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领域·公共利益·公共性

作 者:

作者简介:
詹世友,南昌大学人文学院哲学系教授。(南昌 330047)

原文出处:
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公共领域的存在必要性缘于以下事实:我们必须在公共领域中发现和创造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根本特点是其间接或直接的可分享性。我们的自我是普遍自我和特殊自我的统一体,这一点可以说明为什么公共领域和公共利益能够存在,以及公共领域的公共性为什么不是一个自然事实,而是我们要努力实现的目标。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5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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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们在公共领域生活中所涉及到的最本质的关系,就是公共利益的创造及其作用的发挥。由于公共利益直接或间接地为所有公民所共享,所以,公共利益为一个“好社会”所必需。在创造公共利益的过程中,公共组织如何体现出其真正的“公共性”就是其公共伦理价值追求。

      一、公共领域的类型及其发展

      “公共领域”是由哈贝马斯所复活的一个富有意义的概念,在公共伦理学中发挥着很大作用,并得到了广泛的讨论。但是,这个概念在哈贝马斯的使用中,其意义有一种特定限制。在我们看来,这个概念所指涉的领域多种多样,大致可以说,一个生活领域如果是公开的、并且有着某种可共享性和可进入性,就是公共领域。公共领域的存在和发展,是建立在划分了明晰的私人领域的基础上的,其最终目的不仅仅是为了使私人利益得到保障和促进,而更是为了让人们获得某种“公共人格”。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共领域有其政治含义。

      1.作为公共场所的公共领域。雷蒙特·戈斯(Raymond Geuss)说,“一个公共场所就是一个我能被任何‘一个可能碰巧出现在那里的人’观察到,这就是说,被那些我没有私人交情的人和那些不需同意就能进入与我的亲密互动中的人观察到”的场所(注:Raymond Geuss,Public Goods,Private Goods,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1,pp.13.)。比如,公共市场、公共学校、公共道路、商店等就可以看作公共场所。在公共场所中,人们的外在行为都是暴露的,没有掩蔽的可能,为此,人们必须形成一些能够共同接受的行为规范。比如,行为得体,要符合一般的交往规则,等等,避免做出令人感到怪异的、令人厌恶的行为。

      作为公共场所的公共领域在古希腊也能成为思想自由讨论的公共领域。比如,苏格拉底认为,追求真理比参加政治活动重要,因为政治活动应该在追求真理的旗帜下来进行。在那个时代,公民们有义务参与公共事务,比如公民大会、投票、审判等等。而苏格拉底却逃避做这些事情,他说他最要紧去做的事情是去证实德尔斐神庙中的神喻即“苏格拉底是最智慧的”。所以,他在雅典城邦的各种公共场所中闲逛,挑选一些被公认为聪明智慧的人激起对话,来看看他们是否不如自己聪明。这些对话通常是在公共场所比如市场中或其他地方中进行的,当他和某个人对话时,许多人就会聚拢在一起。换句话说,他造成了在政治的公共领域之外的另一公共领域,即思想自由讨论的公共领域。

      2.古代政治公共领域。值得注意的是,古代民主政体“实质上是没有限制的。原则上说,这么一个政治实体能规范任何事情。所有私人行为,包括公民们如何选择他们的职业或者他们的婚姻伙伴,如何教育孩子,或者把何种鸡尾酒、陶器放在餐桌上,诸如此类的事情原则上,通常实际上是严峻的公共思考和控制的主题”(注:Raymond Geuss,Public Goods,Private Goods,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1,pp.2.)。为什么公民们会把自己的私人行为自愿地交到政治权力的控制之中呢?这不仅是因为这种政治权力是由那些在这种制度中的公民们直接行使的,而且这样做他们可以经验到一种真正的快乐,比如公共荣誉和自豪,这种快乐超过了他们在私人领域中能够得到的任何快乐。公民的联合产生了某些新的东西,这些新东西能够把他们带到政治权力的控制之下,以致他们愿意实质性地成为国家的奴隶,以此努力去获得一种“公共存在”。这就是说,在古代民主政体中,公民们在公共生活中在一个更高的水平上实现了自己的本质。正因为如此,亚里士多德指出,一个恰当的政体应该服务于公共利益,他宣称“人天生是政治的动物”。一句话,在古代民主政体中,私人权力和自由在一定程度上被忽视了。

      汉娜·阿伦特在更深刻的哲学层次上揭示了古希腊城邦这种政治公共领域的实质。她说,古希腊人的这种思想与一个特殊的事实密切相关,即城邦的兴起。古希腊人对人的本质的认知在于人类有政治组织能力。他们认为,这种能力“不仅不同于以家(oikia)和家庭为轴心的自然关系,而且还直接地与之相对立。……在城邦建立以前,一切基于亲族关系的组织单位,如phratria和phyle都已经遭到了毁灭”(注:汉娜·阿伦特:《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汪晖、陈燕谷主编:《文化与公共性》,读书·生活·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59、63页。)。于是,城邦的兴起对古希腊人来说,就意味着除了他们自己的私人生活之外,还接受了另一种生活,即政治生活(bios politikos)。在他们看来,只有两种生活是政治性的,即实践(praxis)和言语(lexis),因为这在他们看来是自由的事业,摆脱了一切有实用性和必然性的事物。正是这种自由和必然的截然二分,使得希腊人对私人财产、家庭等私人的事情并不给予严肃的理论关注。在他们看来,家庭领域有一个显著的特征,即人们是在匮乏和需要的驱使下才共同生活在一起。家庭是一种自然共同体,比如为获取食物而劳动,生育后代,这些活动都是出于一种必然性;另外,家庭还是一种严格的不平等领域,如家长的绝对权威,对孩子的统治,他们也认为是自然而然的。私有财产也是必然性的东西,虽然城邦并没有取消个人财产,但这“并不是由于他们尊重我们所理解的那种私人财产,而是由于这样一个事实:一个人假如不能拥有一所房屋,他就不能参与世界事务,因为他在这个世界中没有一个属于自己的位置”(注:汉娜·阿伦特:《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汪晖、陈燕谷主编:《文化与公共性》,读书·生活·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59、63页。)。城邦的政治生活则是自由的。在这个领域中,人们从事的是自由事业,而且在这个领域中,公民都是平等的,所以摆脱了一切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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