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伦理精神是家庭伦理的核心,它决定着家庭伦理规范的内容。中国传统的家族私有制及其基础上的宗法人伦秩序所要求的家庭伦理的基本精神是家庭本位,即一切以家庭利益为重,个人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家庭利益。西方传统个体私有制及其基础上的靠商品交换和契约关系所形成的西方家庭伦理精神是以个人为本位,一切以个人利益为中心,家庭利益服从个人利益。它们是与中西方的社会历史发展和社会经济政治需要相联系的,在历史上曾起过一定的积极的作用,同时也带来了消极的影响与弊病。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中西方家庭伦理精神作出扬弃,建立起一种新型的、健康的、适应现代社会要求的家庭伦理精神。 一、家庭本位和个人本位的产生 我们的祖先生活在黄河流域,由于黄河流域的自然环境等因素的影响,我们的祖先主要是靠着发挥共同体的集体生产力,通过治水发展农业生产而进入文明社会的。这时期劳动者个人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劳动者个人的独立性也极其微弱。进入文明社会后作为社会基本组成者的“众人”、“农夫”们,虽然拥有了个体家庭,但他们长期脱离不了氏族制的血缘脐带,因此由这种脐带集合起来的共同体——家长制家庭公社一直保存,延续到近代社会。这种家长制家庭公社就是一个大家庭或家族。家庭内部实行同居共财制度,实行家族私有制,各个家庭成员在经济上不独立,必须依赖家庭的共同财产生活,家庭的命运也就是个人的命运。个人不得不从属于家庭,以家庭为本位。在这里,家是一个有亲情血缘关系的社会组织,又是一个集生产、生活于一体的团体,个人是为家庭而生存的,个人的生死荣辱和家庭息息相关,个人获得功名,叫做光宗耀祖,有损于家庭利益的个人,被称为“败家子”,有辱于家风的人要被家族惩治。个人生命的延续也是为家庭,所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个人若被家庭抛弃,就很难见容于社会。当中国人进入家庭以外的团体时,也自然会“举整个社会各种关系而一概家庭化”。在这种家庭中,父权、夫权及调节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一整套伦理道德原则必不可少。 从根本上来说,这是由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所决定的。 首先,小农经济决定了家庭生产是社会生产的基本方式,任何个人都无法脱离家庭而生活,家庭是人们物质生活的保证。家庭不仅提供其成员的全部生活资料,而且直接生产其中的绝大部分,这决定人们产生对家庭的强烈依赖性。 其次,由于家庭是人们主要的活动场所,传统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由于它的封闭性、狭隘性和稳定性,使社会绝大多数人的绝大部分活动都限制在家庭—家族范围内,平时极少与外部世界打交道。在白居易的《朱陈村诗》中就描绘过这样一个由两个族姓组成的村庄:“徐州古丰县,有村曰朱陈,去县百余里,桑麻青氛氲;机梭声札札,牛驴走纷纷。女汲涧中水,男采山上薪。县远官事少,山深入俗谆。有财不行商,有丁不入军;家家守村业,头白不出门。”“一村惟两姓,世世为婚姻;亲疏居有族,少长游有群”。“生者不远别,嫁娶先近邻。”这样对于传统社会的人来说,家庭、家族就是他们的整个世界,由此产生陕隘的家庭观念。 再次,家庭是人们的情感和精神支柱。父子兄弟以及姻戚关系为人们提供了情感和精神的依托,庞大的亲属网络给人以强大的家庭力量的感觉。在农业社会中,个人的心理需求的满足也是由家庭来实现的。个人的成就以家庭财产的积累状况获得不同程度的满足,个人的价值是以在家庭中的地位得到确认而实现。个人的社会地位也是由家庭的地位、家庭的财产的多寡来决定的,离开了家庭,就失去了社会地位,这使得人们都不得不把家庭利益摆在首位。 与这种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相适应,中国的社会在政治上特别强调家庭的完整,把家庭看作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和核心,认为家庭是一切人伦关系和人伦秩序设计的原点。而在父权家长制的社会里,无论哪种家庭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家属没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实际上,家庭是以家长为代表而类似现代法人的组织,历代政权都利用“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政治理论,把家庭作为组织国家生活的直接对象,而不是以每个人为统治对象。这种以家庭为统治对象的中国古代国家,除贵族、官吏和他们的亲属是法律上的特权阶级可以享受法律特殊待遇外,基本上都是以家族主义为轴心,分别主与奴、尊与卑、长与幼、夫与妻、亲与疏等不同名分规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和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的全部内容都反映出政权与族权的联合统治、家法与国法融合的特点,所有立法从始至终都贯穿家庭本位的指导思想。 古希腊是西方文化的发源地,处于一种开放的地理环境中,是一个手工业和商业发达的社会,它有种种冲破血缘社会组织的樊篱的便利条件。优越的交通条件,发达的商品经济和海上贸易,导致了大量的外帮人的迁入定居,从而逐步瓦解了古希腊社会中的血缘亲族组织,至公元前5世纪的梭伦变法,家国合一的社会组织已经打破,出现了古希腊的民主政治。 由于血缘纽带的彻底瓦解,私有制和民主制度的发达,工商业阶层的崛起,促进了希腊人个体意识的觉醒和成熟,独立的个体构成了社会的基本单元。虽有公共权利的存在,但仅仅是执行从个人身上剥落出来的某些职能,而不能完全消解个人在经济社会及思想信仰中的独立存在。个性原则成为希腊民族的基本心理和性格。伯恩斯和拉尔夫在《世界文明史》中对古希腊人的价值观念作了精辟的概括,他们描述说:自荷马时代以来,“希腊人就已经沿着其在以后几个世纪都必然遵循的社会理想之路起步了,他是一个乐观主义者,确信生命只有为其自己的目的而活着才有价值,他认为把追求死看成是愉快的解脱,是没有意思的,他是一个利己主义者,为自我满足而奋斗。……他拒绝肉体上的苦修行,反对会造成损害生命的所有形式的克己行为。”这种价值观在城邦时期通过思想家的既使理想观念现实化又使实际观念理性化的努力融汇为希腊精神。希腊精神的实质是“建立在自由、乐观主义、世俗主义、理性主义的理想之上,尊重肉体,也尊重心灵,对各个人的庄严和价值给予高度重视”。希腊精神是古代希腊人留给西方和世界的宝贵遗产,它构成整个西方文明和价值观念的灵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