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一个人人平等、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可以说是自古至今人类孜孜以求的社会理想和价值目标。古希腊时期的哲学家毕达哥拉斯曾对议事厅的权贵们说,一定要公正。不公正,就破坏了秩序,破坏了和谐,这是最大的恶。此后,把公正或正义作为和谐的条件来展开对和谐社会的论证和分析,构成了西方政治哲学的一个传统。从柏拉图的“理想国”到卢梭等启蒙思想家的“社会契约”,从古典政治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经济和谐”到新自由主义思想家格林的“政治和谐”,从约翰·密尔的功利主义到凯恩斯的国家干预主义以及罗尔斯的公平正义,公平或正义的理念一以贯之。尽管对公平或正义的理解不尽相同,但多数思想家莫不是由此展开对和谐社会的种种构想以及实现途径设计的。马克思恩格斯在论述社会主义必然代替资本主义时认为,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以及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着严重的社会不公正,是导致资本主义不和谐的根源。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工人阶级作为绝对的弱势群体,他们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完全被资本家所占有,其付出的劳动与其所得严重失衡。这种不公正造成的结果一方面是财富的积累,另一方面是贫困的增加。贫富两极分化使贫困者经济、政治和文化领域的许多权力被剥夺。因此,只有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才能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实现社会公正,建设人与人完全平等的共产主义和谐社会。西方政治哲学对正义与和谐社会之间关系的分析,为我国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理论借鉴,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则直接为我们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理论指导。 一般说来,公平不等同于正义,但正义一定涵盖公平,正义高于公平。从正义的类型来看,正义可以划分为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及程序正义;从正义的内容来看,机会平等(包括权利、尊严、人格平等)、分配公平、规则和程序公正等构成其不可或缺的几个方面。当代正义理论集大成者罗尔斯对正义作了系统的分类。在他看来,正义可分为实质正义、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三大类。实质正义(substantive justice)是关于社会的实体目标和个人的实体性权利与义务的正义,它包括社会正义(其中有政治正义或宪法正义、经济正义或分配正义两大类)和个人正义。 形式正义(formal justice)又叫做规则的正义(justice as regulative)或法治,其基本含义是严格地一视同仁地依法办事。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差别在于前者对正义的要求是实质性的,后者只是形式上的。例如,在平等上,实质正义所要求的是人与人之间事实上的平等,而形式正义所要求的只是形式上的平等或法律上的平等,至于法律规则的内容本身是否正义和坚持它能否达到正义,形式正义并不追问。由于形式正义仅要求法律适用的公平性和一致性,因此,形式正义可能包括某些实质的非正义。程序正义(procedural justice)介于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之间,它要求规则在制定和适用中程序具有正当性。罗尔斯的正义论之所以在西方引起巨大反响,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和接受,其原因之一是它深刻关注市场经济机制在分配上的不公,并研究通过某些形式上的不正义来实现实质正义特别是分配正义。由罗尔斯对分配正义的重视,我们也可以看出分配正义在整个社会正义中的基础地位以及它对达成社会和谐的重大意义。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的天然缺陷之一是只顾效率而不顾及公平,尤其是分配公平。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萨缪尔森在谈到这一点时曾指出:“我们所学的关于看不见的手的最早成果之一是,它是有效率的,但是它对公正或平等却是盲目的。人们最终是富还是穷部分地依赖他们从父母那里继承的财富或努力的大小,依赖他们所能提供劳务的市场价格,还依赖他们钻井或击球的运气。没有理由认为收入分配应该产生于自由放任,达尔文式的竞争会被认为是一个国民收入这张饼作出公正或平等分割的方式。”(注:[美]保罗·A·萨缪尔森、威廉·D·诺德豪斯:《经济学》(下),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第1173~1174页。)美国经济学家威茨曼也承认:在收入分配方面,“市场经济的记录并不那么好,有时还是非常丢脸的”(注:[美]威茨曼:《分享经济》,中国经济出版社1986年版,第30页。)。市场经济之所以不可能产生分配正义,乃是因为它天生的缺陷无法消除至少以下三种影响公平的因素:第一,尽管市场经济要求机会公平,但实际上参加竞争的人的起点是不公平的。财富一经建立起来,越是拥有财富的人就越试图建立和维持有利于自身的市场规则,以把同样有能力的人排斥在赛场之外,根本不想给他们参与公平竞争的机会;第二,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它没有同情弱者的心肠。谁能更好地满足消费者,消费者就把货币选票投给谁。而由于参加竞争的人的起点的不公平,市场力量往往会进一步扩大竞争者相互之间、销售者和购买者之间获利的不平等;第三,各种市场机遇都需要有一定的天赋和能力。不同的人由于家庭背景不同,居住地域的不同和文化知识素质的不同以及天赋不同,即使让他们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起跑,也难以同时达到市场所需要的能力或条件,更何况由于累积财富上的差异,起跑线也是极难同一的。正是由于市场经济的这些先天缺陷,使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收入分配的鸿沟越拉越大,贫富两极分化,社会矛盾日益尖锐。因此,如何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实现分配正义,让更多的人尤其是弱势阶层分享市场效率和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成果,一直是思想家们探索和研究的重心之一,也是政治家们不得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的重大社会问题。而对公民实行义务教育,救助贫困阶层和实行超额累进税、遗产税等,正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的做法。它对于解决分配不公,缓和社会矛盾,达至劳资和平共处和社会和谐,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从我国正在大力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来看,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使我国的经济高速成长,社会财富大量增加,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改善;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上述缺陷及其所引发的分配不公也日益突出地摆在人们面前。如何在巨变过程中,在贫富矛盾日渐突出、利益群体不断分化的情况下,解决分配不公和缩小贫富差距,以形成社会妥协,达成社会共识,逐渐实现共同富裕,已经成为当前党和各级政府一切工作之要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