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社会关系的形成和发展,是道德产生的客观前提和直接基础。”[1]政府诚信本质上属于政治道德的范畴,其客观前提和直接基础是政府基于行政权力的行使而形成的政治关系。为此,本文所论政府诚信,主要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行使职权、处理有关政治关系的过程中应该遵循的诚实守信的道德原则以及所应具备的政治道德品格。 一、政府诚信的世俗实然扫描 实然指的是实际存在。政府诚信的世俗实然既包括积极的方面,也包括消极的方面,即政府不诚信的现象。应当承认,我国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的大多数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都能做到诚信。尤其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政府行为的理性程度不断提高,取信于民的意识也不断增强;同时,由于政府体制不断进行改革,信用机制日趋完善,政府诚信行为也逐步规范;此外,公务员的素质不断提高,忠诚于人民,取信于人民的诚信道德品质在逐渐养成,政府的诚信度也在不断提高。这就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促进了政府诚信的实现。但也应看到,在实际生活中,政府的不诚信行为也是客观存在的。本文的目的在于探求政府诚信的世俗实然到道德应然的适然之策,因此世俗实然分析的重点在政府的不诚信方面。 当前,我国政府不诚信的主要表现有: 政策多变,朝令夕改。中央的政策是长期的、一贯的,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可有些地方政府借口地方的特殊性,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如,我国的土地承包政策,中央明确规定30年不变,有的地方政府几年一变,甚至由于领导人的更换而随时发生变化,结果使老百姓人心惶惶,无所适从,不仅影响了政府的威信,也影响了群众的生产热情。 滥用职权,地方保护。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地方的局部利益和眼前利益,不顾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公然搞地方保护。如,暗中支持企业“脱壳破产”,逃避债务;或者帮助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生产的污染严重的企业逃避检查等,这些行为侵害的是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浮夸造假,欺上瞒下。有的地方政府报喜不报忧,隐瞒事实,掩盖真相;有的地方政府编造假数字,假账目甚至假档案,做表面文章,制造所谓的“政绩”欺骗上级和群众,严重地损害了国家和群众的利益,也败坏了政府的声誉,破坏了政府和人民的鱼水关系。 无视法律,权大于法。有的政府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知法犯法,随意行政。如,乱设关卡,乱收费,乱摊派;有的政府部门以权谋私,借行政管理之名,行中饱私囊之实。如,将正常执法的收费用来乱发政府公务员的奖金;还有的政府官员滥用自由裁量权,照顾自己的亲戚朋友,从而造成行政行为的显失公正等。 不负责任,互相推诿。有的政府部门责任意识淡薄,对行政管理工作消极倦怠,碌碌无为,行政失职现象时有发生;部门之间遇事条块分割,互相推诿,无人负责;有的政府机关公仆意识、服务意识不强,对群众的困难不闻不问,对群众的疾苦漠不关心。 信息封闭,政策秘密。有的地方政府违反行政法关于行政公开透明的原则和听政原则,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重大行政行为不告知公民,也没有相应的咨询程序和说明理由程序,信息、政策不公开,不透明。 政府不诚信现象的存在从反面证明了政府诚信的价值,也内含着对政府诚信的吁求。 二、政府诚信的道德应然解析 应然也就是应当。应然来源于社会现实,又是对社会现实的超越。政府诚信的道德应然同样如此,既包括实际生活所应该达到并且能够达到的要求,也包括作为道德价值追求的目标。基于此,笔者认为,政府诚信的道德应然是一个多层次内容构成的目标体系。 (一)政府诚信道德的底线要求是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1.政府诚信的个性特征所决定。政府诚信具有诚信道德的一般特征,还具有不同于诚信道德一般的个性特征。政府诚信是在政府做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发生的。行政行为是政府实施行政管理、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所做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行政行为的发生导致了政府和人民群众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发生。由此决定,政府诚信必然和法律、法规相连。同时,由于行政权力的行使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政府对人民群众的支配,“权力的要素本身就包括了权力主体与权力客体,任何权力都具有支配性,权力是主体支配客体的一种强制力量”[2]。这种支配如果没有法律的制约,必定造成对权力客体的侵害,政府减信便无从谈起。因此,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是政府诚信的当然起点,也是诚信道德的底线要求。 2.本文对政府不诚信的世俗实然的分析所得知。从对政府不诚信现象的扫描,可以明显地看出,大多数的政府失信现象都是由于政府不能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所造成的。可以说,不能做到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是导致政府不诚信现象的根本原因。换言之,政府做到了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也就从一定意义和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政府诚信。 3.政治、法律和道德的相互关联所揭示。政府诚信不仅是伦理道德的研究对象,也是政治法律的题中应有内容。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论及“法治”时做了这样的表述:“我们可以把有规则的、无偏见的、在这个意义上是公平的执法称为‘作为规则的正义’……”[3]在这里,罗尔斯从法律的角度论述了作为评价社会制度的道德标准的正义。道德和法律作为人类社会生活的行为规范,在源头上都是起源于人类的需要,本没有明显的界限。在进入政治社会以后,由于统治阶级的需要,二者在性质、功能、形式等方面才慢慢地区分开来,同时,又在互补的基础上,共同发挥作用,从而在一个新的基点上统一起来。可以说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本身既包括有法律的要求,又内含着道德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