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社会工作与我国通行的社会工作不同。在我国,一个学生当班长,这个班长工作就是学生的社会工作;一位教师任班主任,那么这个班主任工作就是教师的社会工作。而专业社会工作与此不同,是指专业社会工作者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帮助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个人、群体和社区,解决困难,预防问题发生,恢复、改善和发展其功能,以适应和进行正常的社会生活的服务活动。专业社会工作是以社会工作为专业或为职业的受过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训练的专门人员所从事的工作,有明确的以帮助受助人为中心的指导思想,并以一套制度化的专业方法为依托,强调提供实在的服务。专业社会工作是在20世纪初期的美国逐渐形成的,以1917年玛丽·里土满的《社会诊断》一书出版为标志。在我国,1987年,民政部和北京大学签订了联合办学的协议,决定在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建立社会工作与管理专业,培养高级社会工作人才。90年代,出现了一些较专业的社会工作机构,如“中国康复研究中心”。当前我国社会工作专业化已迫在眉睫。 为促进我国专业社会工作的形成,除了必要的中国式的、制度化的系列专业方法的研究与探索外,专业社会工作的伦理价值原则的梳理与确认就更加必要,也更加关键。 一、专业社会工作伦理价值的内涵与实质 价值是对人生基本问题的回答,对社会重要事件的裁决,是对人和事的是与非、善与恶、美与丑的判断,是最基本的人生信仰。价值与个人的态度、自我修养和人格,也与社会的文化和意识形态紧密相联。概括说来,专业社会工作价值有四个方面的层次,即社会工作社会价值、社会工作目标价值、社会工作手段价值和社会工作伦理价值。其中社会工作社会价值是整个大社会所崇尚的基本价值,是社会工作价值体系的基础层次,它对社会工作价值有决定作用和导向作用;社会工作目标价值是确定社会工作本身目标的价值,它受社会价值所规定,同时,反过来它又规定社会工作手段价值;社会工作手段价值是一种带有操作性的价值,它是从社会工作目标价值中派生出来的,是目标价值的具体实现;社会工作伦理价值是社会工作的职业道德,它与社会价值、目标价值及手段价值都有关联,社会价值构成伦理价值的基石,目标价值构成伦理价值的核心,手段价值构成伦理价值的主体。因此说,社会工作伦理价值这一层次是集专业社会工作价值体系之大成,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专业社会工作价值就是专业社会工作伦理价值。通常我们认为,专业社会工作伦理价值是规范社会工作从业人员职业行为的一种道德标准和理想信念。这种从业人员行为指南因社会工作本身极具人道与高尚的工作性质而显得尤为重要。 专业社会工作伦理价值通常包括以下九个方面的内容:尊重每一个工作对象的尊严、价值和个人的隐私;帮助工作对象满足基本与合理的需要;有责任协助工作对象发挥潜能、全面健康地发展和实现其社会责任;应及时、充分、不带偏见和歧视、民主地执行计划、法规和其它被认可的功能;公正、周到、适宜以及创造性地利用组织和机构的权威、资源和机会;不介意案主的辱骂,对案主的问题进行研究和探索;工作重点应放在对人的服务而不是财富的获取和增加;尽可能让案主参与并自决他们自己感兴趣的问题及渴望做的事;确信专业社会工作是国家履行其职能与义务的手段。从这九个方面的内容来看,专业社会工作伦理价值实质上是把社会工作者的利他主义“爱心”与专业服务的“合适性”融合在一起,以期实现专业社会工作的使命。这种“合适性”是指用工作对象的需要来实施帮助,而不能用我们社会工作者的主观臆想来工作。从某种意义上说,专业社会工作伦理价值的实现过程本质上就是专业社会工作的实施过程。这是因为专业社会工作伦理价值不仅直接可以主导、规范、调节社会工作的全过程,而且还可以避免专业权力的滥用;可以增强专业服务的“有效性”;可以使从业人员在社会伦理与价值多元化的现实背景下仍能够坚持社会工作主流伦理价值的普遍性;可以确保专业使命的实现;可以使社会工作者的言行及治疗行为有所规范;可以为公众提供一种标准,来评判专业实施有无瑕疵;可以指引社会工作者走出专业的伦理困境等。 但是,专业社会工作伦理价值的上述内容仍不免过于笼统和抽象,社会工作者在专业社会工作实务中将面对的是具体的复杂多样的社会工作情境,大量的实际存在的问题是这九个方面的伦理价值规定所无法应对的,尤其是面对伦理价值上的冲突与困惑时更是如此。 二、专业社会工作者可能面对的伦理价值选择上的难题或冲突 专业社会工作伦理价值的规定在理论上的梳理与确认固然重要,但更为重要、也更为困难的是这些伦理价值的规定在社会工作实务中的实施或运用。由于专业社会工作伦理价值的规定是一个体系,各个规定往往只强调某一方面的价值,就规定体系的整体来看,各类规定之间并不存在矛盾,但在社会工作实务的具体情境中,就不免会有各类价值规定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发生。这些伦理价值规定上的矛盾与冲突主要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工作者在对干预后可能境况无法预知的情况下所面对的伦理困境。 尽管社会工作者在对某一案例的具体问题还不够清楚和明白的情况下就实施干预,往往会产生“后遗症”,即对案主及其他人可能会造成伤害。但是,社会工作者却常常要在这种状况下,即对干预后的可能结果是否达成预定目标、是否实现了案主的预期以及这一结果有何意义等都不能有明确和清晰的把握时必须作出服务,这时社会工作者的伦理价值修养往往就成为实现专业使命的至关重要的因素,也正是由于这一因素造成社会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困难,难以形成可用来衡量和评价的统一的标准。这种情境就必然会造成专业社会工作者在伦理价值的相关规定中的任性选择与任意行为的发生,从而导致社会工作目标实现或达成上的困难。例如,在某一家庭暴力的案例中,是否应该鼓励受虐妇女勇敢告发,社会工作者对该妇女的孩子及其先生的可能反应掌握多少?如何干预才能减少可能的伤害?鼓励告发可能保护了妇女的权益,但孩子是否可能因此受到更大的伤害?不鼓励告发可能维护了孩子的权益,但该妇女的先生是否还会对其造成伤害?在这种情境下,社会工作伦理价值的规定并没有对社会工作者明智的和可取的选择作出明确而清晰的指导,并使其陷入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