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以来的西方政治思想史表明,西方传统政治学与伦理学是内在不可分割的,以诚实守信、恪守诺言、践履义务为核心内容的信用伦理更是传统政治学中不可缺乏的价值要求。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把信用伦理看成是政治稳定的价值基础。近现代资本主义的发展,更是在坚持法治的前提下,把信用伦理与政治结合起来,推动了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 一、政治稳定的价值基础——西方早期的政治信用伦理思想 古代希腊的城邦是西方最早的国家形式,与原始的氏族组织不同,城邦是政治社会,其内部关系不是天然的血缘关系,而是政治关系;其政府与法律不是家族和民族的权威,而是政治性的公共权威;政治秩序和政治关系不是天然的,而是人为的。这使人们对政治权力产生自己的期望和要求,对它的服从也不是盲目的,而是有条件的、理性的,对政治问题的理性思考伴随着以城邦为核心的政治现象的出现而产生。综合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的思想,我们不难发现,在治国安邦之策略及其实现最佳途径上,他们都把德性治国作为最优方案,视德性为政治的基础。其中政治信用伦理就是城邦国家,特别是统治者与臣民之间应遵循的主要德性与规范。 在柏拉图的《对话集》的“克力同篇”中,作者为我们提供了苏格拉底对个人与国家之间政治信用伦理理解的鲜明范例。苏格拉底被控告有罪入狱,其友人克利陀劝告他逃出雅典,以免一死。苏格拉底坚决拒绝,认为既与雅典人订有无形之约,就不能以法律对己不公为理由而违约逃跑,他说,如果逃跑,雅典人必据理痛驳:“汝竟忘前言破坏法律,背弃与吾等所缔结之公民生活之约,其行径直荐贱奴之所为”,“汝岂非欲毁与我等所结之约乎?须知此约乃汝从容所自订者……倘汝对吾等果有不惬于怀,或觉所订之约有失公允者,则尽可自由离去?”[1](93)。可见,他认为,70年来,他一直没有离开自己的国家而去所愿去的地方,并且一直享受着国家法律所带来的好处,这事实上就是与他的国家订下了契约,即情愿服从国家的法令,承认国家与这里的人们合我的意,也就是说,与国家法律订下了甘做一个守法公民的协议。若此时违背法令而私自逃走,那就意味着不守信约。在苏格拉底看来,公民自愿在某一国家生活,就意味着他自愿与他的国家和法律订下契约,一个人就当始终如一地信守自己同意了的诺言,而不能违背。这不仅是维护正义的价值前提(在苏格拉底看来,正义就是守法践约),同时也是保持国家稳定的重要伦理基础。 柏拉图虽然在其典籍中,没有明确地谈到政治信用伦理,然而,我们不难发现,柏拉图的理想国就是以信用伦理的价值预设为前提的。在柏拉图看来,理想国就当具备明智、勇敢、节制和正义四种德性。其中正义的德性至关重要,它关乎城邦的秩序、各阶层的和睦和政局的稳定。而所谓正义,“就是监国者或统治者、辅助者或卫国者、谋生者这三个阶层的人各行其是而互不干涉。”[2](33)而要保持三阶层之间的各行其是,各安其份,就预设着讲信用的伦理前提,也就是说,监国者、卫国者、谋生者三者之间,只有互相信任,相信各自能够做好其份内之事,才能不互相僭越。柏拉图在《国家篇》中分析了三阶层之间互不信任而相互僭越的后果,即必将导致贵族政体、共和政体、寡头政体的产生,可见,在柏拉图的理论中,隐含着信用伦理是城邦正义、政局稳定的伦理基础的思想。 亚里士多德是国家自然论者,他认为人是政治动物,具有天然的社会性,因此,国家是人类天性的产物。从本质上讲,在国家起源上,他决不赞同契约论。但他认为国家建立后,在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存在“公共契约”。