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存在着严重的道德危机,这是谁都无法否认的。孙志文曾说:“现代人卷入越来越唯理化的生活形态愈深(我们只消举许多控制人日常生活的科技为例),他的反应就愈加的不合理性;现代人愈是从物质的困境解脱,他愈不明白自己该做什么;现代人自由愈多,愈不知道该如何享用自由;教育系统里引进愈多的科技,真正的学习过程愈加罕见;学生愈加以投入所谓客观的学习法,学生踏出校门时素质愈差;现代医院用科学仪器愈多,医生离他的病人愈远。”[1]他的观念也许偏激,但确实表明了人类处于现代社会下的困惑。为什么现代化的发展并没有带来人们所期望的幸福生活,物质世界发展的同时,人的精神家园没有得到相应的发展,反而出现了道德危机?如何解决当下的道德危机问题?本文将主要通过对现代性的反思,从历史中寻找解决当今道德危机可资借鉴的资源,进而揭示现代性社会所需要的伦理精神。 一、现代化与现代性 当今世界上很多国家把“现代化”(modernization)的发展程度看作一个国家发展程度和文明程度的标志。简单地认为“现代”社会的最主要特征就是工具、器物上的现代化。工具、器物上的现代化的确使人类社会的物质财富得到了极大的丰富。但也要看到,对人类社会影响范围更广、程度更深的是随之而来的人们在生活方式、劳动方式、社会关系、政治制度、意识形态等一系列问题上的深刻变化。为了弄清楚为什么现代化的发展并没有带来人们所期望的幸福生活,这就需要我们引入“现代性”这个概念。 “现代性”(modernity),是一个远比现代化要复杂的问题,它伴随西方的启蒙运动和工业革命而诞生。现代化作为一个“现代”的社会运动,是由现代性为其奠定精神底蕴的。[2]现代性社会的最基本特征从社会结构层面上讲就是市场经济、民主政治与个体主义(individualism);从意识形态的层面上讲就是“理性主义、个体主义和进步的观念”。[3]这就是说,“现代性”就是“民主”、“科学”和“自由”。 民主、科学和自由的价值理想是人类一直以来所追求的,那为什么以其为特征的现代性社会反而会产生前所未有的道德危机?首先,在物质财富极大丰富的同时,人的物质欲望并没有得到满足,反而是愈演愈烈。市场经济这只“看不见的手”使一切都泛商品化,包括人的良心和精神文化产品。同时在物质欲望的驱使下,人类为了更多地占有有限的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环境乃至发动战争。再加上世界贫困人口反增不减、贫富差距逐年扩大,这一连串的后果必然会造成社会的动荡不安,而历史多次证明越是动荡不安的年代越是容易出现道德失范、道德沦丧的情况。其次,对科学的崇拜导致唯理化倾向,“这是一种迄今为止力量的锋芒无与伦比的彻底的唯物主义的理性主义”[4]。因为科技发展给人类社会带来的巨大改变,使得人们对科学技术的崇拜已到了无可复加的地步,同时,人的生命的价值与尊严却被踩在了脚下。随着克隆技术的进一步发展,“生命”已经不值得我们有任何敬畏,“人”仅只是一串DNA和化学元素而已。当人的精神层面不再重要与神圣之时,何需再言道德!再次,“自由”从宗教的、形而上的层面下落到形而下的层面,成为每个个体都有权追求的东西。与中世纪对人性的自由发展的桎梏相比当然有其进步性,但它在取消人与人之间生来就固定好了的各种义务与权利关系的同时却没有指明社会自由在众多的、各异的个体自由中的出路,从而最终导致“人和人不能通约”,只有“个体”的价值、理想、道德才是可信的。而个人主义必然会带来道德的情感主义和“道德的无公度性”,最终的结局是相对主义的甚嚣尘上;在实践上则酿成了当代社会严重的道德失范与道德危机[5]。最后,因为社会组织、机构日益复杂化和庞大化,“民主”不再可能像以前一样实行“古典的”直接民主或政教合一制度,代议制民主成为现代性社会民主的象征。这种民主虽然有其进步的一面,但一方面议会的投票从来都是由权力与金钱所控制,再加上国家暴力机器的协助,民主在实质上已成为只有少数政治家和财团首脑们的“民主”(如2000年美国总统大选的选票风波)。另一方面因为民主的代议使得民主似乎与普通个体不再紧密相关,普通大众对民主的态度越来越漠然(美国从1960年到2004年总统大选的选票率范围在49.1%—63.1%)。权力的集中与不公正的分配,必然也会导致腐败、专权等道德问题。 