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判断与伦理学的非形而上学化

作 者:
曾志 

作者简介:
曾志,哲学博士,北京大学副教授。(北京 100871)

原文出处: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内容提要:

20世纪伦理学起始于摩尔直觉主义对自然主义的批判。自然主义坚持道德判断可以还 原为事实判断,直觉主义则声称“善”不可定义。情感主义反过来把道德判断看作主要 是一种情感判断,力图从价值方面而不是经验方面来理解道德判断的性质问题。非认知 主义进一步发展了情感主义的命令性语句样式,并由此揭示出造成传统伦理学谬误的根 源。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5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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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从摩尔(G.E.Moore,1873—1958年)于1903年发表著名的《伦理学原理》一书以来, 一种对于伦理学中传统形而上学探索不利的气氛开始在欧洲,然后是在北美散播开来。 这种情况,与其说是由摩尔伦理学反形而上学的观点所致,倒不如说是由摩尔本人研究 伦理学问题时所使用的写作方法造成的。从理论上看,摩尔的方法暗示着,伦理学传统 中那种脱离语词的实际含义进行抽象论证的研究方式,已经到了一个不得不与之告别的 历史转折点。在经过整整一个世纪的语言哲学滥觞之后,回过头来总结伦理学研究在这 一时期所发生的深刻变化,我们必须承认,摩尔对传统伦理学方法和目标的大多数批评 都经受住了历史的考验。虽然摩尔对自然主义的批评在某些方面有失之夸张或苛刻之处 ,但他倡导一种具有明晰性的研究方法和为建立新的精确性的伦理学科所做的努力,却 被证明是成功的。本文主要讨论由摩尔推动的20世纪伦理学非形而上学化的趋向和知识 论研究的特点,特别是比较几种主要的元伦理学理论在处理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关系问 题上的主要区别和基本观点。

      一、价值与事实

      在摩尔的《伦理学原理》发表以前,伦理自然主义一度是英、美以及欧洲大陆占主导 地位的伦理学理论。在摩尔的著作发表以后,尽管这种理论在欧洲国家已不再盛行,但 直至20世纪40年代末、50年代初,它仍然是美国占主导地位的、最重要的一种伦理学理 论。虽然一般认为,严格意义上的现代伦理学,也就是元伦理学的奠立是从摩尔开始的 ,但摩尔写作的最初动机,则是希望借此来表达他对伦理自然主义的不满或反对。

      什么叫伦理自然主义?伦理何以能够和自然联系在一起?这是人们在接触这一理论之初 首先会问的一个问题。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相信,确定一个事实的行动和对该事实进行 评价的行动之间,有着原则的区别。为了能对事实进行客观的、正确的评价,必须先有 确定事实的行动。如果没有关于事实的足够知识,就不可能对事实本身做出适当的评价 。这就表明,确定一个事实的行动与对这一事实进行道德评价的行动是截然不同的,对 事实的叙述并不一定就涉及对它的道德评价。但是,在伦理自然主义看来,不能把确定 事实的行动与人们对这一事实所做的评价截然区分开来。从一个方面看,对某些行动是 否正当所做的价值判断,就是对这些行动到底会产生多少幸福所做的事实判断;从另一 个方面看,对人类某些制度对其所属的社会之生存是否有益所做的事实判断,就是对这 些制度是否符合道德标准所做的价值判断。伦理知识就其实质来说,是经验性或自然性 的。道德判断陈述的,不过是关于自然界的事实的一个特殊层面而已。持这样一种观点 的哲学家,被称为伦理学上的自然主义者。用20世纪最重要的伦理自然主义者、实用主 义哲学家约翰·杜威的话来说,所谓善的判断,就是关于什么东西能够使互相矛盾的需 求达到永远满足的问题的事实判断。

      20世纪伦理自然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有两个,即美国哲学家培里(R.B.Perry,1876—1 957年)和杜威,当然,更早的可以追溯到像J.边沁和S.穆勒等这样一些19世纪英国功利 主义伦理学家。培里关于伦理学的自然主义观点,主要反映在他1926年发表的《价值通 论》一书中。培里认为,价值存在于任何包含利益要素的客体之中。我们称之为正确的 东西,就是那种能够促使价值达到最大化实现的东西。当利益发生冲突,而各种可能的 方式都不能达到问题的解决的时候,任何的行动都不能说是正确的。从这个角度来说, 正确性和善维系于它的能否被普遍地接受。那么,价值又究竟是什么呢?在培里看来, 价值就是一个事物成为某种兴趣的对象时表现出来的东西。换句话说,当一个事物是某 种兴趣的对象时,它就在原来的、一般的意义上具有了价值,或者是有价值的。至于兴 趣,就被培里定义为是被人们对其后果的期望所决定的一系列事件。这些事件既包括正 面的东西,如“喜爱”、“愿望”、“需要”等,也包括它们的对应的相反的方面,如 “厌恶”、“不欲”、“拒绝”等。一个事物要有正面的价值,它就必须是人们感兴趣 的对象;反过来,一个事物如果具有反面的价值,就表明它是人们厌恶、责难或不喜欢 的对象。所以,伦理概念与非伦理概念、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之间,并没有什么原则的 区别。就世界当前情况确定事实的行动与对这些事实进行评价的行动之间,也不存在一 条不可逾越的鸿沟。培里相信,一个以这些定义为根据的理论,将会为人们提供一种关 于规范性概念的系统陈述,并且在深层上展现我们所使用的道德判断赖以建立的基础。

      与培里伦理学的浓厚元伦理学色彩相比较,杜威的道德哲学在某些方面更像是一种规 范伦理学。因为,他认为,哲学的一个最为重要的问题,是解决人们在自然科学基础上 产生的对事物本性的信仰与人们对在行为方向上具有正当性根据的价值性东西的信仰之 间的关系。为此,他希望把自己的伦理学表达成为一种能够使这两种不同东西之间的矛 盾得到协调的体系。不过,在他看来,他的这个体系是以科学为根据的,或者说是以科 学方法为规范的,而这与传统伦理学以形而上学为依据的做法是完全不同的。由于他把 科学中的实验方法移植到伦理学的研究中来,因而这种做法的一个不可避免的结果,就 是会在伦理学中形成某种新的规范性的道德标准,而这与大多数元伦理学家千方百计地 想要瓦解传统伦理学的规范教条有很大的不同。按照杜威的观点,世界上存在着各种不 同的道德标准,这些道德标准的数量只会增加而不会减少,因此,道德标准只有在一定 的文化环境中才能被加以理解并获得合理的解决。由于在他那里,道德标准是具体文化 环境的产物,因此,道德判断就是关于实践的判断。换句话说,人们是在对各种可能的 选择情况做了充分的比较研究之后,才做出他们自己的道德判断的。这样,就使那些判 断具有了它们所独具的规范性的、合法的力量。然而,它们同时又是实际上的经验陈述 。杜威指出,任何价值判断当然都包含了某一事物有价值或是无价值的判断,但又不尽 然如此。价值判断从根本上说,是关于行动、物体、事件能否满足愿望、需要和兴趣的 一种预言。这种预言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说明某些目的将在某种情况下满足某些维持 生命所必需的冲动。任何价值判断,都是既可以被证实又可以被否定的,并不是人们所 欲的一切都是正当的、可取的。只有在考虑了该事物的关系,审视了该事物的前因后果 以后想要或者赞许的东西,才是正当的、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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