因此,讲究信用,特别是统治者尽力做到取信于民,对于维护统治者的统治、政体的稳定是至关重要的。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中分析了政体变革的原因,他认为,“发生变革的动机可分心理失衡,如私利和荣誉的不平、对惩罚的恐怖等;政事措施失当,如僭越、舞弊等;社会的变迁,如政治组织的失调等三大类。”[3](37)在这里,他把统治者超越应有权限、舞弊、欺骗等对信用伦理规避的政事措施失当的因素,视为政体变革的三大原因之一。亚里士多德认为,不管是寡头政体,还是贵族政体抑或共和政体,信用伦理的丧失是其政体倾覆的共同原因。他指出:“寡头政体的改变有两个特别显著的特征:一是执政者虐待平民群众,于是群众便乐于信从任何对抗执政的首领;二是执政团体间的自相倾轧。”[3](37)这段话无疑指出了信用的丧失是寡头政体倾覆的显著根由。对统治者而言,前者是外部信用的丧失,即平民群众对执政者的信任丧失;后者是内部信用的丧失,即统治者内部失和,互相欺骗。“而使贵族政体和共和政体倾覆的主要原因,则是由于不能对组成城邦的各个要素作适当的调和”,特别是在“平民群众”和“寡头政要”之间由于缺乏调和而相互猜忌,产生隔阂,缺乏互信。“不义,恐怖和鄙薄常常为人民背叛其君主或僭主的原因。”[3](37)为此,亚里士多德指出,保全有赖于采取温和谦恭的政策,概言之,“保护各种政体的一般方法有:防微杜渐;取信于民;官民和谐;警惕外敌;消除内讧;慎重名位;赏罚有节;监视不逞之徒;预防社会失调;严禁官吏营私;力求各阶层互利。”[3](38)总之,城邦长治久安的条件是:“执政人员效忠而才德,现行政体得到大多数公民的拥护,并能按照政体的精神实施公民教育。”[3](38)可见,讲求信用,取信于民,是维护、巩固政体的重要伦理基础。 二、政治信用伦理与神学的糅合——中世纪前期的政治信用伦理思想 中世纪前期(5世纪——15世纪),社会生活及其社会意识形态的各个领域,都是由当时占统治地位的基督教组织基督教会控制的,哲学和社会伦理道德只是宗教神会的婢女。在这种情境中,政治信用伦理无疑也与宗教神学糅合在一起,其存在、发展的根由都内存于基督教神学之中。这种趋向集中体现在托马斯·阿奎那的思想中。阿奎那从神性出发来讨论政治、权力、道德等问题,他认为,人类的统治权起源于神的统治权。因此,被统治者与统治者之间所形成的“政约”,实质上是神的旨意。为此,任何一方违背“政约”,就是对神的旨意的背弃,因而是非义的。阿奎那认为,世俗政权虽是必要的,但它的必要只存在于这个政权能够维持正义,能给人们带来物质福利与精神幸福的范围内。国王的职责就是“促进整个社会的福利”[4](60),而臣民则承担“服从统治”的义务,为此,统治者与臣民之间便形成了一种“政约”关系。如果一个暴君不能尽到自己的职责,“那就是咎由自取,因为他的臣民就不再受他们对他所作的誓约的拘束”[4](105),也就是说,当统治者不谋求公共福利、履行职责,而招致臣民的不满,甚至起来反抗,推翻这种政治,那是咎由自取,合乎正义的。可见,在阿奎那看来遵守信用伦理关键在于统治者能否秉承诺言,一旦统治者违背诺言,失信于民,民众的失信(叛乱)行为,也无可非议。当然,统治者与臣民之间的这种“政约——守信”关系是囿于神学范围之内的。“异教徒不信上帝,就理应丧失其支配那些已经成为神的儿子的基督教徒的权力”,而“当一个统治者由于背弃基督教而被宣判开除教籍时,他的臣民事实上就立刻摆脱了他的统治,解除那种使他们对他承担义务的忠诚誓言。”[3](71)可见,在阿奎那看来,一切政治信用伦理道德规范都与神学教条糅合在一起并从属于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