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伦理范式的现实选择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国祥,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赵万一,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重庆 400031)

原文出处:
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内容提要:

医患关系具有浓厚的伦理色彩,医疗伦理范式主要有“专制主义”的医疗伦理范式、“患者中心主义”的医疗伦理范式和“患者权利托付”的医疗伦理范式。“专制主义”的医疗伦理范式属于传统的范畴,“患者中心主义”的医疗伦理范式属于人类理想的范畴,只有“患者权利托付”的医疗伦理范式才是现实的选择。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5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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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患关系具有浓厚的伦理色彩,医疗伦理范式的不同,患者的权利就不同,本文通过对不同时期医疗伦理范式的讨论,旨在寻找适合现实的医疗伦理范式,为建立新型的医患关系奠定基础。

      一、医疗伦理及其基本范式

      伦理学是关于优良道德的科学。医疗伦理,首先会讨论某些本体论问题,定义“人”或“人类”,比如死亡、体外受精,紧接着就是讨论医生与患者权利义务问题。医疗伦理规范,属于道义学的范畴,时代不同、社会不同、个体不同,认识也不同。综观医疗伦理范式的发展,可分为三种类型。

      (一)“专制主义”的医疗伦理范式

      1.中国传统医疗伦理

      “医乃仁术”是对中国传统医疗伦理的经典概括。“仁”与“义”构成儒家伦理规范核心要素。在孔孟看来,仁的基本含义在于“爱人”。孟子认为,所谓爱人,“亲之,欲其贵也;爱之欲其富也”。也就是说,讲“仁”,应当无私的利他。孔孟一般之道体现在医疗上,就要求医生应当以仁为怀,把“治病救人”作为自己的责任[1]。

      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医生职业是神圣的。不仅医生本身把自己的事业当作具有终极意义的事业,社会民众也是如此看待的。医生行为,完全是一个自主性的领域;医生行为,也完全是一个受道德规范的领域。医生,当然具有为患者最佳利益考虑的动机,也当然具有为患者最佳利益考虑的能力。对此,患者与患者的家属是不应有任何怀疑之心的,他们能够做的就是配合医生。

      2.西方传统医疗伦理

      有关西方传统医疗伦理的基本要求,一般体现在各个医学会对医生设置的专业行为规范中。所有这些规范,几乎可以说是希波克拉底誓言[2]的不同版本而已。依照希波克拉底誓言,医生应当妥善处理自己与同行、患者、社会的关系,如1949年世界医学会发布了为各国医生所遵守的《国际医德守则》,该准则对《日内瓦宣言》提出的有关原则进行了详细的阐释:一名医生必须总是把维系生命的义务牢记于心;一名医生对患者要有完全的忠诚并充分运用其技能。不论何时,如果一个检查或是治疗超越他的能力,他都应该请教另一个有这方面必要能力的医生;一名医生应该对关于患者的情况绝对地保守秘密,因为秘密已托付给了他;一名医生必须把给予紧急救助当作人道主义责任,除非他可以确定其他人愿意并且能够给予此类帮助。

      虽然对希波克拉底誓言有不同的解读,但有一点可以肯定,从医生的角度进行考虑、医生的权利始终处于患者之先、医生应把患者的最佳健康利益作为一切行为的出发点,是该誓言制作的观念前提。

      3.传统医疗伦理的“专制主义”特色

      传统医疗伦理规范具有浓厚的专制色彩,具体表现为:

      (1)主动—被动型的医患关系。

      1976年,美国萨斯(Seaz)、荷伦德(Hollender)根据医生和患者的地位、主动性大小,将医患关系划分为三种类型:主动—被动型、指导—合作型、共同参与型[3]。在传统医疗伦理范式下的医患关系就属于主动—被动型的关系。

      (2)患者福祉考虑的优先性。

      医生之所以认为自己应当具有主动性而患者应当服从,是因为谋求使患者得到最佳治疗对患者来说是最大福祉。医生应当以患者的最大福祉作为医疗行为的出发点。在这种状态下,医生的道德使命是判断行为是否得当的惟一依据,患者的权利几乎都是道德性的,难以获得法律的承认。

      (3)医生角色的神圣性。

      医生不会犯错误、医生的道德没有问题,这不仅是医生的自我感觉,也是社会大众的普遍认识。事实上这种职业神圣感觉在现代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日内瓦宣言》要求,医生尽全力维护医疗事业的荣誉和光荣传统,并像兄弟般对待自己的同事。也就是说,医生自己应当借助社会化和角色塑造的过程达到对这个职业光荣传统的严格信奉,从而维持医生职业的尊严。也正因为如此,我们在医疗纠纷中才如此强调专家鉴定的功能。

      (二)“患者中心主义”的医疗伦理范式

      20世纪60年代起,北美和欧洲相继掀起了“病人权利运动”;1970年美国全国福利权益组织发表了《病人权利声明》;1972年,美国医疗协会又出台了《病人权利法案》;2001年6月,美国医学大会通过了最新的《医学专业规范法典》。我们可以将最新的《医学专业规范法典》作为认识“患者中心主义”的医疗伦理范式特征的基点。该医学专业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医生应当同情和尊敬人类的尊严和权利,使自己足以胜任并献身于医疗保健事业;医生应当坚持专业标准,在所有职业相互作用中忠诚坦白,积极向适当的机构报告其他医生的不足或能力,揭露其错误和欺诈的迷人表象;医生应当尊重法律,但在遇到合同条款与患者的最佳利益相违背时,也有责任寻求改变;医生应当尊重患者、同事和其他医疗专业人员的权利,在法律约束的范围内,保护患者的信心和隐私;等等。

      可见,该规范与其他不同之处在于,它首先强调了“医生应当同情和尊敬人类的尊严和权利”的职业义务,颠覆了以前其他道德规范的出发点;它还强调了医生“积极向适当的机构报告其他医生的不足或能力,揭露其错误和欺诈的迷人表象”的职业义务,打破了医疗职业自我封闭的神圣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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