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的类型分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桂梅,湖南师范大学伦理学研究所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长沙 410081)

原文出处:
中共长春市委党校学报

内容提要:

诚信的类型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诚信进行划分。从诚信产生的依据、诚信建立和维持的机制、诚信的对象、诚信的内容、诚信研究的学科视角、诚信的主体等方面对诚信进行类型分析,以便更好地把握诚信这一概念。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5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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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诚信的内涵非常丰富,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诚信划分为不同的类型。诚信类型的多样性是一种客观的社会现象。科学地解释这一现象,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把握诚信这一概念,形成诚信的品质。按照不同的标准,我们可以将诚信作如下划分。

      一、情感诚信和认知诚信

      根据产生的依据不同,诚信可分为情感性诚信和认知性诚信。

      情感性诚信是基于强烈的情感联系而产生的诚信。传统农业社会主要是情感性诚信。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人们对他人的信任,往往靠自己对他人道德人格的判断,这种诚信在很大程度上是主观的情感化的。人们容易对那些自己喜欢、感激、爱戴、尊敬的人做出承诺。正如费孝通先生指出的:“乡土社会里从熟悉得到信任……这信任并非没有根据的,其实最可靠没有了,因为这是规矩。……乡土社会的信用并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另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假思索时的可靠性。”[1](P10)在自然经济状态下,由于人与人之间交往的有限性和经常性,个人身份、人格、品德就是“担保”,人们进行经济往来时,主要依靠双方的道德良心来约束自己的行为,依靠无字的“君子协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

      认知性诚信是基于对他人的可信程度的理性考察而产生的诚信。现代诚信的基础主要是人的理性,而不是人的道德情感,大都属于认知性诚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交往日益普遍和复杂,交往范围日益扩大,不再局限于狭小的范围和熟人的圈子,非人情交往越来越多。人与人的关系主要不是建立在道德情感上,而是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之上。所谓理性就是人们根据对事实的掌握、分析和判断来决定是否信任对方。人们不再凭着自己的直觉,不再因为是熟人,而是根据实证,主要是根据对方的信用记录才信任对方。现代信用体系的建立和不断完善能够给人们提供所需要的相关信息,使人们可以及时、全面地了解对方的有关情况,这就使理性的诚信变得简单易行。在市场经济中,信用必须有利于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因而它是有条件的,只有在授信人和受信者都按照约定条件行为时,信用才能对社会资源进行有效配置。信用的条件就是要对付出进行偿还。虽然是熟人,如果没有诚信的品格,没有偿付的能力,就不应该和他发生信用关系;即使是从未谋面的陌生人,如果有良好的信誉,具有偿还的能力,就应该在信用上给予支持。否则,就有可能影响信用活动的正常进行,破坏市场的正常秩序,阻碍经济的正常发展,从而推卸自己对社会应尽的责任。

      二、人际诚信和社会诚信

      根据建立和维持的机制的不同,诚信可分为人际诚信和社会诚信。

      人际诚信以个人因素和私人关系为基础,是根据对他人的可信程度的理性考察和与他人之间的情感联系而产生的诚信。它的影响因素包括对对方的人品和能力的了解、双方的熟悉程度、双方个人背景的相似性、双方关系的好坏等。

      社会诚信是社会制度和文化规范的产物,是建立在法理(法规制度)或伦理(社会文化规范)基础上的一种社会现象。社会诚信又可划分为两种:法制性的社会诚信和道德性的社会诚信。法制性的社会诚信是依靠法规制度来建立的。人们之所以诚信,是因为受到法规制度的制约,之所以不敢背信弃义,之所以信任他人,是因为相信这些社会机制的有效性。道德性的社会诚信是社会文化规范的产物,人们之所以诚信或信任他人,是因为社会文化倡导诚信的道德规范和价值观念,并得到人们的认可和内化。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诚信的主要类型是人际诚信和道德性的社会诚信。诚信是以人际诚信为核心,主要通过私人关系来建立,而道德性的社会诚信也往往建立在人际诚信的基础上,缺乏法制性的社会诚信。人际诚信主要存在于长期稳定的、利益没有完全分化的熟人关系中。在传统的农业社会,人们基本生活在熟人的圈子里,单靠人际诚信和朴素的道德规范就可以维系社会的良性运转。今天市场经济已得到迅速发展,人际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人们与陌生人交往的机会越来越多,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开始分化,仅靠私人关系和道德已无法建立普遍性的社会诚信,还必须借助法制手段。只有健全法制并落实法制,社会才能良性运行,社会诚信才能获得根本性的保障。当然,人际诚信并没有从现代社会消失,私人之间的诚信,尤其是亲密关系中的诚信,还是以相互了解和情感关联为基础的。但是在某种程度上,法制因素已经渗透到现代的人际诚信中。例如,婚姻家庭关系,传统社会主要靠习俗道德来维系,现代社会则有一系列的法律来规范。

      三、特殊诚信和普遍诚信

      根据对象的不同,诚信可分为特殊诚信和普遍诚信,这是由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最早提出的。

      特殊诚信是指以血缘社区为基础,建立在私人关系和家族或准家族关系之上的诚信。韦伯认为中国人的诚信属于特殊诚信,它的特点是只信任和自己有私人关系的人,对那些身在这种血缘家族之外的其他人即“外人”是普遍不信任的。后来,这种论断又被日裔美国学者弗朗西斯·福山进一步地引伸和发挥。福山认为,传统中国的家族主义文化强调和重视家庭、亲戚及血亲关系,将信任家族以外的人看作是一种不可允许的错误,因此,中国人只相信他自己家族的成员,对外人极度不信任。其他有关中国传统文化和社会的研究表明,中国人还善于在血缘家族关系的基础上建立与血缘家族关系之外的其他人的社会联系,即所谓的熟人社会,根据与他人关系的远近,中国人所给予的信任程度也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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