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的发展目标,充分体现了我们党与时俱进的理论品格和实践勇气,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宏伟事业的战略构想。正如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所言:“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说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高度理性的社会,同时也是需要道德和道德建设作为支撑的理想社会。 如果我们从一种伦理视角来看待“和谐社会”之和谐概念,那么,在最为宽泛性的意义上,“和谐社会”之实质就可以表现为一种与伦理相关的社会,亦或是一种道德化的社会。这主要体现在,“和谐社会”之社会和谐,首要的主旨是强调在社会领域内诸要素的融洽整合与协调发展。它更多地是要表达不同事物间的统一,具有“中和”之意蕴,提倡“和而不同”之价值性状,此其一。其二,既然“和谐社会”是诸要素的融洽整合与协调发展,那么,整合和发展就必须依据一定的价值原则或价值标准,并且这一价值原则或标准能够具有充分的正当性说明。其三,要使得社会在一定价值标准或原则内达于要素间的和谐,作为一种通达实践的路径选择,就必须建立一套基于关系之协调方式的社会秩序或制度规范体系。这是一种具有价值规定性的实然性操作,是“和谐社会”面向和谐的作用方式和操作指南。其四,如果我们秉持着一种“以人为本”的社会价值原则和指向,那么“和谐社会”之“和谐”旨趣必须围绕着人作为逻辑起点和价值圭臬展开。换句话说,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目标始终是为了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它应该成为具有主体性的人的一种德性表达。综而言之,以上所阐述的“和谐”四维是“和谐社会”的实旨所在。此四维都具有不可或缺的道德积淀或道德介入的正当性理由。换句话说,“和谐社会”是一个需要道德和道德建设作为基础和条件的道德化的社会。社会主义道德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并能发挥重要的作用。 在“和谐社会”诸要素的融合完善和协调发展中,道德作为一种关系协调的规范秩序是一种重要的和谐资源。它提供了一套在普遍价值原则基础上的具有层级性和多样性的要素组合方式和作用形式。一般来说,人类社会的关系总是可以大致地分为这样两种:一种是作为自在的客观关系,它的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它的作用带有自发性和无目的性;另一种关系是自为的关系,它通过客观的自在关系,经过社会历史主体的自主实践而达到客观与主观的统一。后一种关系态势是社会领域内所独有的。它的特质就在于具有主体意识的人的介入。和谐社会之诸要素的关系和谐,就是这种关系的性状表达。在这个意义上看,“和谐社会”在诸要素的融洽与协调中尤其必须关注这样两个方面:一方面,必须对现阶段道德建设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有客观的认识,对经济社会发展所面临的各种矛盾和各种关系进行全面系统的梳理;另一方面,必须明确关系的和谐在具体的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是依据何种道德价值取向为支撑的,主体应该在多大程度上依据这种道德价值去把握各种矛盾和关系,如何在正确的“解释世界”和合理地“改造世界”之间建立一座现实的桥梁。这是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所不可或缺的价值之维。它牵涉到社会诸领域内的人际关系以及人与自然关系的融洽完善和协调发展。在此,道德介入的正当性在于,首先,社会主义道德明确了具有普遍价值意义的和谐基座。它是在社会主义的道德价值取向中协调经济社会总体发展的全面进步的价值坐标。无论是经济建设、政治文明、先进文化,亦或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协调始终是着眼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价值理念而进行总体协调和联合构建的。其次,“和谐社会”之各要素的关系和谐是一种“和而不同”的有机协调。它既有普遍性、总体性、系统性的整合态势,也有在此基础上强调各要素的差异性、个体性和偶然性的发展。它使得社会围绕着“中和”这一发展态势,有层级、多样性地展开丰富多样的多维发展空间。再次,从现实性上说,社会利益关系是核心关系,是其它关系要素协调之核心。然而社会存在并非只为利益关系。从纵向上看,基于利益关系的各种关系是其在各领域内的单向度发展;从横向上看,它以社会整体的长远利益为着眼点讲求各种关系在统一性基础上的多样性发展。无论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德治和法治,还是实现共同富裕,亦或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我们都能看到道德原则在协调各种关系中的具体作用。 和谐的社会首先必须是一个公正的社会。