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理性”与“伦理精神”

——基于黑格尔道德形而上学理论资源的研究

作 者:
樊浩 

作者简介: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人文学院

原文出处:
哲学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5 年 09 期

关 键 词:

字号:

      一、道德形而上学难题及其理论假设

      如果试图建立道德的形上而学,如果试图用形而上学的方法对中国伦理进行哲学把握,那么,以下三个问题可能是道德形而上学研究并未真正解决而又不可逾越的前沿性课题:

      1.伦理道德的形上本性是什么:具体地说,到底是“实践理性”还是“精神”?虽然自康德提出“实践理性”的概念以来,伦理道德在相当程度上成为与“实践理性”可以相置换的概念,然而,无论在逻辑还是历史的维度上,这种学术定势都有待质疑和反省。审慎地梳理道德形而上学的历史资源就会发现,关于伦理道德的形上本性,在康德的“道德理性”之外还有另一种重要资源,这就是黑格尔提供的概念:“精神”。或许,将伦理道德与“实践理性”相等同,只是某种约定俗成的美丽错误之一。在全球化和文明多样性相交织的历史背景下,以“精神”的概念诠释伦理道德,不仅可以体现民族性,而且更具有解释力和合理性。

      2.如果伦理道德是一种“精神”,那么,道德形而上学研究的对象是什么:是个体性、主观性的“道德精神”,还是特殊与普遍相统一的、既扬弃个体的主观性又扬弃整体的绝对性的“伦理精神”?或许,基于黑格尔将“伦理”与“道德”严格区分的传统,以“伦理精神”为道德形而上学的对象,比基于康德将二者同一的传统,以“道德精神”为道德形而上学的研究对象,更有理论合理性和实践合理性。

      3.道德形而上学体系的结构和它的研究方法是什么?如果以“伦理精神”为对象的假设成立,那么,道德形而上学就有三个基本要素和结构:现象学意义上的意识;法哲学意义上的意志;历史哲学意义上的民族精神。于是,现象学、法哲学、历史哲学三大方法的辩证整合,提供了一个道德形而上学的方法论体系。

      时至今日,道德形而上学研究已经成为中国的道德哲学研究和道德体系建构的基础性、尖端性的学术工程。不仅道德哲学研究的诸多理论难题与道德形而上学深刻关联,而且现实道德发展中的诸多困境,也与道德形而上学的理念终极相关。伦理学研究的进展如今已经到达这样的阶段:经过长期的发展,中国道德哲学体系的基本要素大都已经被发现和讨论,基本伦理难题和伦理矛盾也已经暴露或被揭示,建立新的民族道德体系的理论准备和现实准备基本就绪,只等待道德形而上学为它进行理论奠基,提供形上托载,并最后在它恢宏的大厦上戴上一顶足以使这个大厦中的万有得以统摄和庇护的概念与理念的皇冠。

      二、“实践理性”还是“精神”?

      到目前为止,关于伦理道德的形上本性有这样一种“定论”:第一,伦理道德是“实践理性”;第二,“实践理性”的定性由康德提出并完成,最有力的确证是他的《实践理性批判》。若干年来,这种有关“实践理性”的定性似乎在中国学术界已是确定不移的“共识”。但是,仔细反思则会发现,这种熟知的定论在逻辑和历史方面都存在不少需要追究的问题。

      1.伦理道德到底是“实践理性”的“一种”形态或“一种”表征,还是与“实践理性”相等同?这种追问表面看多余,实际上很有必要。因为,如果伦理道德是可与“实践理性”相置换的概念,那么,实践理性就只有伦理道德这种唯一的属性和唯一的形态,在这种情况下,关于“实践理性”的定性事实上就只是同义反复,并无实质性的学术意义;如果伦理道德是“实践理性”的“一种”形态,那么,就说明“实践理性”还存在其他形态,而且“实践理性”还应当具有伦理道德所不具备的某些属性,伦理道德只是“实践理性”一般中的某种特殊,二者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2.康德以后,“实践理性”的定性是否真的得到学术界尤其是西方学术界比较普遍的认同?检验这一概念的公信力的最好办法,是考察它在相同文化背景下被认同的程度,而最直接的做法,就是考察在作为康德哲学的重要继承者的黑格尔的道德哲学体系中,这一概念是否已经被接受和运用。事实是,在黑格尔的道德哲学体系中,虽然偶有“实践理性”的提法,但并无足够的证据说明黑格尔认为伦理道德就是实践理性,有充分理由肯定的倒是黑格尔把伦理道德的形上本性定性为“精神”。

      3.伦理道德作为最具民族性的文明因子,道德哲学作为与民族的文明传统关联最为密切的文化形态,其本性应当也必定具有民族传统的特点。虽然在“全球化”的时代,我们可以追求学术话语中基本概念的普世性与通约性,但某种文明因子,尤其是那些基本的文明因子,由于在文明生态中的地位不同,其概念本性也有很大的差异。一个显见的事实是:“实践理性”是理性主义传统下的概念系统和学术话语,不仅在康德整个哲学体系中与“思辨理性”、“纯粹理性”等概念直接而紧密地承接,也与整个西方哲学的理性主义传统一脉相承。在文化的特殊概念体系中,作为特殊文明生态中的基本文明因子,道德哲学体系中关于伦理道德本性的定位,不仅在概念的表现形式上,更重要地是在实质性内涵方面(这个实质性内涵体现伦理道德在一定文明生态中的特殊文化地位和文明功能),都必定具有很强的民族特殊性。

      《实践理性批判》序言的第一句话就提出了这样的问题:这个批判为什么不题名为“纯粹实践理性批判”,而是简单地题名为“一般实践理性批判”,虽然从它与思辨理性批判即“纯粹理性批判”的对应关系看来,更需要前一个名称?康德的解释是:“这个批判应当单单证明纯粹实践理性是存在的,并且出于这个意图批判理性的全部实践能力。”(康德,第1页)证明纯粹实践理性的存在与批判理性的全部实践能力,就是《实践理性批判》的两个基本学术目的。康德的思路是,如果纯粹理性是现实地实践的,也就证明了它的实在性和它的概念的实在性,由此也就反驳和推翻了一切否定纯粹理性及其概念的实在性的企图(参见同上)。可见,《实践理性批判》的主题并不是建立道德哲学体系,乃至并不直接就是探讨道德(注:鉴于康德道德哲学将“伦理”和“道德”的概念相等同,因而在讨论康德道德哲学体系中关于实践理性与伦理道德关系时,本文将“伦理道德”简称为“道德”,将“伦理道德与实践理性的关系”简称为“道德与实践理性的关系”。),而是由纯粹实践理性的存在性,证明纯粹理性及其概念的实在性,为此就必须论证纯粹理性是现实地“实践的”。这样就可以解释“实践理性”为何成为它的核心概念。问题在于:纯粹实践理性何以是存在的?纯粹理性如何现实地是实践的?这需要对理性的“实践能力”进行“批判”。在这样的主题和思路下,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所论述的道德,事实上被当作了纯粹理性的“实践能力”,也是对“纯粹实践理性”的存在性的确证,而整个体系,便是也只是对理性的“实践能力”的“批判”即证明。在这个意义上,道德只是纯粹实践理性存在性的证明,是理性的“实践能力”或“全部实践能力”,它证明纯粹理性为何又如何是“现实地实践的”。因而,结论便应当是:道德能确证纯粹实践理性,表征理性的实践能力,但本身并不就是实践理性,至少不能简单等同于实践理性。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