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隐原则是中国传统伦理和古代法律的一条重要原则,也是一个在当时就引起争论、在现在仍很有争议的问题。现在我国有不少法学专家主张将亲隐原则写入法律,使这一问题成为当前人们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有助于加深我们对传统文化的理解,对我们今天建设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也大有裨益。 一、亲隐原则:子为父隐,父为子隐 关于亲隐原则最早、最经典的论述见于《论语》。《论语》上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1]意思是说:有一个躬行正直的人,他的父亲偷了人家的羊,他出来做证明。孔子认为,这样的人不能算正直的人,真正正直的人应是子为父隐,父为子隐。 《论语》中的这段话凸显了传统中国人在社会生活中常常遭遇的价值冲突:维护社会法治秩序和维系家庭人伦关系不可调和的价值冲突(即我们常说的情与法的冲突),其基本冲突就是忠与孝的冲突。情与法、忠与孝的冲突与选择时常困扰着古代中国人,是一个两难的问题。这一点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与讨论。法家代表人韩非对此的论述很有代表性。《韩非子·五蠹》上对攘羊一事的评价是:君之直臣,父之暴子也。韩非又举了孔子的另一个例子:“鲁人从君战,三战三北。仲尼问其故,对曰:‘吾有老父,身死,莫之养也。’仲尼以为孝,举而上之。以是观之,夫父之孝子,君之背臣也。”[2]从这一批判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忠孝冲突之中我们往往难以两全,选择任何一种价值都会对另一种价值造成损害,而这两种价值都是一个社会稳定运行不可或缺的。 从《论语》的这段话中我们可以看出,孔子所说的“直”是伦理意义上的直。子为父隐是孝,因而道德的,是道德的也就是直;然而,如果有违孝道,做了不道德的事,哪怕是法之当然,即如果儿子不为父亲隐,他也会受到道德的谴责,甚至法律的惩罚。亲属之间相隐,自孔子而后,成为儒家的一贯主张。 孔子及以后儒家的这一主张表明了一个基本的立场:为维系家庭人伦关系而不惜在一定程度上损害社会法治秩序。那么,孔子为什么会在这一两难选择中做出这样的价值选择呢?我们怎样看待和理解孔子的这一选择呢?我们认为,孔子在做这一选择中运用了价值取舍上两害相权取其轻的方法原则,凸显出儒家的基本价值取向:以血缘关系为根基的家庭伦理本位取向。 二、家庭伦理本位取向:血缘根基与家庭伦理本位 中国不是一个以宗教诫条为本位的国家,也不是一个以普遍法理为本位的国家,而是一个以世俗伦理为本位的国家。世俗伦理中尤以家庭伦理为根本。孔子的选择就体现了家庭伦理本位的价值取向。中国社会的血缘宗法性质是其产生的直接原因,而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则是这种思想产生并能在社会持久发挥作用的经济基础和条件。 中国在进入文明社会时没有冲破血缘关系,家构成了国的基本单位,国就是家的扩大,家国具有同构性。家庭一直在中国社会和中国人心中占有重要地位。《周易》说:“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义有所措。”[3]这是儒家对整个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发展的描述。父子间的关系先于君臣间的关系。从人来说,每一个体也是先生长于家中,首先要培养的是孝亲之情,事亲孝,然后在此基础上培养起来的对尊者、对长者的尊敬之情才能扩展开来,才可移于事君。这就是儒家所说的“始于事亲,中于事君”。国家的统治原则是从家的原则中发展而来的。在这种基础上形成的道德规范无疑应是家族优先的。在先秦儒家,至少在孔子那里,孝是根本的,“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4]父子关系、家庭关系优先于其它关系,在整个国家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子思说:“为父绝君,不为君绝父;为昆弟绝妻,不为妻绝昆弟;为宗族杀朋友,不为朋友杀宗族。”[5]就是儒家对这一家庭伦理本位选择的十分明确的表述。所谓百善孝为先,说的是孝之大,孝之为基本的伦理规范。家庭的亲情高于忠、高于国家、社会的法治秩序。这一点即为我们所常说的中国封建社会特殊的宗法秩序。 这种宗法秩序产生的经济基础则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在这种经济条件下,家庭不仅是国家和社会的基本细胞,而且是其基本生产单位;维护家族的稳定、团结和和睦发展不仅是家族内部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整个社会稳定发展的基本条件。离开了家庭,整个国家和社会都将失去存在的基础。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家和社会以家庭为先是理所当然的选择。所以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做出这样的选择,不单纯是出于社会政治考虑,也有维系个体经济再生产的经济目的。在不损害整体利益的情况下,适当的让位于家庭,不失为一种理性的选择。 三、价值取舍选择方法:两害相权取其轻 作为一名伟大的思想家,孔子当然不会看不到法治对国家和社会的积极作用,更不会否认、轻视法治的地位作用。正如前文所说,孔子作选择是两难的,选择一种价值就会对另一种价值造成损害。那么孔子做这样的选择是基于什么样的原则呢?我们联系孔子其他的思想言论和行为,可以发现孔子在这里采取的基本方法原则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利弊权衡方法。 首先,孔子强调的子为父隐,父为子隐,所做的选择取舍不是一种绝对的模式,也不是绝对的道德原则,而是相对的,即只是在一定情况下作为评判的尺度和标准,超过了这些情况则不发挥作用。这里的亲隐涉及的只是攘羊之类的小事,在大是大非面前,孔子会作什么样的选择呢?我们可看孔子的另外一件事。《左传》上记载,晋国宰相叔向的弟弟叔鱼,在担任执法官时,由于收受他人的贿赂,将黑白颠倒,判有罪的一方无罪,无罪的一方有罪,激起民怨沸腾,告到叔向处。叔向处理此事,在情法之间,他决然地抛开了前者,毅然依法将弟弟叔鱼处以死刑,赢得了民众的尊敬,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为此,孔子十分钦佩他,赞扬他说:“治国制刑,不隐于亲”、“杀亲益荣,犹义也夫。”[6]这里我们可以明确的看出,孔子并不是只单纯的维护家庭亲情,他对法律公正的维护也是丝毫不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