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明理学(注:理学有狭义与广义之分,前者专指程颐、朱熹所开拓的那个致思方向, 后者则是宋明儒学的统称,既包括了狭义的理学,又包括了心学。本文中的理学一概指 狭义的理学。)在中国伦理思想发展史上的巨大贡献,就是对传统道德作了本体论论证 ,进一步确认了传统道德的合理性和权威性。寻天地必然之理,立人道当然之则,穷天 理以立人极,是宋明理学的基本逻辑,也是朱熹学说的内在理路。朱熹首先对形上之理 (本体)做出设定与论证,然后提出通达形上之理的途径与方法。这种理论建构,通过强 化理性自觉原则,完善了传统道德的理论体系,树立了传统道德的绝对权威,有力地维 护了社会稳定与和谐,但是,其绝对化倾向又不可避免地导致传统道德的僵化和异化, 使之失去了内在的生机和活力。作为朱熹学说的反动,王阳明心学力矫朱学之弊,强化 了意志自愿原则,突出了人的道德主体性和意志自由,把外在天理内化为人的内心情感 和良知自律。他在本体论上提出“心即理”说,调和了自然观与伦理观;在工夫论上提 出贯注了情感和意志因素的“良知”说,统一了知识观念与价值观念,从而圆通地解决 了朱学的理论缺陷。但是,王学自身也隐含着理论危险,这种危险在王门后学那里成为 了现实。总之,从朱熹到王阳明,经历了从理性自觉原则向意志自愿原则的理论转换。 深入总结这一理论转换,可以为现时代进行道德教育和道德修养提供有益的理论借鉴。 一 朱熹哲学以抽象的客观精神“理”为出发点,把人和物都从“理”中推演出来,构成 一个庞大的哲学体系。朱熹对“理”曾作过具体的规定:“至于天下之物,则必各有其 所以然之故与所当然之则,所谓理也。”(《大学或问》卷2)“所以然”,就是指决定 某物之所以为某物的内在本质或规律,“所当然”则是指规范人活动的各种准则,主要 是指道德行为准则。此“理”是自然的本质,万物生成和运动的根源,同时也是伦理性 的精神本体,即最高的道德准则。朱熹强调理的普遍性,“夫天下之事,莫不有理,为 君臣者有君臣之理,为父子者有父子之理,为夫妇、为兄弟、为朋友,以致于出入起居 ,应接事物之际,亦莫不各有理焉。”(《甲寅行宫便殿奏札二》,《朱文公文集》卷 十四)质言之,理制约着一切人伦关系。理规定着宇宙万物的本质和根本秩序,是人类 社会道德关系与道德原则的最终根据,在社会生活中具体表现为君臣、父子、夫妇、兄 弟、朋友五伦以及日常生活中应事接物的道德原则和规范。人必须绝对地服从天理,否 则就不符合人的本质,并将使人的存在和生活失去合理性。作为普遍的规范,理具有超 越一切经验现象的特点:“未有这事,先有这理。如未有君臣,已先有君臣之理,未有 父子,已先有父子之理。”(《朱子语类》卷九十五)任何存在于宇宙间的事物,都不能 没有理的规定,人也和万物一样,只有接受天理的规定才成其为人。君臣父子夫妇兄弟 朋友之理,无所逃于天地之间,它先于君臣父子等人类社会的道德关系而存在,并且不 依赖后者而独立存在。理存在于万物未生之前,又兀立于万物既陷之后,不仅不受特殊 时空的限制,而且超越于一切时空,是所谓“形而上者”。传统的道德纲常被抽象为离 开人类社会生活而独立存在的绝对的先验原则。传统道德绝对性、必然性和合理性的论 证,至此臻于完成。 与理相对的是人的感性情欲。理欲之辨是理学的重要课题,朱熹引入了气、性、命、 才等诸多范畴来严辩理欲关系。为了说明人性本身即蕴涵着形而上之“理”与形而下之 “气”的对立,使天理、人欲不相混杂,朱熹辨析了“命”与“性”,“性”与“情” 、“才”,“人心”与“道心”的不同。他以“命”为天地之理,即天对人与万物所赋 予的抽象本质,以“性”为人、物所禀受于天的具体之“性”。“性”分为本然之性与 气质之性,本然之性为人、物未生之本体,而气质之性是人生之后形气所杂的现实人性 。“性”是寂然不动的伦理本体,万古不变的教条;“情”是性之发动,是人之喜怒哀 乐等自然情感的显现,也是侧隐、羞恶、辞让等伦理情感的流露;“才”是性的具体表 现形式,是人的自然素质与先验能力。这样,他就把基于人的心理活动的道德修养过程 与指导修养的道德理性观念分割为二。把“心”分为“道心”与“人心”,以“道心” 为出于道德理性的“义理”之心,“人心”为出于本能欲望的“形气”之心,要人“以 心使心”,“道心为一身之主,而人心为听命。”(《朱子文集·答陈安卿》) 在朱熹那里,天理既是必然之理,又是当然之则;穷理的目的,归根结底是在把握天 理之后,进而以天理规范主体的行为。那么,如何把握天理?朱熹提出格物致知说,即 “即物穷理”的途径和方法。“即物穷理”,是教人按照事物“所以然”之理,自觉地 做理“所当然”的事情,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朱熹,道德行为应当是自觉的,而这种自 觉性来自理性认识上的某种飞跃:“至于用力之久,而一旦豁然贯通焉,则众物之表里 粗精无不到,而吾心之全体大用无不明矣。”(《大学章句》,《四书章句集注》)“从 认识论的路线和原则看,朱熹一方面承认人的内心本有天赋的道德原则,同时又强调认 识的直接对象是具体事物之理,只有通过具体的学习的积累过程才能最终使内心的原则 彰显出来。”[1]当然,在理性认识的基础上,还须躬行践履,主敬涵养,以去除各种 感性情欲的侵扰,趋向理想人格。因此,为了树立道德理性、克制气禀物欲之私,朱熹 强调通过学习等道德培养过程增强理性战胜物欲的力量,从考察、了解具体事物的道理 入手,经过从特殊到普遍的飞跃,上升到对普遍道德原则的认识,这是一条明显的理性 主义路线。 人是社会的与生物的双重存在。作为感性的血肉存在,人必然有其生理需求的一面。 同时,人更是社会的人,社会整体发展的要求通过种种途径和方式反映为人之内心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