,公民社会并非独立或封闭的空间,而是一种相对于国家权力、行政机构而言的民间活动方式。从历史上看,公民之所以产生于西方,就在于公民的权利、公民间关系等都获得了充分的落实,并设置了一系列保护屏障,从而可以在国家侵权、行政不当干预面前保持申诉、纠正和补偿的权利。中国的情形十分不同,先有国家,未有“社会”;先有公民,未有公民社会,所以国家对公民的绝对强势始终难以克服,这主要缘于公民社会的发展极其迟缓,培养公民意识及其相应行为方式的空间受到极度限制。 公民活动的场所是公民社会,但公民社会并非总是以独立的存在形式出现,它涉及到法律、经济、政治、社会、道德等多种层面,与其他领域相互交涉,所不同的是公民社会更加强调其成员在互动过程中关注共通的准则并追求一致的利益,即突出行为或关系的公共性、普遍性和可替代性等特征。具体地说,公民社会中的活动主要是公开、平等和公众性的,包括职业行为、消费活动、政治参与(投票、选举、讨论等)。“在公民社会里,只有经过当事人商讨、权衡程序所形成的决断才具有合法性,一切有价值的理念要想赢得公众,就要靠其无与伦比的竞争力,而不是靠任何与尊重公众的自主意志之原则相违背的强制性的手段。”(注:甘绍平.应用伦理学前沿问题研究[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2.)这一意义上的“公民社会”是与熟人社会相区别的,这对于经历了千余年封建制的中国而言仍然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但更为学理化的“公民社会”则指与国家、市场相对应的民间力量参与社会治理、权利诉求等方式,它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形式。从历史上看,公民社会曾被理解为“市民社会”。根据《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的解释,公民社会(源于拉丁文civilis societas)一词约在14世纪开始为欧洲人采用,“它不仅指单个国家,而且也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这些共同体有自己的法典(民法),有一定程度的礼仪和都市特性(野蛮人和前城市文化不属于市民社会)、市民合作并依据民法生活并受其调整、以及‘城市生活’和‘商业艺术’的优雅情致”(注: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P125)。近代英国哲学家洛克就把政治或公民的社会与父系和自然状况相对比,其含义是指由货币经济、在像自由市场一样的地方随时发生的交换活动、经开化而聪颖的人带来舒适和体面的技术发展以及尊重法律的政治秩序等要素构成的一种臻于完善和日益基本的人类事务的状态,以此洛克主张用公民社会对抗国家权力,从而保障个人合法权利的落实,促成政治问题能够有相对合理、公平而和平的解决。 在西方,分别存在洛克式的“社会先于国家”或“社会外于国家”的传统和黑格尔式的“国家高于社会”的传统两个体系。从前一传统大致可以推演出“公民社会对抗国家”的论点,它强调国家对于社会而言只是一种“必要的恶”,因此,对国家进行造反或对抗是必要之策;而从后一种传统则可导出“国家主宰公民社会”的观点,它强调国家塑造社会的功能,社会处于被支配的关系。洛克的观点可以归结为“弱国家强社会”的模式,黑格尔的观点则可以归结为“强国家弱社会”的模式,此外,还有“弱国家弱社会”、“强国家强社会”的主张,但是,仅仅抽象地谈论谁强谁弱本身并无太大的现实价值,重要的是国家和社会能够在各自的领域发生实质作用,并为对方的存在留下余地,从而形成互补的格局。 美国学者科恩和阿拉托把“公民社会”界定为“在经济和国家之间进行社会互动的领域,尤其是由亲密的领域(特别是家庭)、社团的领域(特别是志愿者协会)、社会运动,以及公共沟通的诸形式所构成”(注:L·科恩和A·阿拉托:公民社会和政治理论[M].坎布里奇:MIT出版社,1992.P21)。因此,公民社会既非处于国家的对立面,又非融入国家之中的中介领域,是与经济和国家都有所区别的一种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