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在中国数千年的封建时代,国家与社会之间未形成领域上的分界,首先是因为国家社稷属于帝王一人,是一个“家天下”。“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濒,莫非王臣”:上至京城百姓,下至乡野村夫,一家一户都在君主的治下,都是皇帝的子民。一家得王权,便得到天下,一人成帝王,便得到天下臣民。西方在罗马帝国解体以后,国王们的权力就受到教会和社会的制约。中国却始终保持了一个强大的帝国,尽管经过若干分裂时期,皇帝的权力从未受到过宗教或社会方面的制约。至高无上的君权对于帝王来说是一种真实的观念,虽然从政治治理来说,君主的统治要长治久安,就要“置民之产”,不可擅取民产,也要防止官吏擅敛民财。但是,从人们(民众和君王)共有的意识上看,既然天下是一家之私,在大私之下,普通民众只要自家的私产尚可得到维护,便不会去问自己的私人权利在这经济权利之外,还能在其他社会领域占有多大空间。 这种“家天下”之私却是同村社社会这个基础相互适合的。村社社会是一个私人性的社会。这种私人性,是各个孤立的、彼此之间缺乏有机联系的私人的共同特性。这些私人之间的联系仅限于由于历史的血缘关系而聚居在一起,以及由于这种比邻而居的生活而产生的那些日常交往。他们照应着自家的田产和耕作,一家一户成为了一私产的继承和维护的单元,除开这个私的领域之外,其他的领域都几乎不存在。这种私人,用哈贝马斯的语言来说,是古典意义上的而不是现代社会意义上的私人(哈贝马斯,1999,第33页)。这种前现代意义上的私人是其活动处于个人和家庭的切身所需的个人。他们个人及其社会联系受着血缘和地缘关系的束缚,他们的劳动是较为纯粹意义上的私人劳动,这种劳动同其他社会成员极少发生契约性的分工合作,他们的经济是较为纯粹的自然经济,他们生产的所有生活必需品基本上是自给自足,通常只有很少产品拿到市场上去出售。 在这个由一个个缺乏有机联系的私人的世界,将各个私人之私看做由一个大“私”来笼罩的观念是非常自然的。所以,帝王被看做一个最大的私家也是合情入理的。私人之私所及领域的范围,是他的占有物——田产、房屋、牲畜与耕具、收获物等等。各个私人的占有物的总和,加上属于家族组织有限的族产,构成物质形态的村落。在村落之外,与其他村落交错的自然边界以外的世界,并不被看做一个无主的世界,而是被看做一个属于更大的私人的世界。这个最大的私家,不仅由于拥有了所有不属于一个个私人的资源,而且由于使它获得了这个资源的强大权力,而获得了对各个私人的统治权力。任何一家之私,如果获得了强权并将天下夺了去,就都要将那天下变成一家的天下。历史上,即令一个王朝的苛政被视为恶得不得了,因而被农民起义推翻而立起一个新的帝王,新的王朝也还是会走到那条老路上去,因为这天下又成为了他的一家之私,尽管开国的帝王常常会较多记取前朝苛政失国的教训,但这种教训的吸取也不会持续很长时间。 二 然而,帝王们的家天下却冠上“公”的名义。这个“公”,本义为区别于各个私人的私产和私事的财产、制度与事务,所以具有某种公共性之意义。然而帝王之“公”不是来自各个私人的,而是来自他一家对天下未属私人的事物和国家治权的独占。帝王的服饰、印玺、朝仪、举止、习惯乃至自我称谓和修辞方式,这一整套显示其尊贵的、独一无二的身份的“繁文缛节”,不仅被他的朝臣们,也被他的臣民,看做是表明他的权力的“公共性”的(哈贝马斯,1999,第7页)。 哈贝马斯在阐述欧洲中世纪的国王与领主权力的性质时使用的“代表的公共性”概念,对于分析中国帝王权力的本质性质提供了一个有价值的分析工具。在欧洲中世纪的领主权力中,哈贝马斯指出,所有权与治理权是未分离的;所有权与(治理权的)公共性是一个意思,公共性意味着领主占有;特殊性和豁免性是领主所有制的真正核心,也是其“公共性”的核心(哈贝马斯,1999,第5-6页)。所有这些基本性质,在中国的帝王权力上都以更为强烈的色彩表现出来:对江山社稷的所有权同治理权是不可分离的,获得了江山社稷的意思也就是有权治理它。据有了天下,使天下成为一家之私,同对天下臣民进行治理的公共性是一回事,因为这治理是面对所有人的;皇帝及其家室的私家利益同国家官僚机构的利益是未明确分离的,尽管皇后通常被限制不干预宫廷政事,因此皇帝并不在意说它是私人的还是公共的;而在受治理的臣民方面,统治的权力无论是一家之私的还是被看做“公共”的,其实际效用都是一样的,因为这种统治都意味着自己的无权力。皇权的真正核心是对国家的独占权和司法的豁免权:皇帝作为主人是发布法律者,是在法律之外的。尽管一些朝代也有关于天子犯法当自刑自身的陈文,但是作为法律颁布者这种自刑仅具有象征的意义。 哈贝马斯将这种公共性称为“代表的公共性”,一个含义即是,它是间接的公共性,而不是真实的公共性。譬如,如果我说,“我来代表你”,这意思就是,我不是你,但是我来代替你来做某某事,或说某某事。所以代表就间接了一层:我来代表你,但是这里发生了我是否能够完全地代表你或他(她)的问题。在政治生活当中,间接性是免不了的,因为人们不可能随时都聚在一起来讨论和做决定。如果国家的权力是民众的,君主是民众委托来代表国家的,那么他就是人民的间接的代表。而如果他本身就是国家,这国家的权力就只是他的而不是民众的,他所代表的就是其所有权、特权,而不是民众(哈贝马斯,1999,第7页)的权益。在君主立宪制度下,君主降格为国家主权这个为全体公民享有的权力的代表,将治权交还全体公民所委托的政府。在中国过去几千年的历史上,国家的权力则向来不是民众的。中国的帝王,连同他的服饰、仪仗、语言、称谓等等,在民众面前构成一种代表和象征,在表面上他代表和象征国家,在深层含义上,他代表和象征的是他是“天子”——据有国家和天下的特权者这样一个事实。这种“公”的概念仅仅是对帝王作为这样一种地位的象征和代表的间接的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