社会的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道德价值原则的集中体现,也是“和谐社会”之社会和谐的道德价值依据所在。社会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是一对相互关联的辩证关系。毋庸置疑,社会经济建设和经济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然而,面对中国当代特殊的历史境遇和时代背景,遵循什么样的社会价值目标,以什么样的方式、且在多大程度上实现社会的经济发展,将始终是社会经济发展所不可回避的基本问题。经济发展的首要的价值目标必然是经济效益,但作为社会整体发展的前提,社会公正是经济发展在社会和谐发展的总体目标中所必须服从的价值原则。倘若没有基本的社会公正作为社会整体发展的座架和秩序基础,那么社会的和谐就无从谈起。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公平正义是社会整体发展的首要的道德价值目标和实现原则。由此,从最为宽泛的意义上来看,伦理道德无疑是实现和谐社会价值目标最为基本的文化价值资源。其积极意义在于:其一,它充分地肯定和承认社会经济建设和经济发展作为一种物质基础资源对社会总体发展所提供的一种基本性的存在积淀,并且伦理道德为这种经济发展的“善”价值提供了正当性的价值辩护和合理性的价值说明。它把社会的整体发展和局部发展、社会的近期发展和长远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强调在社会共同体内的利益共享和真实的利益实现,即以效率优先和兼顾公平的道德价值原则作为实现共同富裕的实践路径,从而促进社会的整体和谐和全面进步。其二,伦理道德两大本质指向就是人际关系的和谐和人的自我完善。作为人类把握世界的一种特殊方式,伦理道德通过协调各种人际关系以及不断提升完满人的存在价值使社会发展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在和谐中达到辩证的统一。其三,伦理道德是一种“应然性”的文化价值诉求。它既是对“实然性”的现实存在之确认,也是对其之超越。它以一种动态延续的价值目标规导着整个社会朝着人类之善、历史之善、社会之善的方向自主前进,是和谐社会得以实现所不可或缺的精神资源和精神动力。正是伦理道德的价值性、超越性和实践性构成了和谐社会的价值支撑和精神力量。因此,和谐社会本身所秉持的道德价值目的使其自身就体现为一种道德化的社会。 社会秩序和社会道德制度是基于不断提升和完善的社会价值目标和价值原则展开构建的,由此,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和保障。社会秩序和社会制度是一种稳态化、规范化、系统化的结构性关系序列,如果社会秩序或是社会制度规范要更加符合社会和人的发展需要,那就必须使这种秩序和制度中所体现的道德价值具有时代性、合理性和超越性。换句话说,和谐社会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制度需要科学的道德渗透。由于在现实性上,社会秩序和社会制度是各种社会关系相互作用所共同形成的过程,因此,一定社会的秩序和制度中,总是包含着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法律的、道德的各个相关构成要素。体现社会主义道德精神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制度,必然以其作为价值指向和原则规导而展开社会秩序和制度的构建,并由此发挥重要作用。具体表现在,其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过程中,建立在经济信用关系基础上的道德诚信机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强有力的伦理支撑和制度保障。经济道德的制度化建设不是单纯地依附于经济规律,而是根据道德规范和经济规律的深层结合,使社会经济运行方式在不断地优化和完善过程中逐渐达到社会总体发展的价值目标。其二,在民主政治建设领域,民主政治的价值理念以及健全合理的行政管理方式是其重要的建设内容。在一定意义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理念是社会主义道德精神的体现,而社会伦理道德也在具体的日常行政管理中发挥着价值指导和实践原则的作用。其三,在法制建设领域,社会主义道德和社会主义法律是维系社会存在与发展的两大规范资源体系。社会主义法律在“大法制观”的意义上是社会主义道德的集中体现。其“良法”之特性来源于社会主义道德的正当性说明。无论是作为治国方略,还是日常的规范协调,两者在不同层面、不同领域,以不同的方式对和谐社会的实现都起到重要的作用。其四,在文化建设领域,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建设其核心就是社会主义的道德建设。它们通过作为精神层面的价值观领域而有机结合。社会主义道德价值观将引领社会主义文化的前进方向,在对传统伦理道德文化的传承中起到启蒙国民思想、激发民族精神、凝聚社会民心的强大作用。它不仅是我们民族赖以生存的精神家园和文化摇篮,也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的文化资源之一。