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容隐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国钧,哲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教授。(北京 100088)

原文出处:
伦理学研究

内容提要:

面对伦理和法律、维护伦理和遵守法律之间的两难,亲属容隐,是中华伦理、中华法系提供的两全之道。其实质的合法性、合理性,不仅在中国古代家庭本位的社会是充足的,而且至今仍然是明显的。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5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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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伦理和法律、维护伦理和遵守法律,其间难免尖锐的矛盾、激烈的冲突甚至你死我活的两难。当此关头,如只维护伦理,势必违背了法律;如仅捍卫法律,无疑亵渎了伦理。对此,有无两全之道?如有,是什么?又怎样两全?人类文明史上,不同民族通过宗教、道德、法律做过认真的探讨,有过不同的成果。该成果被中华伦理、中华法系结晶为:亲属容隐——法律规定,如有人违法犯罪,其亲属在法律上依法可豁免告发、作证的义务;不检举不作证消极地不构成违法犯罪,可被免予处罚;积极地一定程度上还有互相保护的权利。

      亲属容隐,从伦理的立场看,积极地从维护骨肉之恩、婚姻之情、同胞之谊,到维护公序良俗,消极地从防止亲属中贼害至亲败坏天伦、朋友间背信弃义,到预防社会上伤和败俗,完全合情合理。从法律的立场看,虽合情合理却违反法律:轻,则渎职,有负于法律义务;重,乃是犯了包庇罪,侵犯了法律,那么其合法性究竟何在、如何保证,合理性和合法性又如何统一?这些都成为严重的问题。但是,如果从伦理、法律之统一的立场,历史地、现实地看,表面上合情合理不合法,实质上合情合理又合法,其实质的合法性、合理性不仅是历史的,而且是现实的。

      家庭作为中国社会之本,是亲属容隐的沃壤

      中国古代几千年波澜壮阔、千变万化,社会结构则如所周知,家庭本位是贯穿始终的,家庭是国家的基础,国家是家庭的扩大,从周以前的家-国一体到秦汉之后的家-国同构,虽有变化甚至较大,但始终是“国之本在家”[1],伦理乃是社会秩序之本。家为邦本,从社会结构的深层决定了,在功能上,家庭和国家始终是高度贯通的:从孝、悌的善良根性出发,“克明俊德,以亲九族,九族既睦,平章百姓”[2],不仅是“为人之本”[3]、伦理之道,更是“尧舜之道”[4]、治国之道;国家有力地维护家庭的和睦融洽,家庭积极地维护国家的稳定团结。这是亲属容隐最深厚的沃壤。

      这样的结构-功能中,法律之一般而言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职能,具体体现为维护以伦理为本的社会秩序。于是,伦理乃法律之本,因伦制礼、因礼制刑以“定亲疏、别嫌疑、明是非”[5]成为法律的基本原则,伦理的家庭主义支配着法律的家庭主义,家庭主义成为法律的基本精神。伦理、法律在此基础上被统一起来。

      结构上,中国古代在姻缘-血缘关系基础上的家庭始终是有决定意义的要素,是决定社会各主要方面的“本体”。

      微观上,中国古代不论农村或城市,基本单位都是由姻缘关系、血缘关系扩展为地缘关系、业缘关系,以家庭及其放大家族为核心或基础、累世聚居而形成村落或社区,由此构成基本的、完整的社会单位。请看如此生动逼真的写照:“家家守村业,头白不出门。生为陈村民,死为陈村尘。田中老与幼,相见何欣欣!有村唯两姓,世世为婚姻。亲疏居有族,少长游有群。……生者不远别,嫁娶先近邻。死者不远葬,坟基多绕村。既安生与死,不苦形与神”[6]。

      宏观上,最突出、最基本的特点是,温情脉脉的姻缘关系、血缘关系包裹着人们之间经济的、政治的、思想文化的、社会的各层面的关系;家庭关系中现实地或潜在地包含着几乎所有的社会关系,普遍地成为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基础。原始的氏族、部落是由血缘关系组成的,其社会秩序必须靠血缘亲疏而调整。从先秦经秦汉到以后历代,虽然家庭、国家联系的紧密程度有变化,但在结构意义上,都以家庭为基础和核心,从姻缘关系、血缘关系衍化出各种人伦关系。最基本的人伦关系是“五伦”,其中父子、夫妇、兄弟关系不用说是家庭关系;君臣关系是父子关系的延伸,朋友关系又是兄弟关系的延伸。在“五伦”之外、非血缘关系之外,人们当然会不断地认干亲、老乡、同学、老上级、熟人等等,根本上都是根据血缘关系的“拟制”,扩展自己的关系,是家庭关系基础上的放大和延伸。甚至历代王朝也是皇帝代表皇族,统领百官及其大家庭,对普天下所有的家庭进行政治统治、社会管理的“家天下”。

      这种结构特点决定了,功能上,家庭以几乎整全的功能,从微观到宏观、从广度到深度,影响甚至决定着社区生活、国家生活。

      微观上,家庭特别是部分大家庭除了军事功能、外交功能外,几乎具有国家的一切功能:第一,完备的经济功能——家庭是共同劳动的主体,家庭生活和生产劳动合而为一;家族是社区共同生活的主体,家族生活和社区生活合而为一;每个家庭依托或大或小的土地,几代同堂,世代聚居,有时还包括亲属关系、主仆关系,组成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的基本单位,在其中每个环节都起决定作用;大部分生产是为了家庭和村庄的消费,和其它家庭之间的交换很少,其它家庭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对本家庭影响不大。社会的全部经济职能在家庭几乎应有尽有。第二,良好的教育功能——纵向上,生产技术、文化观念、道德规范的传承绝大部分是在家庭,在田间地头或手工作坊,以非正规方式进行的;职业的流转和继承基本上是子承父业,家庭外的传承也是靠父系亲属制为基础的家庭继承;即使在堪称大规模的流动中,也以家庭为单位,对子女、学徒进行技术、能力、道德的教育;传统的技术、工艺乃至整个民间文化从每个家庭到全民族的发展和传承,主要是通过家庭实现的(其中许多自近代以来陆续失传甚至灭绝,其根本原因之一正是家庭残遭的空前的破坏)。横向上,通过主办或协办私塾、书院,为家族、地方提供教育服务,负责地方的伦理教化。由家庭主办“私学”和政府主办的“官学”相对,在传统的社会运行、文化传承中是积极能动的主体。第三,从基层承担着相当完备的社区自治、社会保障功能——修桥补路、农田水利、赈灾济困、抚老恤幼等,保障社区福利;审理和调节争端、维护地方治安;保护自然环境;许多地方在许多情况下,实行地方自治,有些情况下甚至因一定的家庭武装有准军事功能,会有某些大家庭称霸乡里,却以极低的成本、很高的效率,维护着基层的治安和稳定。第四,温馨的养老功能——人们在青壮年期养儿育女,晚年就依靠自己子女提供的产品和劳务维持生活,代际之间没有货币的媒介和交换,所谓“养儿防老”、“多子多福”。养老是在家庭内部进行的;老有所养,是保障晚年生活的最有效的手段;敬老,成为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之一,在有教养、有文脉的中国人那里,养老固然有重要的经济维度,却绝非仅限于此,而以精神的、心理的、文化的等方面的丰富内容,使老人享受到醇厚的精神赡养、心理安慰、文化关怀。和其它养老形式相比,家庭养老不仅经济成本最低,而且在精神上最细腻、最周到、最温馨,有独特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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