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学习作为人类社会经验系统的获得,区别于知识学习与技能学习,是一种以社会规范为对象的价值习得过程。其心理机制比知识学习与技能学习要复杂得多,它是以体验为核心的知情行整合学习,既有认知学习,也有行为学习,更有情感学习。道德学习本质上是一种体验式学习。如果说,知识学习要解决的是“知不知”的问题,技能学习要解决的是“会不会”的问题,那么,道德学习要解决的是“信不信”的问题。道德问题根本上说,不是认知问题,也不是行为本身的问题,而是情意问题。长期以来,我们没能很好地区分这三类不同学习之间的差别,以知识学习、技能学习取代道德学习,是导致德育实效性不高的根本原因。体验是心理活动的一种带有独特色调的觉知或意识,是心理的一种主观感受。从发生学上说,体验的意义和特有色调,不是从认知加工系统获得的,而是从有机体在同环境相适应过程中的生存和需要的满足与否的感受状态发展而来。因而,体验式学习需要个体整个身心的投入,不仅仅是某个特定的心理要素,而是全部人格因素。 一、个体道德的发生学考察 探索道德在个体身上是如何发生发展的规律,对于研究道德学习的有效条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虽然品德心理学迄今为止并没有系统地阐述这一问题,但我们可以从零散的资料中,搜索到对这一问题有研究价值的案例,剖析这几个案例,其中所隐含的规律也就逐渐明晰起来。 案例一:皮亚杰儿童规则学习研究 皮亚杰认为,“所有道德都是一个规则体系,而且,所有道德的实质都要在人所学会的那种对于规则的尊重中去求得”[1](P1)。儿童对规则的尊重是道德学习的开始。皮亚杰从心理学角度研究儿童道德的起源,正是从探索儿童如何学习规则开始的。他选择了儿童玩弹子游戏的规则作为研究儿童规则观的基础。一方面加入到儿童的游戏中去仔细地观察,一方面询问儿童有关游戏规则方面的问题,以查明儿童的规则实践和规则意识。皮亚杰的研究发现,儿童规则观的发生具有他律性或强制性的特征。儿童最初是在一种“单向”尊重的关系中接受规则。那时,规则越是远离儿童,带有神圣色彩,就越容易为儿童所接受。因而,对规则的倡导者的尊敬感情是规则接受的必要条件。所谓“崇敬”包含了爱和怕两种情感,单是爱不足以产生责任感,单是怕仅能激起形体上的屈从或是为了自己利益而引起服从,尊敬是尽责任的先决条件。真正的规则出现在责任依存关系之中。 皮亚杰给我们的启示是:儿童道德学习经历了从他律到自律的过程。首先,道德起源于儿童对规则及其规则体现者的单方面尊敬情感。这说明儿童道德发展的早期需要建立权威,塑造偶像,培养儿童对真善美的仰慕之情。其次,道德的真正建构是随着儿童主体意识的发展,在一种“双向尊敬”的关系中,通过积极互动,实践体悟,儿童理解规则,并内化为调节现实关系的行为准则之后。这需要教师转变角色,成为学生的知心朋友,创设民主开放的教育氛围,在积极的双向互动中建构道德主体,使道德行为超越功利特征,真正成为内在需要。 案例二:亲子依恋是社会信赖感建立的基础 美国心理学家坎普斯(J.Campos,1981)利用“视崖”实验演示了婴儿的社会性参照行为。证明婴儿对外部事物的态度是以母亲的表情为中介的。亲子间依恋关系的建立来自亲子双方感情上的互相呼应和互相敏感。婴儿在8个月时开始出现“分离焦虑”和“陌生人焦虑”。依恋安全感的建立伴随着儿童的成长。婴儿以母亲为安全基地,探索外部世界,发展社交行为和探索行为,形成活泼开朗的个性[2](P536)。 这一研究给我们的启示是:个体对外部世界(对人对事)的基本态度(积极还是消极)最初是由亲子关系决定的。因而,家庭环境与亲子关系在个体形成最初的社会态度上有决定性作用。 案例三:亲社会行为源于人与人的理解 心理学家有许多关于早期儿童对他人作出各种反应的记载:如不足半岁的婴儿,对于其他婴儿的哭声表现出特殊的敏感性。这种敏感性其实也是儿童最早表现出来的对他人的一种理解与同情。有研究表明10个月的婴儿能够敏感地体会到父母、兄妹的悲伤,并且有试图安慰他们的行为表现,如把自己的玩具给予他人。有人观察到一个18个月的幼儿听到另一个婴儿哇哇大哭时,马上去给他手中塞一块饼干,当这无济于事时,这个幼儿也跟着哭起来,并且用他自己的一只手轻轻地抚摸婴儿的头部,最后把自己的妈妈找来,拉起妈妈的手把它放在这个婴儿的额上[3](P6)。 心理学家认为婴幼儿对他人的同情与理解是早期道德上利他行为的直接动机。虽然婴幼儿不理解道德,但能理解他人的需要,由此产生自发的亲社会行为,这是儿童道德行为的萌芽。我国潘冬芳同志的研究更进一步表明:“对于行为规则认知并不是影响儿童亲社会行为发生的决定因素”,而“亲社会行为发展水平较高的往往是那些对他人的情感、处境有更为准确理解和体验的儿童。”并且这种亲社会行为带有自主性特征,是在一定的关系情境中自发出现的,较少有结构性、组织性与计划性。 这些研究给我们的启示是:人与人的理解是个体品德发生的基础。道德学习的根本是要让儿童学会在与他人交往中,逐渐理解亲人、同伴及其他人的情感、愿望和需要。正是在这个基础上形成儿童初步的是非、美丑、善恶等观念,一切道德感、义务感才得以产生。 二、道德学习的两种范式 社会规范对社会的导向与控制功能,是通过个体的道德学习来实现的。社会规范有两种基本范式,倡导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倡导性规范是社会以鼓励、褒奖的方式加以引导,号召公众去积极付之实施的亲社会行为准则,如救死扶伤、拾金不昧、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禁止性规范是社会以惩罚、警告的方式加以制止的不良行为准则。它是社会组织为防范某些人侵害他人利益,达到维护绝大多数人的利益,而提出的一些禁令,如不准随地吐痰、不准打架骂人、不准偷盗等。倡导性规范体现了一个社会的美德,禁止性规范体现了一个社会的秩序。对于任何一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两者都是不可或缺的。两者对个体社会行为的调节功能是有区别的,前者重在“激励”,后者重在“抑制”,使道德学习呈现两种基本范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