现代性社会对“民主”、“科学”与“自由”的追求,导致了古典德性伦理体系在现代西方的瓦解,但是新的具有普遍性的道德体系却还没有建立起来,在这样一种道德转型时期出现道德危机是合乎历史发展规律的。要解决当前这种道德危机,必须建立起适合现代性社会发展的新的道德体系。 二、社会层面:权利、民主与契约精神 现代性社会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维护市场经济正常运行所必要的等价交换原则决定了现代性社会的伦理精神必然内含正义精神。不同于个体心性修养的差别性与个别性,一个社会或群体必须一次性地决定在他们中间什么是正义的,什么是不正义的(越是结构复杂的社会或群体更是应如此)。因为社会所需的正义相对于个体心性修养来说是一般与个别的关系,没有了公度性的正义等于取消正义。如何保证群体选择的原则是正义原则呢?罗尔斯的《正义论》是具有真知灼见的。他以“无知之幕”为前提,在假设人们都不知道自己将要具有什么样的社会角色或有什么个人偏好的前提下提出了普遍的正义观:所有的社会基本价值如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保证自尊的客观条件,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不平等的分配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6],并在这一基础上提出了关于正义的两大原则。首先是公民自由平等的原则,即要求在各种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上实行平等。这就保障了现代性社会所需要的“人人平等”,真正做到从“身份社会”进入“契约社会”。也许有人会说,权力和地位的分配从来不是平等的,都是在同一家公司上班,为什么他月薪一万而我只有八百。我们要认识到,权力不可能绝对的平均分配,你的责任越大,你所要担的风险和你所要尽的义务就越多,相应的,你所获得的权力就必然越大,只要你的权力与你所对应的义务和责任是大抵相当的,我们就可以说是公平的。但有一个重要前提是,这种“权力”必须是每个人都有平等机会获得的。第二是差别原则,即某些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例如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只有当它们使最少得益的社会成员的利益得到补偿时,才是正义的。这在很大程度上照顾了弱者和输在人生起跑线上的人,保证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它既是一种政治统治的需要也体现了一种人道主义的关怀,是现代性社会政治文明的一大进步。 然而,正义精神在现代社会集中表现为权利精神、民主精神与契约精神。因此,对社会层面进行规范必须依靠权利、民主和契约精神的确立。权利概念的凸现在于人类社会由“人的依赖关系”的社会形态向“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的社会形态的历史转型,是基于市场经济关系的“人的独立性”的反映。“权利”的要旨就是使每个人都成为具有自由意志的人,它极大地体现了人的尊严,体现了人之为“人”的资格。[7]每个公民具有平等权利是正义精神的最主要内核。而平等权利的获得又基于社会的民主程度。民主是权利平等的保障,但它在保障人民都有权直接选举自己所信任的代表的同时也带来了民主的局限性问题,即:如何保证选举出来的代表都真正“为人民服务”。因此,真实的民主必须具有良好的监督机制、完善的组织形式、透明的运作程序等。而在现代社会中,无论是权利意识所要体现的人的尊严和自由意志也好,还是真实民主所需要的监督机制也好,都来源于社会中契约精神的真正形成。“从古代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就是由身份向契约的转变”,[8]社会是否按契约精神办事,是评价一个社会是否步入现代的标志,所以,它必然是现代性社会的伦理精神内含之义。而契约实质上就是制度,契约精神的真正建立一方面需要制度的完善和合伦理性,另一方面就需要对制度的严格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